李兵兵、侯双双: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兵兵、侯双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6647.8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以每期代偿金额为基数,自代偿此日起按年利率24%分段计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符凯、陈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符凯、陈文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2353.9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三条);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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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静静、徐忠顶: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静静、徐忠顶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9110.75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一条违约处理的第一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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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连路: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连路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0906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条第一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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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兴焕、汪全陶、汪春雷: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兴焕、汪全陶、汪春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2918.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一条违约处理的第一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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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明洋: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明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的代偿款共计人民币13280.79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一条第一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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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余龙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9月23日,2017年1月24日及6月23日承担的代偿款共计人民币43847.8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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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志明:本院受理的原告秦雯诉被告胡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元(壹仟伍佰元)人民币及按照2%的月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请求被告承担原告误工费、交通费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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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寒梅、姚尚亮:本院受理的原告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支行诉被告杨寒梅、姚尚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3352.53元,利息1647.52元、罚息314.33元,合计55314.38元(以上利息及罚息以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为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此后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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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忠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忠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截至2019年7月30日前的物业费9038元及滞纳金20388元(按日千分之三暂时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合计2942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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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跃新: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跃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15日至2019年8月31日前物业费4654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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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汝超: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汝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物业费3962元及滞纳金(自2019年9月1日起按日千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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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鼎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学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蚌埠路支行诉被告安徽省鼎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王学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安徽省鼎翔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0 万元及利息17322. 59元(利息截至2020年5月12日,利息计算方式:以100万元为基数,2020 年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96%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2020年4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96%上浮30%计算至本清息止);2、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学东提供的抵押物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依法判令王学东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慧: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悠然服装店诉被告李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13456元整;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延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每日10元,自2019年12月8日计算至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3、本案受理费用等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万伟、邓尚、安徽省华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浩、林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宋万伟、邓尚、安徽省华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浩、林彤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93966.64元,利息2332.64元,违约金1500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12月25日,之后至清偿之日的按信用卡合约标准继续计算),合计97799.28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费用7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名下抵押物(车牌号为皖S5Z727 雅阁牌汽车)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所得的处置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三、四、五对被告一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学东、李凤云: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蚌埠路支行诉被告王学东、李凤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王学东、李凤云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9999元,利息8920.14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12日,利息计算方式:以299999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6.96%计算至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6.96%上浮30%计算至本清息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6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守贵: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玉宝诉被告胡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23900元,共计173900元(自2019年8月18日起,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暂计至起诉之日,款清息止);2、依法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牛文诉被告张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元整,其中300000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9年6月9日起结算至被告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止,至2020年7月9日利息66000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卢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朱雪龙、费文婷诉被告卢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5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500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6%暂计至2020年4月23日,应计算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俊:本院已受理原告李蕾与被告陈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决安徽省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合肥供水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水费1702952.09元及违约金110716.54元(以每期拖欠水费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自抄表后60日分别暂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之后顺延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安徽省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 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远山、秦春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远山、秦春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陈远山立即向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追偿款114542.23元(截止到2013年2月27日)及代垫还款的利息93789.99元(截止到2020年7月1日,后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至清偿之日止)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2、依法判令秦春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陈远山、秦春雷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正文:本院受理杨文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帮定:本院受理原告潘瑞兵诉李帮定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正文:本院受理赵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6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广翠:本院受理原告崔仁清诉你方、安徽星凯生态建设有限公司、肥西县高店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548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干县华辉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本院受理的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阳、卢顺:本院受理原告孙世华、钟二镜、许年生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702号民事判决书,另因被告安徽庐江县环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故一并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702号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陆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48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华银、程本翠:本院受理的汪自霞诉被告李华银、程本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互179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华银、程本翠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清偿原告汪自霞借款本金200000.00元,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927.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李华银、程本翠共同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収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解新村:本院受理原告黄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新东:本院受理原告方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方申义:本院受理的原告史先祥诉被告方申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浩然:本院受理原告赵伟红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8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赵伟红和被告何浩然签订的《白马(2-003) 挂廊、展柜租赁管理合同》;二、被告何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伟红房屋租金38000元、转让费9000元, 合计47000元;三、被告何浩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伟红违约金633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何浩然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志华、张超、赵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志华、张超、赵晴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承担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26606.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代办汽车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条2、4项:应按以偿付或已代付款项金额的0.1%/天向甲方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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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壮:本院受理原告陈强与陶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欠款利息(以110000 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直至被告付清全部欠款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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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可龙、张乐亮、刘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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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朋飞、邹志龙、孙秀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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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因刚、余水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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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乐、鲁以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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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建军、张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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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龙飞、马兴华、孙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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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美旺、赵春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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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凯、王孝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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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玉柱、程顺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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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凡朝、李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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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文存、吕寿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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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传强、刘汇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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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守华、李翠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5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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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靖、卢柳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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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晓侠、武相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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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佳佳、吴想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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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振、李亚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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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燕、郑帮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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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迎春、单立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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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绪勤、刘家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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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久颂、钟长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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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健健、吴廷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海波、胡前润、刘孝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翻、陈永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严、时育梅、胡敬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炜佳工贸有限公司:原告杨明文与被告安徽炜佳工贸有限公司、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明文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将上诉状送达给你。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2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二、本案第一、第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勋龙、刘志伟、周利忠、朱林、费维东、刘建国、程勋柱: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乐天、张啸天、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勋龙、刘志伟、周利忠、朱林、费维东、刘建国、程勋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申请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2月8日下午14: 30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帅、胡晓雅:原告郭高峰与被告郭帅、徐友龙、胡晓雅、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明文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将上诉状送达给你们。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上诉人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7)皖0102执1427号中丰县金色家园A7#1-401S室执行;二、法院确认该房屋归郭高峰所有;三、本案第一、第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帅、胡晓雅:原告郭高峰与被告徐友龙、郭帅、胡晓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县支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964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郭高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40元,由原告郭高峰承担。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有新、董珂诉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63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有新、董珂健身服务费用18720元及利息(利息以1872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5元,由被告合肥云创健身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盛叶:本院受理原告殷雨林诉被告盛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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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金松:本院受理原告丁荣诉被告吴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7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灿:本院受理原告贺东旭诉被告石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中安:本院受理原告胡杰诉被告田中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己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杰:本院受理原告刘伟诉被告汪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7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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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宗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倪宗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805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革江、檀丽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革江、檀丽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80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友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友过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797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邹生、李润梅: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邹生、李润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806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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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中: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兴中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4971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446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其后实际违约金为以497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时止);上述1、2项合计暂计5417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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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道明:本院受理原告陈银春诉被告张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100000(壹拾万元整)及利息108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合计110800元;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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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玲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何玲玲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拖欠的物业费2541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319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1日,其后实际违约金为以2541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全部本金清偿时止);上述1、2项合计暂计286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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