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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0-13 1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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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樑: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侯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990.62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1990.62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9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852.87元;4.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代丽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代丽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01708.71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01708.71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厚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胡厚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2778.23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2778.23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7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997.5元;4.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长青: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方长青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36756.60元;2. 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36756.6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3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8992.5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书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姚书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9951.04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39951.04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20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伯贤: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黄伯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9591.21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9591.21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高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4553.64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4553.64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8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109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上午09时5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亚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亚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2770.97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12770.97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5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109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彬: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汤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0052.53元;2. 被告支付违约金(以20052.53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2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451.47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胜: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周胜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7094.78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57094.78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26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306.68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15时1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解大双: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解大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7032.86元;2.被告支付违约金(以37032.86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30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82.36元;4.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发宏:本院受理原告张传青、陈宗棉、张硕、颜家卫、程晋久、董爱玲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本案审理终结并已宣判,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21民初293号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长丰县人民法院

童红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童红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海军、栗敏: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蒋海军、栗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13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止;以136万元为基数自2018 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1521201628009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二、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路昌明、刘西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路昌明、刘西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6200元,由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姚成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姚成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81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姚成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拖欠贷款本金179982元、手续费33296.94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复利及违约金(自2017年10月14日起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2017 年版)》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1元,由被告姚成标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菱北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胡荣模: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蔡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仁仁水暖五金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有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桂明:本院受理原告薛奎诉被告王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业好:本院受理原告周先业诉被告周业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司煜、杨保成:本院受理原告范承俊诉被告司煜、杨保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子鹏诉被告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子鹏返还培训费30820元。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85元,由被告合肥明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红刚:本院审理的原告刘豹诉被告郑红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告郑红刚现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郑红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的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依法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束庆海、王存: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束庆海、王存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1528.94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583.47元(以71528. 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6月6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12月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 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246.53元;3.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强、赵岩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强、赵岩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7070.83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8048.5元(以67070.8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2月2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8月2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703.13元;3. 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圣宏、鲍广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圣宏、鲍广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2756.82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6330.82 (以52756.8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4年6月23日起暂计算至2014年12月23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901.33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双胜、张小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朱双胜、张小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5945.18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55945.18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31 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4832.33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明俊、汪本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张明俊、汪本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5108.37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75108.37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5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489.13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保林、谢晓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袁保林、谢晓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388.26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以11388. 26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3.二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060元;3.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玉林、张永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蒋玉林、张永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11148.44元及违约金1337.81元(以11148.4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1月6日暂计算至2017年7月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674.46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毓霖: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葛毓霖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2841.45+35447.94元及违约金2740.98+4253.75元(以22841.4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1月26日暂计算至2015年7月26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以35447.9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5年2月12日暂计算至2015年8月12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528.1+3237.3元;3.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经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刘经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51094.02元及违约金6131.28元(以51094.0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自2017年3月22日 暂计算至2017年9月22日,此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9157.5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焕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乐:本院受理原告郑振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玉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小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航之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晓晨:本院受理原告杨玲诉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38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84097.13元(截至2020年8月21日);2、判令被告支付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韩国荣与吕学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吕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韩国荣货款3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4元,减半收取3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32元,由吕学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北京国创融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08000元;二、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瑞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1600。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46元,由被告北京国创融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王业云:本院受理原告张兴龙诉被告滁州市利兹建筑有限公司、王业云、合肥高新城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5323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长福、许小丽、张国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4683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侯科阳、周义平:本院受理原告王俊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4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梁有菊、张大银、鹿建凤、陈玉琴: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434号原告安徽创新物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点(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凌强: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5063号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卫功平: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4893号原告桑任武诉被告卫功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1075号原告合肥来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环: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8022号原告吴小飞诉被告王玉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肖业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被告肖业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76613.55元,利息56725.41元(其中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此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实现债权费用8600元,以上暂合计1441938.96元;2.原告对被告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徽州大道1158号银杏苑88幢银杏大厦1005室(房地产权证号:房合包他字第8250050110号)房产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原告有权拍卖、变卖该抵押房产并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钰、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汪钰、张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 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理赔款54505.91元、未付保费3155.66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756.03元(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57661.57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之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春华、戚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费春华、戚超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理赔款81551.64元、未付保费7362.13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5328.40元(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88913.77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之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1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绵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守贵:本院已受理原告管彩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3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4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13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1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以50000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支付自2020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波:本院已受理原告刘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货款11400 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938元(自2015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6月22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后款清息止);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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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桂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卫岗集体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许桂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盛世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5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9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由于被告河南中宇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裁定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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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开武:本院在执行陈志举与欧开武、郭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阿里拍卖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双七路南侧瑶海南村1幢201室进行网络询价(询价总价值为人民币74532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 皖0102执1905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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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伟伟、合肥星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兴来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我院执行的王立军申请执行褚伟伟、合肥星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兴来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安徽中恒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的被执行人合肥兴来康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唐安社区和平路北侧东方早城25幢S101室、S102室、S103室、S104室和合肥星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肥东县撮镇镇唐安社区和平路北侧东方早城25幢S105室、S107室、S108室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现公告送达皖中恒[2020] 估字第1340号、皖中恒[2020]估字第1342 号评估报告书和拍卖裁定。送达期限为公告之日起60日内(节假日顺延),逾期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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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安徽省旅游摄影协会(51340000MJA506615Q)遗失原编号为3401030233214公章、原编号为3401030233215财务专用章及法人章,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