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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0-14 14: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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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东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史井红诉你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史井红和被告合肥东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5日签订的《合肥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合肥东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史井红装修费55500元;三、驳回原告史井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原告史井红负担100元,被告合肥东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东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青岛阳光星美影院院里有限公司、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星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阳光星美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青岛阳光星美影院院里有限公司、成都润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星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274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艳军:本院受理原告徐媛媛诉被告王艳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30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志军、张姚华:本院受理原告杨道忠、管理平与被告朱志军、张姚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道忠、管理平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将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当涂北路与新海大道交口瑶海家园17幢401室房屋[不动产证书号:皖(2016)合不动产权第0200691号]办理不动产权变更登记至两原告名下;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2月28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新龙、王维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世纪梧桐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新龙、王维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世纪梧桐房地产销售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5525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手续费1212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2月28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永鹏、王杨芳:本院受理原告李超与被告徐永鹏、王杨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超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4月6日开始计至款清时止); 2.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2月29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运财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运财运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坦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34657.07元及利息(以本金464657元为基数,按月息1分自2019年10月29日起计至2020年4月29日为2332元,后续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时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2月30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定远县安良路德名车汇、张晚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佰铱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定远县安良路德名车汇、张晚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佰铱商贸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被告定远县安良路德名车汇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000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12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款清时止); 2、被告张晚霞在本案中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由于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2月30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永翠、杨春有与被告利浩投资(合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陶永翠、杨春有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租金共计479055.36元;2.判令被告自违约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至租金全部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违约金为73907.68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0年12月28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磊:本院已受理原告毛芳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79000元,自2018年9月22日起,月利息按照1000元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利息为22000元,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刘爱武与被告吕学林、刘德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吕学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刘爱武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照月利率2%支付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注:其中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利息为75400元);2.驳回刘爱武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 民初60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世宏、江芳:本院受理原告陶树平与被告刘世宏、江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1.解除陶树平与刘世宏、江芳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刘世宏、江芳返还陶树平购房款28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3.刘世宏、江芳赔偿陶树平损失46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陶树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 民初452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温莎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李华诉你单位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84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克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培艳与被告魏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魏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培艳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0000 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培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魏克平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飙: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5388号原告曹清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文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九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承俄、蔡于萍、雷成杨: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522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争荣、陈锦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533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本成、周景玲、程先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522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磊:本院受理原告武晓文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2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家铁:本院受理原告王年贵诉胡家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7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及茂:本院受理原告倪合芝诉被告张及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及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合芝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及茂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军:本院受理原告夏海胜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1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钟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夏海胜6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计算,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70元,减半收取785元,由被告钟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符青婷、李飞、崔桂凤;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符青婷、李飞、崔桂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巳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3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以3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45%自2017年7月11日计算至2018年1月22日;第二部分以3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3日按照月息2%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刘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申请财产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2000元;三、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应先对刘伟名下的抵押房屋(位于铜陵市花园新村129栋716室,不动产登记号:皖2017铜陵市不动产证明第0002162号)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四、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崔桂凤名下的抵押房屋(位于铜陵市金狮苑16栋303室,不动产登记号:皖2017铜陵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819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符青婷、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对本判决第一项、策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对李飞在安徽威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的2000万股的股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额3000000元及其利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安徽朝日电子新能源有限公司、安徽朝日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铜陵世源驾驶员培训学校、符青婷、李飞、崔桂凤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刘伟追偿;八、驳回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浪涛鲸农副产品配送服务部、邢敦柳、唐宏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浪涛鲸农副产品配送服务部、邢敦柳、唐宏彩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请: 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偿还代偿款854904.38元(其中代偿本金85万元、利息4904.38元)、代偿款利息80361.01元(代偿款利息计算方式:自2019年4月17日起,以代偿款854904.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1日);合计935265.39元;并自2019年10月22日起,以代偿款854904.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至代偿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一未能偿还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原告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二名下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路与全椒路交口吟春园高02幢302室房产(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合产字第050440号,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三、判令被告二、破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正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重庆星空陪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伟诉被告重庆星空陪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金伟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承包费用9333元及利息损失(以9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鄂义乐:本院已受理原告何浩与被告鄂义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继来:本院已受理原告徐影与被告王继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大军、王淑丽: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健与被告陈大军、王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剑:本院已受理原告叶婷婷与被告张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康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秀梅诉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第三人合肥康丽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日,即视为送达。本院并定于期限届满后的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自然(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809050821)、肖钧(公民身份号码342324197910223617) :本院受理原告杜广侠与被告杨自然、肖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以此数额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承担利息至款清之日止(自2018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诉请时为2.4万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2月17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标、王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王标、王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9728.52元及逾期保费3340.89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39728.52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55元,由王标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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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陆中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高军、陆中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6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15081.59元及逾期保费3744.5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5081.59元为基数自2018 年4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高军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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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贵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唐贵林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7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唐贵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27453.8元及逾期保费2837.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7453.8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5元,由唐贵林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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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李玉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王强、李玉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7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91600.23元及逾期保费6833.36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91600.23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0元,由王强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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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张德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张德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34915. 28元及逾期保费2729.52 元(以34915. 2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90 元,由张德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四川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许祥: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0661号原告安徽新动力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汉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甄秦楠:本院执行的申请人叶礼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你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天水路与凤山路交口君御世家3幢2804室房屋进行询价,询价价格为1152772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02执5533号执行通知书、(2019)皖0102执5533号执行裁定书、jdbdhouse2019123000230 询价建议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或安徽天源辅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参考价进行网络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承担。需要了解拍卖时间、地点、价格等,请直接与本院联系,本院届时不另行通知。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有福(居民身份号码340121196307065216);本院受理原告郑家锁与被告张有福、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有福、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家锁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郑家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796元,由原告郑家锁负担396元,被告张有福、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85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有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钟学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承元与被告钟学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钟学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孙承元劳务报酬181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6月23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孙承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50元,由被告钟学祥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慧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宝仓、许慧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和被告张宝仓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张宝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房屋租金265792元;三、被告张宝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押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安徽百姓缘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灿:本院受理原告韩守林诉被告刘灿、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菏泽市宜化农资有限公司、张红国、田素林: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农惠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菏泽市宜化农资有限公司、张红国、田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71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鹿春雨、程国俊、陈世鹏、卞真立、凌玉兰、鹿建成、许正存: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岗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515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金枫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张晋涛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4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帅: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4967号原告朱庆树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林修民:本院受理原告徐应宝诉被告林修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001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苏瑞霞:本院受理原告赵德胜诉被告苏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810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崔正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色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5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良洲、李然:本院受理原告赵玉领诉被告李然、尹良洲、赵雨友、夏传琴、杨尚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赵玉领诉请:1、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承担原告财产损失281614元、鉴定费用3000元、违约金损失50000元、员工工资损失15500元,以上合计350114元;2、被告四、被告五在以上损失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孝永: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孝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8#310室房屋物业费6407元,已产生的违约金759元,计7166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山先: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邵山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11#811 室房屋物业费8790元,已产生的违约金1771元,计10561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伟: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崔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安粮双景佳苑9#908室房屋物业费5247元,已产生的违约金363元,计561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2020年12月28日上午0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