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汇鑫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仙之景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黄山炎黄旅游度假村有限公司、溧阳市天目湖白埂农庄、相殿林、刘清泉:本院受理原告江超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包括被告举证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玉满康商贸有限公司、朱金山、陆晓荣: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华夏通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及本院(2020)皖0102执保948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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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锐:本院受理原告李吉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及本院(2020)皖0102执保933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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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勇:本院受理原告洪飞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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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国、王芳:本院受理的原告徐维洋诉被告高建国、王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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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良洲:本院受理原告尹素河诉被告尹良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2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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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一地产有限公司、王芝伟、胡萍、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育功诉被告文一地产有限公司、王芝伟、胡萍、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2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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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胜、张晓侠:本院受理原告王小龙、孙大莉诉被告杨国胜、张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30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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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承伙:本院受理原告施一贵诉被告沈承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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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兆星河汇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汉阳诉被告安徽中兆星河汇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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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财:本院受理原告孙永海诉被告王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其所欠原告借款200000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以年利率12%为标准自2018年9月15日计息至2020年9月15日支付利息24000元,并支付至款清之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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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永银、朱金霞: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1712号原告杨华诉被告黄永银、朱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涛、李晨: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2775号原告陈华兵诉被告金涛、李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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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竹:本院受理原告杨天竹诉被告深圳市芊芊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8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其明:本院受理原告王余翠诉被告罗其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85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克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长春:本院受理李绍芳诉你抚养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本院受理原告崔仁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谋权、刘国庆:本院受理陈夕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正仓、胡爱勤、周军、张晓东、李翠玲、解正军、赵文萍、程占虎、朱德银: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499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郭中好、朱巧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柿树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5200号、520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立峰:本院受理2020皖0123行初77号原告唐业龙、王建军诉被告肥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三人韩立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行初7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唐业龙、王建军的起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唐业龙、王建军收到本院送达2020皖0123行初77号行政裁定书后,在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霍建强:本院受理原告何天鹅诉被告霍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霍建强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176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杨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19772.66元,利息4548.85元,本息合计224321.51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3月1日,此后至被告实际履行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请求法院一并判决);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代理费8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以其提供的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凤雨、刘立群: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陆凤雨、刘立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理赔款47061.29元、未付保费3268.86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8688.19元(违约金以理赔款和未付保费之和50330.15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7月1日,之后仍按此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肖万喜: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万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5306 元(大写:伍仟叁佰零陆元整)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1540 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684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先法: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瑞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先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费4341元(大写:肆仟叁佰肆拾壹元整)及逾期缴纳物业费的利息损失132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2月31日,利息实际金额应计至被告全额缴纳物业费之日止),两项暂合计567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力勋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亚华羽绒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力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91570元及利息暂为5036元,合计96606元(利息以9157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款清息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欢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被告陶欢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陶欢欢立即清偿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59693.89元,透支利息11258.74元,违约金3537.50 元,合计174490.13元(利息、违约金等暂计算至2019年10月28日,之后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被告实际偿清全部本息及违约金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用2500 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奎:本院受理的原告尤媛诉被告张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张奎偿还借款人民币5.8万元,利息5800元(自2019 年12月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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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善宏、操飞燕:本院受理的原告王道武诉被告章善宏、操飞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由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 元及利息43000元(利息为每月2%本金计算,从2018年11月1日计算至借款全部付清时止,现暂计至2020年6月1日),被告二承担连带还款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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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森: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杰诉被告孙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购货款6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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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旭: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泽军诉被告方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42720元,并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2、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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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会美: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杨会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29152.59元、利息5399.71元、费用20484.06元(合计55036.36元);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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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刘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20593.07元、利息2609.46元、费用13464.47元(合计36667 元);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昌霖: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三里街支行诉被告陆昌霖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28867.63元、利息6490.49元、费用24010.5元(合计59368. 62元);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伟:本院受理的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铜陵北路支行诉被告曹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本金39985元、利息8019.83元、费用23929.62元(合计71934.45元);2、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江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诉被告汪江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原告诉请: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15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92.55元,分期手续费2776.42元,并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款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为3533.26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追偿债务产生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9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彬与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为: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8日签订的沙鱼湾委托管理经营合同及合同附加协议。2、判令被告立即退还加盟费17250元( 23000元÷36×27),保证金36000元,返还房屋租金6680元(8×835元/月),电费715元,返还购买被告冷藏柜支出1168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款72331元的3%,自2020年5月9日立案之日起算至款清息止,暂合计72331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阮子斌、许碧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作出(2020) 皖0811民初98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不服本判决,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以25003.33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上诉人支付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该欠款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龙大伟、汪友芬、龙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诉被告龙大伟、汪友芬、龙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请水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45360元;请求法院拍卖原告对于被告享有抵押权的宝马牌轿车(车牌号:皖HN555,发动机号:A8530290N20B20A,车架号:WBAWX9103D0A04509)非在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811 民初1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借款本金136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计算:以2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4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8日止;以13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按编号为15212016280098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 ;二、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路昌明、刘西莉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确定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路昌明、刘西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36200元,由被告安庆怡蔓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路昌明、刘西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曰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杨庆生:本院受理原告谢云胜与被告杨庆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22民初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庆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谢云胜货款50000 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谢云胜的其他诉讼请求。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王义东:本院受理的原告黄瑞兵诉被告王义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诉状副本:“1、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义东立即偿还原告黄瑞兵借款本金5750元整;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福彪、葛友初:本院受理的原告尚昌福诉被告张福彪、葛友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诉状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小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丁小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36299.88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62580.99元(以36299.88为基数,自2015 年05月12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3368.84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03749.71元。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袁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7653.13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81439.52元(以97653.13为基数,自2014 年12月29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5994.95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86587.60元。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果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梅果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97800.93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0197.34元(以97800.93为基数,自2016 年09月18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10479.89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29978.16元。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俞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73270.14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86825.12元(以73270.14为基数,自2016 年11月01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152.9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67748.24元。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29654.50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54831.17元(以29654.50为基数,自2015 年01月07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2412.58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88398.25元。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静、尹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静、尹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62536.70元;2、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01999.87元(以62536.70为基数,自2015年07月06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4、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以上合计164099.16元。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十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聚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告苏家永诉你单位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逸恒: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保利和裕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玲、合肥亚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婉晴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凌燕: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跃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薛忠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业年: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彭浩骞、赵燕:你方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及抵押权等权利义务,经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再由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后,现根据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 )与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CQJA-ZYX-HF-202007) ,上述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该债权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等已经依法转让给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此,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请你方立即向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义务。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总
电话:13856088866
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10月14日
债权转让公告
张峰、贾庆月:你方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及抵押权等权利义务,经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再由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后,现根据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与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CQJA-ZYX-HF-202007),上述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该债权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等已经依法转让给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此,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请你方立即向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义务。
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总
电话: 13856088866
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10月14日
债权转让公告
余学军、邢善华:你方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及抵押权等权利义务,经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再由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后,现根据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与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CQJA-ZYX-HF-202007),上述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该债权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等已经依法转让给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此,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特此通知。
请你方立即向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义务。
受让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总
电话: 13856088866
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10月14日
遗失声明
皖A87062车主罗朝红与安徽天奥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正业运营部《合肥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合同》不慎遗失,合同编号340100174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