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杰林:本院受理原告付长存诉被告刁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长存起诉请求:1、判令刁杰林支付付长存借款本金20000元;2、判令刁杰林支付付长存借款利息6000元(利息按月息400元自2019年2月13日暂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之后实际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刁杰林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品山:本院受理原告丁学育诉被告胡品山、合肥嬉皮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育起诉请求:1、判令胡品山、合肥嬉皮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丁学育6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以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胡品山、合肥嬉皮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李春冬、陈娟、安庆市银阁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郑培顺、陈爱朱、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朱平、李夏玲、李桂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鑫大地公司、李春冬、陈娟、安庆市银阁家居建材有限公司、郑培顺、陈爱朱、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郑正保、许腊霞、朱平、李夏玲、李桂平及第三人金宝安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三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978880元;二、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7500元;三、被告安庆市银阁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安庆市鑫濂商贸有限公司、李春冬、陈娟、郑培顺、陈爱朱、郑正保、许腊霞对上述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义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春冬、陈娟名下的坐落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商铺楼5幢三层5座15室及被告朱平、李夏玲名下的坐落于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C区商铺楼5幢三层5座13室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1950000元内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6751元,由被告安庆市鑫大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合肥孙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孙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575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孙氏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90元由被告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3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徐玲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原告徐玲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之间的培训服务合同;二、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徐玲培训服务费13600 元,并自2019年9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徐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5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钱叶琴与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钱叶琴培训服务费18400元、夏令营费4899元、参赛费598元,合计23897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叶琴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25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春梅:原告谢国贵、付春梅、毕睿轩诉被告毕家佳、李大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2020)皖01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谢国贵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未领取的,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春梅:原告谢国贵、付春梅、毕睿轩诉被告毕家佳、李大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谢国贵、毕睿轩、付春梅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60元,减半收取2080元,原告谢国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3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玉环:本院受理原告吴小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0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学勤:本院受理原告韩长宽诉被告陈学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帆(身份证号码:340121199403175857):本院受理原告胡中慧与被告叶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428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叶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中慧借款本金14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被告叶帆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叶帆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之邻商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精耕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之邻商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9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安徽之邻商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合肥精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255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之邻商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偶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建明诉被告合肥偶酬服装贸易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柳建明诉请: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合计人民币110000(大写: 壹拾壹万)元整,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殿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建明诉被告安徽殿峦商贸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柳建明诉请: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合计人民币70000(大写: 柒万)元整,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衎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柳建明诉被告安徽省衎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柳建明诉请:1、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合计人民币100000(大写: 壹拾万)元整,以及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占有期间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破产财产分配公告
《怀宁金海米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于2020年9月21日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年10月10日经怀宁县人民法院(2018) 皖0822民破2之三、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由管理人执行。本次分配实行最终一次性分配;优先权债权额为12080366元,可分配数额为2615222.05元;税款债权额为102452.76元,可分配数额为102452.76元;普通债权总额为13245371元,可分配数额为681318.45元。本次无依照《破产法》第117条应当提存的附生效条件或解除条件的债权。分配将于公告之日开始实施,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对本次分配中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将予以提存。债权人自本次公告之日起满两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提存的分配额管理人将依法分配给其他债权人或上缴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怀宁金海米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