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炀、杨家举: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晨光诉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炀、杨家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晨光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承包金150237元,履约保证金20000元,合计170237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害合计36450元,以上共合计:206687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水华、杨家举:本院受理的原告江雪松诉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水华、杨家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雪松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决解除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原告江雪松2020年3月13日签定的承包合同。2、判令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江雪松履约保证金20000元,返还承包费、综合管理费、空调费11692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损失14200元。4、判令被告李水华、杨佳举对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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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聚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兰中杰诉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聚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美美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兰中杰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聚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的承包金、管理费计人民币121000元,并共同赔偿因其违约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商铺装修费10000元,进购茶饮食材材料损失费5000元。共计136000元;2、被告合肥美美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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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炀、杨家举: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红诉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炀、杨家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红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承包金103950元,综合管理费28350元,空调费7840元,履约保证金20000元,合计160140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害合计15000元,以上共合计:175140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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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炀、杨家举:本院受理的原告尹瑞诉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孟炀、杨家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尹瑞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包合同》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协议》;2、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承包金92664元,综合管理费25272元,空调费6989元,履约保证金20000元,合计144925元;3、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害合计144925元,以上共合计:144925元;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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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聚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春潮诉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聚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美美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春潮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合肥印象庙街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聚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返还原告的承包金、管理费、押金计人民币154496元,并共同赔偿因其违约解除合同给原告造成的商铺装修费55000元,进购茶饮食材材料损失费18850元。共计228346元;2、被告合肥美美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7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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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维国(公民身份号码341126198708250211)、梅文阁(公民身份号码342326196408090618):原告顾士超与被告梅维国、梅文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梅维国、梅文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顾士超借款本金220046元及利息105694元(以22004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8月7日暂计算至2019年12月6日,之后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士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26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10696元,由原告顾士超负担2809元,被告梅维国、梅文阁负担788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梅维国、梅文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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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保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的监管费7万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 (以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60元,由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90元,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元。
民事裁定书主文为:原(2018)皖0102民初6142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2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60元,由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90元,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0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860元,由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70元,被告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负担249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安徽长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为:一、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7月29日的监管费70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安徽好迪家居有限公司支付上诉人律师代理费5000元,判决临泉县中天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瑶海新兴家俱有限责任公司、临泉县华强置业有限公司、临泉县华兴起重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韩健、张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戈双双:本院受理原告顾翔宇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戈双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顾翔宇房款185000元以及违约金(以18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按月息1%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顾翔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30元,由被告戈双双负担4910元,原告顾翔宇负担222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湘平:本院受理原告张世东、余翠勤诉你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 被告郑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世东、余翠勤借款本金4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世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被告郑湘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湘平:本院受理原告张世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郑湘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世东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世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被告郑湘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韩敬:本院受理原告胡萍萍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葛韩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还给原告胡萍萍代偿夫妻共同债务130000 元及利息(以1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萍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10元,由被告葛韩敬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健锋:本院受理原告李俊诉被告张彩云、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张彩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俊借款50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财产保全费3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270元,由被告张彩云负担11820元,原告李俊负担2450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另原告李俊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申请,上诉请求为;一、撤销原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官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霆、黄德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四牌楼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 0103民初91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项本春、姚义香、项栓保: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珍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项本春、姚义香、项栓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卓园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 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与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淮南农场有限公司、合肥卓园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10月13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淮南农场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124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操鹏、安庆市开发区非凡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康告韦京安诉被告操鹏、安庆市开发区非凡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9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操鹏于本判央生效之日起七日 内返还原告韦京安货款429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16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闻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韦京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7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4元,由被告操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放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操鹏、安庆市开发区非凡食品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马春青诉被告操鹏、安庆市开发区非凡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操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马春青货款125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马春青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8元,由被告操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江凤英:本院受理原告赵发友诉被告江凤英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发友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赵发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曹志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曹志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66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志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2652.22元、透支利息14537.22元、分期手续费17265.0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32元,由被告曹志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周正力: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周正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6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正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1月23日按年利率5.22%计算,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8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周正力负担。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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