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建: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众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廖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合肥众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5600元及逾期利息(以156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报价1.5倍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合肥众星达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廖建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小兵:本院受理原告董绍凯与被告石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石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绍凯借款本金118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800 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绍凯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7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松明:本院受理原告杨庭理与被告王松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松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庭理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0000 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9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秀美、刘政伟:本院受理原告张玉英与被告杜秀美、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杜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玉英借款本金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张玉英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7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秀美、刘政伟:本院受理原告张先华与被告杜秀美、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杜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先华借款本金50000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张先华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德壮: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被告叶德壮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叶德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欠款本金72883.55元以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1日利息金额为18604.25元,2020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应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叶德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3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忠清: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与被告刘忠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忠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欠款本金79865.25元以及利息(截至2020年9月21日利息金额为21988.86元,2020年9月21日之后的利息应以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22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忠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律师费1500元;三、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雷庆传:本院受理原告郭本春与被告雷庆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雷庆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郭本春借款本金50000 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郭本春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大东:本院受理原告魏道勇与被告孙大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大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魏道勇5255元,并支付利息(以5255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魏道勇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茂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源兴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茂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茂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源兴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233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27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东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710元、罚息20377.5元、复利1379.6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9年8月14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赵东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45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琦: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瑶海区程晨汽车租赁服务部与被告夏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夏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程晨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车费36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夏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41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永福:本院已受理原告朱菊云与被告高永福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高永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菊云宾馆转让款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25元,由高永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玄、合肥市鑫岭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志前诉被告史玄、合肥市鑫岭商贸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史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志前借款本金1250000元,利息30247. 46元,罚息49728.83元;二、被告史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志前律师费7200元;三、原告张志前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6、7幢7-102室房屋(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015056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合肥市鑫岭商贸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对原告张志前承担连带付款责任;五、驳回原告张志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0元,减半收取8680 元,由被告史玄、合肥市鑫岭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乾越餐具经营部、位国阳:本院执行的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包河区乾越餐具经营部、位国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4304号执行裁定书:
拍卖被执行人位国阳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滁州路东二巷4幢302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295390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粤祺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崔明丽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补充证据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腾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易派传媒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沈洋(身份证号:340122199410097697)先生:您于2018年06月27日与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RC-JK-2018-00118644《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780000 元,期限12个月,由我司为您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您自愿将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庐州大道188号银杏尚郡小区16幢2604的房产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借款已于2019年06月26日到期,截至2019年09月20日您共欠款837855.09元,其中本金780000元,利息及罚息57855.09元。我司已于2019年09月20日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了保证人义务,共计偿还837855.09元。
现我司已于2019年09月20日将对您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后,请您向债权人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债权转让后,您与债权人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牡丹江穆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燕羽(身份证号:342201198710240476) 先生、徐俐(身份证号:340824199504104246)女士:您于2019年1月2日与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RC-JK-2018-00120790《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580, 000.00元,期限12个月,由我司为您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您自愿将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 号黎阳嘉苑3幢703的房产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借款已于2020年1月2日到期,截至2020年06月19日您共欠款661,756.30元,其中本金580,000.00元,利息及罚息81,756.30元。我司已于2020年06月19日向重庆两江新区寰润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履行了保证人义务,共计偿还661, 756.30元。现我司已于2020年06月19日将对您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后,请您向债权人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债权转让后,您与债权人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牡丹江穆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耿广林(身份证号:340121196610130033) 先生、许辉如(身份证号:340121196911079120) 女士:您于2019年1月16日与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XAPH2019008《个人贷款合同》和XAPH2019008-1《个人贷款保证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750000元,期限12个月,由我司为您向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您自愿将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利辛路18号上城国际新城.新界1幢1301室(房产证号:合庐字第130055213号)的房产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借款已于2020年1月25日到期,截至2020年3月10日您共欠款770804.04元,其中本金剩余750000元,利息11377.57元,各项罚息9426.47元。我司已于2020年3月10日向安徽新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保证人义务,共计偿还770804.04元。
现我司已于2020年3月10日将对您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后,请您向债权人安徽安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债权转让后,您与债权人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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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倪俊(身份证号:34012219721215003X)先生、耿广慧(身份证号:340104197412113046)女士:您于2019年4月26日与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签订了编号为2019阜南路中小担保贷067《个人贷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1140000元,期限12个月, 由我司为您向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提供保证担保,您自愿将名下位于合肥市安居苑29幢605室(房产证号:合肥市房权证西字第029447号)的房产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借款已于2020年04月26日到期,截至2020年7月27日您共欠款1178849.49元,其中本金剩余1139998.57元,利息36484.47元,本金罚息2314.20元,利息罚息52.25元。我司已于2020年7月27日向中国光大银行合肥分行履行了保证人义务,共计偿还1178849.49元。
现我司已于2020年7月27日对您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后,请您向债权人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债权转让后,您与债权人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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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债权转让通知书
耿奇(身份证号:340121199309239113)先生:您于2019年5月27日与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寿春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个借字第2019051800022303号《个人借款合同》,并与我方签订了编号为2019年合中小经营贷093号《委托担保协议》,借款金额为人民币450000元,期限12个月,由我司为您向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寿春路支行提供保证担保,您自愿将名下位于庐阳区蒙城北路1558号长安假日公馆1701[房产证号:皖(2017)合不动产权第0042324号]的房产抵押给我司作为反担保。上述借款已于2020年5月27日到期,截至2020年7月29日您共欠款457576.78元,其中逾期本金450000元,逾期利息7176.68元,各项罚息400.1元。我司已于2020年7月29日向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寿春路支行履行了保证人义务,共计偿还457576.78元。
现我司已于2020年7月29日对您的上述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从属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后,请您向债权人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偿还义务。债权转让后,您与债权人的管辖法院为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21日
公开道歉信
我们(张七、卢学峰、卢伟伟、卢位)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未办理环评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用于炼制铅锭,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对当地环境保护工作造成了一定隐患。在此,我们(张七、卢学峰、卢伟伟、卢位)登报向社会公开道歉,也愿意为我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道歉人:张七、卢学峰、卢伟伟、卢位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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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