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551-65179835 投稿邮箱:fzahwyx@163.com
2020年10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0-22 14:46:42
点击下载:

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黄倩倩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丽:本院受理原告黄伟诉被告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4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高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伟借款本金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高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国强:本院受理原告韦秀志诉被告王国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8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原告韦秀志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倩:本院受理原告刘其明与被告黄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其明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5元,由被告黄倩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绍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大龙炒货店与被告黄绍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4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绍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大龙炒货店货款321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19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大龙炒货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黄绍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敏贯:本院受理原告李奎诉被告李敏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敏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奎借款本金38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4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5元,由被告李敏贯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祥:本院受理原告付昌驰诉被告刘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45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昌驰返还借款本金51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51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0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刘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付昌驰支付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付昌驰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20元,减半收取1060元,由被告刘祥负担800元,由原告付昌驰负担2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绍开: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王老二干果商行与被告黄绍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4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黄绍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王老二干果商行货款207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077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王老二干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0元,由被告黄绍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道宇、袁秀娟、蒋首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典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谭韧诉被告安徽典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叶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典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谭韧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8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谭韧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青青:本院受理原告叶文娟诉你与陈礼虎、汪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另,被告陈礼虎不服本院(2020)皖0123民初2183号民事判决,已提起上诉,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万磊:本院受理原告朱敏诉万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思德:本院受理原告殷兵诉黄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9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晓舒:本院受理原告周杨诉吴晓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6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本明:本院受理原告张瑞汶诉余本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汝峰、安徽省祥云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陈庆稳诉你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守军、丁凯:本院受理凌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563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于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禇树青: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金农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三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肥东县人民法院

郑圣翠、叶大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郑圣翠、叶大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3民初1202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圣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理赔款34698.1元、保费2127.65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以理赔款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满:本院受理原告汤振诉被告袁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0年12月3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开庭传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请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夏晓林、张梦秋: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俊文与被告夏晓林、第三人张梦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张俊文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依法确认张俊文、夏晓林双方2003年10月23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2、依法确认合肥市庐阳区光明新村1幢204室房屋所有权归张俊文单独所有;3、依法判令夏晓林有协助张俊文办理上诉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相关义务(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提供相关证明等)。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1年2月2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唐永松: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五星果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唐永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五星果品有限公司货款14325元。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880元,由被告唐永松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中融国民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邢雪诉被告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邢雪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本院提出上诉,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上诉状,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隆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郭莉分别诉被告安徽达贸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合肥隆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两案,两案原告郭莉向本院起诉请求均为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二赔偿逾期装修给原告造成的租金损失36405元;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装修损失15144元;3、判令被告一对上述两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被告一赔偿因包管占用部分给原告造成损失12832元;5、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评估费1750元、诉讼费;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各两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两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杉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江艳童鞋商行诉被告张杉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张杉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江艳童鞋商行货款5874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以所欠货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6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泽民:本院受理原告王睿与被告余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泽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睿借款本金40000元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5月15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94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克海:本院在执行李娟与杨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你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当涂支路388号和昌都汇华府8幢1801室进行网络询价(询价总价值为人民币1872309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执10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阿里拍卖网络询价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红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诉被告吴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61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支行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6960元,合计106960元并支付逾期罚息(罚息按照本金100000元,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0. 4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00元,由被告吴红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卓园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与被告安徽省农垦集团淮南农场有限公司、合肥卓园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10月13日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原告安徽省不动产登记中心(安徽省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第三项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安徽省农垦集团淮南农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农场”)支付上诉人一审请求的全部利息损失(自2016年8月1日起算,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其后的利息损失按原审第二项判决执行);2.被上诉人合肥卓园土地复垦整理有限公司与淮南农场共同返还158万本金,赔偿利息损失(按第一项上诉请求的内容);3.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陕西兴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苏州米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迈德普斯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兴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米品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廉政追踪卡。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2020年5月18日签订的《购销合同》;2.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40000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20000.00元;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菱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周涛: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与徐艳艳、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艳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信用卡主卡欠款本金9999. 32元、利息2097. 95元、违约金1952.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之后以9999.32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被告徐艳艳、周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消费专用卡欠款本金91666.68元、利息13465. 14元、违约金1136.55元、手续费124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8年11月12日,之后以91666. 6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徐艳艳、周涛负担270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东支行负担330元;公告费800元,由周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洪龙、王欢: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李洪龙、王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李洪龙、王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4216.2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14216.26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为1923.21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违约金以及本案诉讼费等款项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李洪龙名下的抵押物皖A60G32的起亚牌轿车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80元,由李洪龙、王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家、刘蓉蓉: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宋家、刘蓉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宋家、刘蓉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354. 46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15354.46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为1879.37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违约金以及本案诉讼费等款项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宋家名下的抵押物皖AS752J的大众牌轿车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9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宋家、刘蓉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金:本院受理原告韩邦明与被告张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张德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韩邦明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张德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丙付、顾远霞: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叶丙付、顾远霞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叶丙付、顾远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0119.6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20119.61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为2000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违约金以及本案诉讼费等款项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叶丙付名下的抵押物皖N4K225的起亚牌轿车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4元,减半收取2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2元,由叶丙付、顾远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红军、贾燕云:本院受理原告谢宗军诉被告安徽平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朱红军、贾燕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姚玉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领秀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姚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劲松:本院受理原告袁成武诉被告谢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13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以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侯芳超:本院受理原告张杰诉被告侯芳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蒯斌:本院受理原告钱军与被告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钱军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至2019年8月20日为56000元,之后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 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钱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220元,由被告蒯斌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伟伟:本院受理蔡萍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苏1311民初2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来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孙荣传遗失安徽省行政中心一卡通,卡号ZFW012,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