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韩宪琴、周杨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0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韩宪琴、周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6255.48元及利息9551.33元、违约金2000元;二、对本判决第一项本息、违约金以及本案诉讼费等款项范围内,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韩宪琴名下的抵押物皖AP7S31的大众牌汽车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223元,减半收取111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11.5元,由被告韩宪琴、周杨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513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510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511 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储雄峰:本院已受理原告范宏珍与被告储雄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15:0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席俊霞:原告史先友与被告史守国、席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8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被告史守国对判决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人史守国请求:1、依法撤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2020)皖0102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发回重审; 2、被上诉人史先友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640号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德祥(身份证号341125198803094898) :本院受理原告张智佳诉被告许德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许德祥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9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成都福洪鑫融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皖东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福洪鑫融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登华:本院受理汪其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8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姜倜、姜中兴、谢雪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浩宇商务旅游汽车公司与被告姜倜、姜中兴、谢雪侠追偿权纠纷两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张翔:本院受理原告杨红诉被告唐张翔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04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灿:本院受理原告韩守林诉被告刘灿、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作出(2019)皖0111民初777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韩守林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云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夏云翔信用卡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 被告夏云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0633.6元、利息50403. 15元、违约金105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0月9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10月10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48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克婷、鹿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建农诉被告吴克婷、鹿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建农欠款130000元;二、被告吴克婷对判决第一项中的11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鹿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建农逾期付款违约金9838元(以13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35%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0年9月19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之后违约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算至款清为止;四、驳回原告张建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6 元,由原告张建农负担100元,被告鹿军负担2844元、被告吴克婷负担24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克婷、鹿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严赛春(公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7210111431):原告丁卫新与被告严赛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严赛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丁卫新代其向胡正宏偿还的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51167.33元(暂计算至2019年12月9日,自2019年12月10日起违约金以5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卫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43元,由原告丁卫新负担33元,被告严赛春负担931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严赛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晓燕(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9009234827)、钟杰(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403103653):原告李岭与被告童晓燕、钟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童晓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岭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4月2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钟杰对被告童晓燕本判决第一款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钟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童晓燕追偿;三、驳回原告李岭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1350元,由被告童晓燕、钟杰共同负担。被告童晓燕、钟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李岭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维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顾维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理赔金额80508. 91元;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50712.68元(以80508.91为基数,自2014 年12月15日起按月息两分的标准暂计算至起诉之日);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保费6464.98 元;4、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500元;5、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39186.57元。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敏、梁延国、王征、丰县虹达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敏、梁延国、王征、丰县虹达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700553.24元及违约金(以剩余租金700553.24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12%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6000元;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二项中确定的被告张敏的债务,被告梁延国、丰县虹达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鉴定费7000元,由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王征;五、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29元,由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元,被告张敏、梁延国、丰县虹达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静:本院已受理原告严秀与被告胡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荣: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爱花、陈俊熙、陈思琪与被告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