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立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永超与被告戴立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张永超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4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5261元(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6月23日,实际以款清之日止为准)。3、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韦道海诉被告合肥米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桂兰(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5710187080)、王林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02198302210517)、武苹(公民身份号码340406198307221225):本院受理原告何庆诉被告孙桂兰、王林生、武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孙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庆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0元、逾期利息(自2020年3月12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孙桂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何庆律师代理费8000元;三、被告王林生、武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四、原告何庆有权对被告孙桂兰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899号荣凤苑小区38幢307室房产在本判决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何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00元由被告孙桂兰、王林生、武苹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单二畏(居民身份号码341125198810085279):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顺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二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0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单二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顺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5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75元由被告单二畏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春维(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6812089194):本院受理原告曹玉荣诉被告杨春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杨春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曹玉荣借款本金4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9年11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5%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玉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10元。由原告曹玉荣负担10元,被告杨春维负担1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杨春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永兵(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909194330):本院受理原告董莉诉被告朱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朱永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董莉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44000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0日,之后自2019年9月11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董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183元。由原告董莉负担53元,被告朱永兵负担21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永兵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涧明(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7409200096):本院受理原告张修敏诉被告汪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汪涧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修敏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25万元(暂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之后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照月息1.5%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1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100元由被告汪涧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汉林:本院受理李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马伟建、合肥达森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诉被告马伟建、合肥达森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马伟建、合肥达森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1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志强:本院受理原告刘军洪诉被告陈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陈志强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618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勇: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张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夏勇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委托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夏勇名下所有的位于蜀山区怀宁路1833号西山银杏花园5幢1203室[房权证合蜀字第8140069648号]房屋进行网络询价,询价金额为192184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询价金额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辛切友、辛亚慧诉被告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胜飞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宇昊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钟飞、徐丙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继猛、赵绍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魏继猛、赵绍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理赔款人民币47358.5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881.36元(自理赔当日2019年5月16日起,以尚欠全部款项为基数,按每日0.065%计算,暂计算至2020年4月1日,此后仍按该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款项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长锁:本院受理原告方梅诉被告李长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91民初1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长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方梅借款500000 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为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方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方梅负担2175元,由被告李长锁负担36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李长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甄福喜(公民身份号码: 34012119790920373X):本院受理原告戚少华与被告甄福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8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甄福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戚少华借款本金210000元、利息151200元,二项合计361200元;(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以21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6718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7518元,由被告甄福喜负担。被告甄福喜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戚少华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童善发: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代恒辉、戴恒永:本院受理(2020)皖0123民初2625号原告潘仁琼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的原告杨胜与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 民初8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梁宏娴:本院受理的原告胡满姣与被告梁宏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66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怀斌、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玉明诉被告夏怀斌、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吴玉明诉请:一、判令被告夏怀斌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欠款2480000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以前述欠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款清;二、依法判令被告宿州市兴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