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劲松、吴晓桐、汪斌、孙炜平: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49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劲松、(2020)皖0111民初149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晓桐、(2020)皖0111民初150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汪斌、(2020) 皖0111民初150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炜平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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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仓龙、肖丽波、鲁阳、李洋: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赵仓龙、(2020)皖0111民初150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肖丽波、(2020)皖0111民初150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鲁阳、(2020) 皖0111民初150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洋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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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娟、罗文琴、胡美红、孔芳: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纪娟、(2020)皖0111民初150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罗文琴、(2020)皖0111民初150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美红、(2020) 皖0111民初1501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孔芳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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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传贵、张璇、王琴、魏银龙: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阳传贵、(2020)皖0111民初150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璇、(2020)皖0111民初150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琴、(2020) 皖0111民初1502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魏银龙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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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振杰、王忠霞、郑文、刘磊: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巴振杰、(2020)皖0111民初150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忠霞、(2020)皖0111民初1503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文、(2020) 皖0111民初150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磊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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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刘祥元、张玉巧、万华锋: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3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林、(2020)皖0111民初1503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祥元、(2020)皖0111民初1504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玉巧、(2020) 皖0111民初150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万华锋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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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杰、刘宏宝、朱翔、马玉梅: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杰、(2020)皖0111民初150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宏宝、(2020)皖0111民初1505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翔、(2020) 皖0111民初150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玉梅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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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圣锦、姚东、吴浩、温东: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5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圣锦、(2020)皖0111民初1505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姚东、(2020)皖0111民初1506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浩、(2020) 皖0111民初150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温东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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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静静、戈庆霞、李跃芹、李俊: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6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静静、(2020)皖0111民初150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戈庆霞、(2020)皖0111民初1506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跃芹、(2020) 皖0111民初1507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俊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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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家义、范玉婷、吕先武、刘璠: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7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宋家义、(2020)皖0111民初150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范玉婷、(2020)皖0111民初1507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吕先武、(2020) 皖0111民初150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璠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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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传海、王飞、徐世海: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传海、(2020)皖0111民初1508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飞、(2020)皖0111民初1508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世海信用卡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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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苗、张摇摇、张传雷、王周明: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9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华苗、(2020)皖0111民初150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摇摇、(2020)皖0111民初1509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传雷、(2020) 皖0111民初150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周明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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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亮、朱修德、黄建江、曹新华: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0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郭亮、(2020)皖0111民初150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修德、(2020)皖0111民初150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建江、(2020) 皖0111民初151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新华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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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少华、杨德英、鲍秀宝、荣继伟: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10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唐少华、(2020)皖0111民初151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德英、(2020)皖0111民初151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鲍秀宝、(2020) 皖0111民初151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荣继伟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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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瑭、周昀、刘毅、张琍: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1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唐瑭、(2020)皖0111民初151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昀、(2020)皖0111民初151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毅、(2020) 皖0111民初1511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琍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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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原、汪月高、李俊、熊成超: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1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钟原、(2020)皖0111民初151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汪月高、(2020)皖0111民初151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俊、(2020) 皖0111民初1512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熊成超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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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贤、陈从霞、张海巨、王永彬: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1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双贤、(2020)皖0111民初151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从霞、(2020)皖0111民初151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海巨、(2020) 皖0111民初151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永彬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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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徐玉桂、刘平、马新贞: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1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武威、(2020)皖0111民初151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玉桂、(2020)皖0111民初1513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平、(2020) 皖0111民初1513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新贞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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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号、张成厚、张克云、康立海: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13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号、(2020)皖0111民初151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成厚、(2020)皖0111民初1514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克云、(2020) 皖0111民初151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康立海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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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道君、王世兰、周宗武、陈凤敏: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1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曾道君、(2020)皖0111民初151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世兰、(2020)皖0111民初151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宗武、(2020) 皖0111民初1515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凤敏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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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传东、刘明、万军、杜洲: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15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传东、(2020)皖0111民初151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明、(2020)皖0111民初151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万军、(2020) 皖0111民初1517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杜洲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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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吕山、胡小兵、胡鸿观: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1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高、(2020)皖0111民初151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吕山、(2020)皖0111民初151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小兵、(2020) 皖0111民初1518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鸿观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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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明、李秀林、汤益民、刘利华: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19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董明、(2020)皖0111民初1519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秀林、(2020)皖0111民初151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汤益民、(2020) 皖0111民初152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利华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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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宏水、刘业伟、杨洋、黄程: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2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严宏水、(2020)皖0111民初152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业伟、(2020)皖0111民初152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洋、(2020) 皖0111民初152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程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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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勇、胡俊、任良忠、徐浩: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2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勇、(2020)皖0111民初152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俊、(2020)皖0111民初152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任良忠、(2020) 皖0111民初152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浩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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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煌、周能亮、伍菲: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2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煌、(2020)皖0111民初1523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能亮、(2020)皖0111民初1524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伍菲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洋、顾婷婷:本院受理原告刘庆萍诉被告汪洋、顾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6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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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玉平:本院受理原告刘美诉被告柳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2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明明:本院受理原告乔坤诉被告刘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庆梅:本院受理原告田野诉被告孙庆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00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卫东:本院受理原告管恒格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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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光海:本院受理原告章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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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胜航商贸有限公司、曹伟:本院受理原告伍喜龙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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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亚坤项目投资有限公司、郭青、吴东苑、薛莲珍、王东林、魏则元、阮永华、陈慧、魏清芳、董亚、合肥荣成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潘娟、亢荣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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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卫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驿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02民初5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郑卫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驿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305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500元为基数, 自2019年5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驿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公告费800元, 合计1095元,由被告郑卫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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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诚康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福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 2020 )皖0102民初114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滁州市诚康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福临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80890. 7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具体计算为:自2019年5月28日起,以380890. 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130元,减半收取35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4365元,由被告滁州市诚康新型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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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华:本院受理原告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0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夏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88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88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4日 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时止);二、驳回原告肥东县中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70元,减半收取38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635元,由被告夏建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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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龙存: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标新货架销售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标新货架销售部货款23368元;、驳回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标新货架销售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90元,由被告安徽省品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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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勇:本院受理原告谢学才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7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志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谢学才货款3207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0年3月3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谢学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0元,由原告谢学才负担60元,被告张志勇负担110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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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乐:本院受理原告黄尚平与被告孙建、胡杰海、陈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对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漕冲路与长临路交口新海家园C地块8幢1903室房屋(皖2018合肥不动产权第20018729 号)判决不得执行,依法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措施; 2、确认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漕冲路与长临路交口新海家园C地块8幢1903室房屋(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18729号)归原告所有;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1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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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琴(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208204108)、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凌宇航(公民身份号码341021199900509001X)、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南塘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凌志标(公民身份号码342723196711056917) :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与被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宇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凤琴、合肥紫气东来商贸有限公司、凌学航、黄山市民洲纸业有限公司、黄山南塘日用品有限公司、黄山市喜阳阳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黄山市晨旭商贸有限公司、凌志标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800 元,由原告王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原告王海在法定时间内向法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将上诉状提交给你。上诉请求:、 请求撤销合肥瑶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10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所有损失请求。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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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102017559):原告何业炳与被告沈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9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沈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何业炳借款本金21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12月1日起以21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沈春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铁虎:本院受理原告阮怀亮与被告高铁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29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1.被告高铁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阮怀亮货款2801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738.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之后以货款2801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但最高不得超过8403元);2.驳回原告阮怀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710元,由原告阮怀亮负担111元,被告高铁虎负担59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铁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卲余:本院受理原告余翠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金锦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美全:本院受理原告刘琦诉被告安徽金锦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美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57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戴庆海、汪杰霞: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1708号原告杨莉诉被告戴庆海、汪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遏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褚朝贵:本院受理(2020) 皖0111 民初12746 号原告朱红江诉被告褚朝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包河区宏普家具厂: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1611号原告朱根来诉被告合肥包河区宏普家具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曰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剑:本院受理(2020) 皖0111 民初13240号原告黄健诉被告彭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虹伟、魏雷: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2827号原告候春翠诉被告王虹伟、魏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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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
我院于本报2020年7月23日刊登的案号(2020)皖0811民初91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行与被告丁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将“被告丁慧云”更正为“被告丁惠云”。
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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