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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0-30 11:5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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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令成、廖艺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孟令成、廖艺涵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41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星星:本院受理原告张红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星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红梅借款本金100000元;二、被告李星星自2018年11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标准支付原告张红梅逾期还款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红梅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32元,由被告李星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庆兵:本院受理原告苏绍保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 1、被告方庆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绍保货款7621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621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2、驳回原告苏绍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690元,由方庆兵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志强:本院受理原告余扣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51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主文为: 1、被告王志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扣英借款本金75000元和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75000元为基数,自提起诉讼之日2020年1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 2、驳回原告余扣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80元,由被告王志强负担。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鑫磊印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诉合肥鑫磊印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合肥鑫磊印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74086 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6月1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952元,保全费920元,合计1872元;由原告江苏力合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52元,被告合肥鑫磊印刷有限公司负担18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鑫磊印刷有限公司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刚:本院受理原告程道洲与被告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刘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道洲借款本金34400元及利息(自2018年9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34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31000元为基数,均按照月息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由刘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秀美、刘政伟:本院受理原告吴延良与被告杜秀美、刘政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杜秀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延良借款本金20万元及截至2015年11月13日的利息25866元,并自2015年11月14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延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50元,由原告吴延良负担50元,被告杜秀美负担7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杜秀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句容市边城镇茂春建筑工程施工队(票据持有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丢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为31900051 21026379,汇票金额为500000 元,出票人为安徽皖煤物资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皖通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出票行为徽商银行宿州分行清算中心)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皖1302民催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句容市边城镇茂春建筑工程施工队有权请求支付。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李刚: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天庆诉被告李刚、刘相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刚、刘相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天庆支付货款本金1348245.2元,并支付违约金601629.84元(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付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349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李刚、刘相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包先安,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803157891:一、原告杨永和与被告包先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包先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永和借款本金145225.95元,利息20436.45元(以145225.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9月22日暂计算至2020年4月20日,之后顺延计至借款本金款清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杨永和对被告包先安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新区东方花园翡翠湾F19幢1002室 [皖(2017)肥东县不动产权第0003799号]房产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按抵押先后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杨永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0元,由原告杨永和负担3604元,被告包先安负担11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包先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福刚:本院受理原告洪宇与被告王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洪宇借款本金40000 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起以借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洪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0元,由王福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安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行支行诉被告朱安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4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甘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行支行诉被告甘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4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德保、郭洪青: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行支行诉被告孔德保、郭洪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4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邱宏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行支行诉被告邱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54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颜存保:本院受理原告卜明山与被告颜存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颜存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卜明山人工工资69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 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息,以6900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从2019年6月8日起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 2019年8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标准,从2019年8月20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2.驳回原告卜明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保全费90元,合计915元,由被告颜存保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中辉:本院受理原告周珍菊与被告刘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1、被告刘中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珍菊借款本金1200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00元为基数, 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20年3月2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 2、被告刘中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珍菊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 由刘中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连方:本院受理上诉人安徽省源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有水、连方、费海山、李让润、安徽源能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民终65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维持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11民初18691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二、变更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9) 皖0111民初186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江有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项231325. 49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标准为:以代偿款231325.4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7元,由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107元,由江有水、连方、费海山、李让润、安徽省源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源能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34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894元,由安徽省源丰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李荣华与被申请人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合仲字第0656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9时在本委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日期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公告

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刘芸与被申请人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合仲字第0655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20日上午10时在本委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日期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

遗失声明

汪强,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遗失人民警察证,编号为:065077,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