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讯 10月20日,黄山市公布了《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该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其中,对不文明交通行为予以明确,在第十三条至十五条中分别对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不文明行为予以规定,内容包括:“行人在通过路口或者横穿道路时低头看手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佩戴安全头盔”“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向车外抛物”等。《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综合整治工作机制和查处协调联动机制,针对重点治理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文明行为宣传工作,对不文明行为依法进行监督。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