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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和解、调解或达成协议法院应当进行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03 09:38:15

编辑同志:在一起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的刑事案件中,某检察院提起了公益诉讼。请问公益诉讼能否适用调解、和解和撤诉?

读者:何玲何玲

读者:公益诉讼的原告非侵权行为受害人,其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 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法院可以调解。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后,法院应当将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进行公告。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后,法院经审查,和解或者调解协议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出具调解书,继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判。同时公益诉讼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诉,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决定是否准许其撤诉。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是否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已经查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于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由铜陵市中级法院黄冬松提供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