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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0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05 10: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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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贤平:本院受理原告陈玲诉被告张贤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先智、第三人安徽同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括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宗童:本院受理原告姚桂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5万元及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7月16日起算至全部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 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杰诉你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空手道培训学费6800元;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的经济损失40.8元(以68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暂计从2018年10月7日至2019年9月30日, 后计算至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友胜建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40675元,逾期付款利息30386.32元,共计371061.32元(自2018年2月26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算至起诉之日,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光翠:本院受理原告竺肥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利息计745983.33元(利息分别计算为:60万元借款以6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为44500元;10万元借款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6月29日为1483.33元);自2020年6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利息60万元按月利率2.5%计算,10万元借款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本雨:本院受理原告王广银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97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姚本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广银退还案涉款项20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3 年9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9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90元,由被告姚本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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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更:本院受理原告蒋艳诉被告李新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沈志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1822.0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1822. 05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1652.13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孟禹晴、陈文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孟禹晴、陈文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孟禹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85326.2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85326.24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孟禹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6176.67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乘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丁乘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判决如下:一、丁乘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84714.42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 84714.42元为基数,自2015年 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丁乘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6834.3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微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2744. 48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2744.48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30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逾期保费2501. 67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6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汉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申请执行叶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叶汉生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建安公司院内佳兴园3幢106室房屋平均价格为150812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圣军: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县支行申请执行汪圣军、陈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函(回执)、拍卖裁定书。依法委托国家税务总局肥东县税务局评估被执行人汪圣军名下所有的位于肥东县店埠镇共和小区12幢402室房屋,询价金额为9878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先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先跃、陈伟、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先跃、陈伟连带偿还所欠原告金固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1359 元及利息27786元(利息以541359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7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8年12月9日,之后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由人民法院一边判决。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1月15日上午8: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雷驰风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支汉诉被告合肥雷驰风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丁先伍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6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绿色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素美: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孟醒、高建、周杰、周素美蚌埠绿色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玉龙标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蚌埠绿色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素美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09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先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贵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丁先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丁先伍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浏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曙光: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伟诉被告孟醒、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少尤、周杰、王曙光、安徽玉龙标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19) 皖0111民初1090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王伟和被告孟醒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绿色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孟醒、高建、周杰、蚌埠绿色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19)皖0111民初10907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王伟和被告孟醒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绿色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孟醒、高建、周杰、蚌埠绿色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蚌埠绿色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 民初10908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蚌埠绿色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素美: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被告孟醒、高建、周杰、周素美蚌埠绿色田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玉龙标牌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2019)皖0111民初10909号民事判决书,由于原告王伟和被告孟醒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遗失合肥汇丰农作物技术服务部单位公章一枚,汪建来法人代表印鉴章一枚,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