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荣东、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宗寿诉被告钱荣东、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而遭受的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111688.2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现依法向被告钱荣东、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巢湖市富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姜高攀:本院受理吴恒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9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媛媛:本院受理原告张友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 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荣春:本院受理吴友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5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汪家付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春香:本院受理原告黄世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维萍:本院执行申请人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你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3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维萍名下位于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崧雅路369弄1号1901室及7号地下车位166室[产权证书编号:沪房地青字(2016)第006273号]房产。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常山县艺帆农机专用合作社、徐田良: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皖0123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陈为方、泗县双福面粉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 院(2017)皖 012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顾庆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17)皖0123民初166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致国:本院受理原告何贵军诉张致国民间借贷外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驰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中运道达储运有限公司诉安徽驰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1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谨焘、李海燕: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被告杨谨焘、李海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杨谨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理赔款、保费41097.07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41097. 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2、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9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被告刘建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刘建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理赔款、保费25100.83 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5100.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2、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 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 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吉光、吴玲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被告王吉光、吴玲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王吉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理赔款、保费37506.7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7506.7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9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俊欠款300000 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自2020年6月2日起,以未偿还的欠款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王俊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7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皓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正春:本院受理原告方祥传诉被告张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檀泽星:本院受理原告潘志富诉被告檀泽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建军:本院受理原告阮建兵诉被告夏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林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银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杨林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杨林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87952.3元及逾期保费940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87952.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理赔之日即2016年7月25日计付违约金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偿还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3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垒垒:本院受理原告杨康平与被告徐垒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徐垒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康平借款本金100000 元,并自2019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8%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3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伦峰:本院受理胡照玉申请执行夏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房地产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夏伦峰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站前路交口名邦西城国际1#1804室房屋平均价格为50655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沈志刚: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沈志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3162.78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以13162.78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1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沈志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36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沈志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立珊:本院受理原告孙凯诉被告吴立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 民初52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吴立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孙凯返还借款本金76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吴立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昌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赵昌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院0102 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赵昌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3558. 9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3558.97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6日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赵昌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001.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65元,由被告赵昌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飞、李昌年、高清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诉被告高飞、李昌年、高清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高飞、李昌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5000元;二、如被告高飞、李昌年未能按照本判决第一项履行所负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可对被告高飞名下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静安新城B1幢302室的房产(房地产权属证号:合瑶字第8120071155号)申请拍卖、变卖,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60元,减半收取4080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7000元,由被告高飞、李昌年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海峰:本院受理原告顾超诉被告阮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阮海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顾超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4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40元,由被告阮海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付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 50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利华:本院受理原告钟华诉被告何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4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何利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钟华返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 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13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钟华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000元,由被告何利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利、王琳:本院受理原告季昌明与被告唐利、王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 皖0102民初52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唐利、王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季昌明借款本金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唐利、王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舞之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梅诉你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2698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磊、丁立康:本院受理原告童伟与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环城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锦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合肥玖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根诉被告许明超、合肥玖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343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五艮:本院受理原告江小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判令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20)皖0811民初3019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杨桥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虹儿服饰经营部、王黎虹: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虹儿服饰经营部、王黎虹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4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鄂城家具店、汪书海: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鄂城家具店、汪书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44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金履王鞋行、熊国春: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金履王鞋行、熊国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43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红白蓝童装店、陈家新: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红白蓝童装店、陈家新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245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建业服装店、刘育民:本院受理合肥瑶海区建业服装店、刘育民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瑶海区建业服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19230元、保理手续费2334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2月4日以未付保理预付款1923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刘育民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0元,由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130元,合肥瑶海建业服装店负担60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瑶海建业服装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鱼美人内衣坊、张波: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鱼美人内衣坊、张波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瑶海区鱼美人内衣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148720元、保理手续费22330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2月27日起以未付保理预付款1487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张波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800元,合肥瑶海区鱼美人内衣坊负担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瑶海区鱼美人内衣坊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丰裕日用品商行、刘勤勤: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丰裕日用品商行、刘勤勤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瑶海区丰裕日用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82564元、保理手续费12398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2月24日起以未付保理预付款8256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刘勤勤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0元,由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540元,合肥瑶海区丰裕日用品商行负担3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瑶海区丰裕日用品商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花丹童装店、李丹丹: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花丹童装店、李丹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瑶海区花丹童装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47436元、保理手续费7122元及违约金(自2017年11月24日起以未付保理预付款474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李丹丹对上述(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10元,由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410元,合肥瑶海区花丹童装店负担170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瑶海区花丹童装店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晨然内衣商行:本院受理原告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晨然内衣商行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瑶海区晨然内衣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保理预付款172777元、保理手续费35247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1月26日起以未付保理预付款1727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420元,由卡得万利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420元,合肥瑶海区晨然内衣商行负担5000元。公告费800元,由合肥瑶海区晨然内衣商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勋路、严翠翠: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程勋路、严翠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 民初101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晓仕: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被告李晓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 民初179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中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中兆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滁州弘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补充证据、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好房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请: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售房源未结佣金424070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5套+890套) *4000元/m2 *97m2 *1%=3589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施伟:本院受理原告赵小龙诉被告施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5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明超:本院受理原告巫丽丽诉被告许明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51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闵成惠:本院受理原告董霞诉被告闵成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 民初55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新梅:本院受理原告郑先林诉被告徐新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 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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