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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10 1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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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本院受理原告殷成阳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郝建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郝建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董照炯:本院受理沙启良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云龙(曾用名张育龙):本院受理的张悦诉被告张云龙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45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悦与被告张云龙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原告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卞正旭: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庆玲诉被告卞正旭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12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准许原告王庆玲与被告卞正旭离婚;婚生女许佳苗由原告王庆玲抚养,被告卞正旭自2020年11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800.00元至许佳苗年满18周岁为止;被告卞正旭享有探视婚生女许佳苗的权利(每月的第四个星期的星期日进行探视),探视权的行使不影响孩子的生活为宜;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卞正旭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被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12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省大地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货款24000.00元,违约金分段计算为:自2017年1月20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自2017年12月20日起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分段违约金合计后总数以原告诉求的4253元为上线);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正松:本院受理李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殷思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新庆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合肥华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东春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肥西民二初字第001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左鹏、杨虎:本院受理原告宣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06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方援: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奥:本院受理原告杨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0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代忠余、张勇:本院受理原告王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任永琪(公民身份证号码: 342425197106243512 ):本案受理原告余月与被告任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4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任永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月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6%,自2016年2月26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余月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55元,由原告余月负担13070元、被告任永琪负担1898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任永琪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瑞轩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案受理原告葛宜平与被告合肥市瑞轩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市瑞轩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葛宜平货款54270元并自2020年6月9日起以542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葛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5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合肥市瑞轩农家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何金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荣天物资有限公司、合肥鑫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经全、魏则元、安徽中坤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永海、方海文、陈小军、陈浩、刘振宇、谢石坚、王修玲、李龙宝、张玉祥、梁俊、鲁斌: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2912、12914、12915、12916、12917、12918、12919、12920、12921、12922、12923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分调中心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保国(身份证号码342421197512206535)、郭云雷(身份证号码341224198107081515) :本院受理原告康田诉被告王保国、郭云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银卯(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05196406042215):本院受理原告李丰庭诉被告康晓勇、王银卯、扬州市金盛劳务有限公司、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吊车租赁费75300元,并自2018年1月22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款清息止;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1年1月1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继明:原告谭春林与被告汪东海、戴竹瑾、第三人陈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86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谭春林的起诉。同时原告谭春林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文菊:本院受理原告吴勇、孔翠连诉被告钱根稳、叶文菊、第三人王旭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2020)皖0111民初29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王旭霞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永树: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光华给排水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任永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任永树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0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名涂涂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泰安东岳重工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88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熊伟: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熊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8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邬宗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区支行诉被告邬宗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7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汉林: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汪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周汉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询价函( 回执)、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肥西县税务局评估被执行人周汉林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12#楼2201室房屋,评估金额为14325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翁国乙、张寅寅、翁国华: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继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翁国乙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继东借款本金642556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1月22日的利息为173775元,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6425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翁国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继东律师代理费35000元;三、被告翁国华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陆继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400元,由原告陆继东负担100元,被告翁国乙、翁国华共同负担183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黄帮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海德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和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黄帮义、汪玉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691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14000000元,支付利息1891555.6元(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此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详见借款本息计算表);2、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各项费用由五名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8:30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亨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宏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密广开元能源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运钢结构有限公司、合肥亨驰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4605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给付原告票据款项100万元及利息6998.61元(以10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2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3月3日,以后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依法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日下午14:30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传辉:本院受理原告周海诉被告张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章云中:本院受理原告李多梅诉被告章云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0民初7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斯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田慧兰:本院受理原告王大庆诉被告田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0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维国:本院受理原告黄建青诉被告黄维国民间借贷纠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0民初9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九歌珍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83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家海、王芹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家海、章兴、王芹芹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不履行合同预支的借款35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止;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雍加明:原告杨柿与被告雍加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雍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柿劳务费35500元;二、驳回原告杨柿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洪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洪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5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叶洪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新海家园A区4号楼106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二、被告叶洪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1053元,并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20526.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2019年2月15日止;自2019年2月16日始,以410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三、被告叶洪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228.1元/天标准自2019年6月1日起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四、驳回合肥市瑶海区商业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殷保祥:原告黄二华诉被告殷保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殷保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二华劳务报酬209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欧阳锋:原告徐志刚诉被告欧阳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欧阳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志刚购房款328485元及利息(以3284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标准自2008年4月15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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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审理原告合肥青年人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344号民事裁定书:“本案按撤诉处理”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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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成美:本院受理原告徐祥永诉被告吉成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吉成美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38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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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博徽五金经营部诉被告陈金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陈金虎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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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东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普宁线缆有限公司诉被告荆东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荆东奇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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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洲:本院受理原告周于岚诉被告李伟洲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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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宏辉:原告王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余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东支付货款87700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877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5元,由被告余宏辉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7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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