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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12 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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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洋、杨志:本院受理的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十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2267、12268号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分调中心庭415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肥西好声音娱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程振莲诉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领、卢香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其兵:本院受理的原告毛广阔诉被告张其兵、张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297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其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毛广阔借款本金360000.00元;驳回原告毛广阔对被告张丽红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670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张其兵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华银:本院受理原告周克翠、李婷婷、李伟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18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戴振武: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恒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戴振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戴振武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安庆市恒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物业管理费5479.74元及该款自2020年3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安庆市恒康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戴振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朱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2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27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05元,由被告朱建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斌:本院受理原告张瑞圆与被告韩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韩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瑞圆借款本金35000元和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利息计算方法:以35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9年7月3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5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陈冲与被告陈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支付原告陈冲人工工资1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涛:本院受理原告董其忠与被告陈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其忠人工工资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敬年:本院受理原告杨金安与被告葛敬年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葛敬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金安人工费159000 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通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众豪家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通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10月 18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协议》;2、 判令被告将位于合肥市庐阳工业区天河路1003号2#厂房及厨房恢复原状后返还给原告;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至合同解除之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房屋租金842961元及逾期违约金98070.9 元(合计941031.9 元)(之后逾期利息按照同期市场利率四倍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按照每月35799元标准向原告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原告之日止的房屋占有使用费;5、本案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各两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宇林、苏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成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宇林、苏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成超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2月1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韩成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0元,减半收取830元,由韩成超负担140元,安宇林、苏辉负担669元。现本院通知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建建:本院已受理原告冷冰与被告刘建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建建:本院已受理原告冷冰与被告刘建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霞:本院受理原告金玉红诉被告孙长杰、陆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10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小军、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智达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小军、浙江东越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富阳裕丰化学有限公司、郑小水、郑琴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26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凯域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段静静诉被告安徽凯域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泉:本院受理原告史成鹏诉被告李泉、王纯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聂军文、王飞:本院受理原告陈伍华诉被告聂军文、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李芬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4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公告函

胡勇军、段家宝: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叶艳萍与被申请人胡勇军、段家宝特许加盟合同纠纷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会(2020)合仲字第0186号裁决书,请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前来本会领取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1月11日

遗失声明

本人不慎将警官证遗失,姓名:卞立言,证号:000818,现登报声明作废。

马强遗失利辛县人民法院工作证,证号:皖法S40180404,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