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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12 16: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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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武泽友、周彦: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海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宏、徐光芬、武泽友、周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10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鸿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锦顺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6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四川远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驭马物流有限公司诉你们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56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广安、樊井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3090 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保定白沟新城新生彩乳胶制品厂: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满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276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振田、张艳、张丽: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11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祥:本院受理原告王求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50 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文倩: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8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79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祥:本院受理原告王求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24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50 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 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玖捌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京宽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合肥玖捌伍科技有限公司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并判令被告立即返还货款1028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2倍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至实际给付之日,暂计7552元;2、本案的诉讼费、诉讼保全担保服务费均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福庆源珠宝店、戴庆海、汪杰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艳飞与你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朱艳飞如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关于五块银板(合计75000克)的买卖合同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购买银板的款项261900元;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银板款项利息10000元(利息按每月2000元,自2020年3月3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2日,为10000元,此后利息按每月2000元为基数,连续计算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晓娟:本院受理唐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23民初37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95808716T);冯俊(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407146036);孙玉娟(公民身份号码340122198611136045);合肥市蜀山区玉娟日用品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0MA2PARHT78);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3015171185):本院受理原告余嗣金与被告合肥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冯俊、孙玉娟、合肥市蜀山区玉娟日用品商行、上海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嗣金服务费198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余嗣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536元,由原告余嗣金负担16元,被告合肥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合肥钱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成标(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003305518):本院受理原告骆念琴诉被告范成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3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范成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骆念琴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7月17日起按照月息0.857%标准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骆念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110元。由原告骆念琴负担210元,被告范成标负担19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成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有福(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6307065216):本院受理原告郑家锁与被告张有福、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告长丰鼎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3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日。并定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全部卷宗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传文(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7509189115):本院受理原告钟锐生与被告董传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0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董传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钟锐生借款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9年6月23日起按照月息2%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钟锐生对被告董传文提供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庆丰苑小区A幢602室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钟锐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为9480元,原告钟锐生负担180元,被告董传文负担9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传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石启义:本院受理原告张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期满后的第三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芳群: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夏泽明、徐芳群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翡翠明珠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诉请: 1、依法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24日签订的《营销合作协议》; 2、依法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20000元,并自2019年12月26日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7月25日,为20000*2%*7个月= 2800元,以后顺延至款清之日止),以上合计22800元;3、依法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恒日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梁发菊、蒋正奎:本院受理安徽鑫鹏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安徽恒日胶粘制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安徽恒日胶粘制品有限公司未经实际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第三人梁发菊、蒋正奎系被执行人股东。现申请执行人安徽鑫鹏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梁发菊、蒋正奎为本案被执行人。现本院依法追加梁发菊、蒋正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苏传亮:本院受理原告沈志发诉被告苏传亮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20)皖081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苏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赔偿原告沈志发因事故造成的损失139581. 06元。

案件受理费3150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苏传亮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袁喜荣、占江涛:本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与袁喜荣、占江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执3259号通知书执行裁定书:

拍卖被执行人袁喜荣名下位于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双三路南侧双凤里小区25幢601室的房产[产权证号:皖(2018)长丰 县不动产权第0006325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道武:本院执行申请人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街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23民初50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高道武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汴河路北原创生活雅苑14幢403室的房屋(合权证书编号:房地产权证合瑶字第12000136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晓宇:本院受理的原告汪媛诉被告高晓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23民初336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高晓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汪媛借款本金31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9年7月1日起以31300. 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04. 5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高晓宇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世宝: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世红、汪丙新诉被告吴大安、吴世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239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世宝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汪丙新货款51700.00元,并自2017年7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以51700元为基数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汪世红的诉求;驳回原告汪丙新对被告吴大安的诉求;依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 00元,公告费800. 00元由被告吴世宝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小喜:本院受理的安徽省文一投资控股集团经开置业有限公司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5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戴本军:本院受理徐文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德军、刘立中、何平、汪鑫: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64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德军、(2020)皖0111民初156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立中、(2020)皖0111民初156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何平、(2020)皖0111民初1566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汪鑫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仁涛、权成良: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56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仁涛、(2020)皖0111民初1565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权成良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章森: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宝诉何章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何章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玉宝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资金占用利息损失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息止);2、驳回原告张玉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被告何章森负担2000元,原告张玉宝负担29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何章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斌: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诉张斌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欠款本金10934.65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金额为1799.76元,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被告张斌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律师费1500元;3、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95元,由被告张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毅刚: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诉周毅刚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周毅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欠款本金49996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金额为12697.55元,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被告周毅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律师费1500元;3、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35元,由被告周毅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伟: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诉张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张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欠款本金48975元及利息(截至2020年10月20日利息金额为10697.09元,2020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至欠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被告张伟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律师费1500元;3、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90元,减半收取8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95元,由被告张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宁宁: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赵宁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赵宁宁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025.74元以及利息(利息分段进行计算:以5632.0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19年6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以7393.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五标准,自2019年11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赵宁宁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研美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同珍诉被告合肥研美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研美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万同珍剩余储值费用3148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合肥研美汇美容美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叶童: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洁、曹洪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洁、曹洪春、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磊、高兰、曹洪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磊、高兰、曹洪春、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云、唐玉凤、胡增智、曹洪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云、唐玉凤、胡增智、曹洪春、合肥零五五一房产网络营销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成宇: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包河区奥斯卡时尚酒吧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陶柱诉被告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陶柱诉请:一、判令被告一退还原告110%的购铺款218900元,并支付2020年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396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韦东、梁英: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东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红棉坊贸易有限公司、陆建萍、刘剑平、韦东、梁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合肥市华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上述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担保垫付被告借贷本金款800万元;利息3872267元;延期履行利息:421400元;案件受理费:69325元;诉讼保全担保费4860元;律师费12万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000元。评估费:76290元。拍卖费:29582元;执行费:77824元。合计:12677548元。以12677548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款之日止,支付利率2%月息,赔偿其他税费损失。上述被告互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判令上述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冯全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冯全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81元;2、判令被告二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就被告一的赔偿责任向原告承担直接赔付义务,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爱琪诉被告安徽晨辉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王爱琪诉请: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股权投资款185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为标准(年4.15%),自2018年12月1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6月30日的利息为119428元(以上合计:196942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愿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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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先皋、赵新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诉被告穆先皋、赵新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诉请:一、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3338.4元;二、判决两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4月8日起至法律文书生效前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972.17元,款清息止;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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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凯旋尊邸项目位于安庆市天柱山东路与朝阳路交叉口处,根据有关文件配套要求,建设人民防空地下室25132平方米,按照《人民防空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平时作为业主地下停车使用,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按照《人民防空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偿使用、用管结合”原则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全体业主负责。由于该项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人民防空地下室目前由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进行管理,并接受属地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监管,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另项目配套的非机动车位6000个,面积18360平方米,和设备用628.35平方,由深圳市新洲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进行管理,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安庆金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