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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16 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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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传圣(公民身份号码:340121198202185210)、栾玲玲(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810282766):本院受理原告权大力与被告张传圣、栾玲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66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传圣、栾玲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权大力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6%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权大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84元,公告费800元,二项合计5084元,由被告张传圣、栾玲玲共同负担4300元,原告权大力负担784元。被告张传圣、栾玲玲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权大力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辉:本院受理原告胡旭东、胡万华、胡东海、方四清、施主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旭东、胡万华、胡东海、方四清、施主华劳务费71402元并支付利息4013.39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的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劳务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旭东、胡万华、胡东海、方四清、施主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凌迅(公民身份号码:340103199107124518):本院受理原告刘祥龙与被告凌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凌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祥龙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10日起,以35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6550元,公告费660元,二项合计7210元,由被告凌迅负担。被告凌迅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刘祥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许洲: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委明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许洲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1303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毕延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百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延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皖0111民初10935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人香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华胜与合肥徽人香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9)皖0111民初9323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丛玉: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与被告沈丛玉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40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戚康方: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与被告戚康方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410 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运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苏格缪斯酒吧与被告夏运成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340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琪、合肥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吾克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琪、合肥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合肥市包河区味道好小吃店、合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吾克拉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琪、合肥庐阳区辣蛙毅小吃店、合肥市包河区味道好小吃店、合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合肥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万象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们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林涛: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林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1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8月1日至2015年6月16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595.19元;二、驳回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90元,由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79元,由被告王林涛负担2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二洋:本院已受理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二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杜二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411元;二、驳回安徽省文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杜二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云:本院已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与被告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借款本金50314. 92元及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应以50314.9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30元, 由被告程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2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33499. 66元,并以30048. 76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15. 4%计算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916 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36元,由被告王霞负担622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凤阳县凤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根、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00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 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54153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9年10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至起诉时利息约为6000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贾成虎:本院受理原告夏子诉被告贾成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8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进: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黄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黄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5674.67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5674.6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4年11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黄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150.4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17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7.5元,由被告黄进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俊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齐俊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齐俊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09457. 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09457. 0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 年12月14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齐俊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843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51元,减半收取147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75.5元,由被告齐俊才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宋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宋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0570.28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0570.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8月1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宋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924.4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12元,由被告宋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圣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圣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圣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7881.25 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47881. 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月11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圣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18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35元,由被告周圣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保林、谢晓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袁保林、谢晓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袁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7379. 4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7379.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10月27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袁保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19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职3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37元,由被告袁保林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刘兵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83696.75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17084.1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673. 25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以183696.7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225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054.5元,由被告刘兵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0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浩: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王浩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79673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1月21日的利息17592.5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006.9元(自2019年11月22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以7967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王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 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65元,减半收取1182.5元,公告费800元, 合计1982.5元,由被告王浩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0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江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汪江林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江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34273. 9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0月9日的利息14422. 4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092.55元(自2020年10月10日起的利息和违约金,以134273.9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汪江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23元,减半收取156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61.5元,由被告汪江林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0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胜利: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孝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冯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健锋、王德姐: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李健锋、王德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健锋、王德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15389.90元,并支付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应以15389. 9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李健锋、王德姐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李健锋、王德姐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岗开发区瑞泰中心家园2幢503室房屋[房地产他证合瑶字第018514号,房地产权证号肥东048319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元,减半收取为247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047元,由被告李健锋、王德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井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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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王强、李娜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强、李娜娜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118212.94元,并支付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对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应以118212.94元为基效,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王强、李娜娜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王强、李娜娜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龙岗开发区瑞泰和园1幢1003室房屋[房地产他证肥东字第20016784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7元,减半收取为1499元,公告费800 元,共计2299元,由被告王强、李娜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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