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许军: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合肥滨湖分公司诉被告陈许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邸允利: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益军与邸允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卫友桂诉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4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卫友桂货款本金224900元,支付原告卫友桂逾期付款损失27061元(自2018年11月2日计算至2020年11月11日,之后的逾期付款损失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顺延计算至款清为止);二、驳回原告卫友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天然摄影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本院受理张瑞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海斌、颜月娥:本院受理原告岳琴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世峰:本院受理原告金运煌、金运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6217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维江、张申杨:本院受理原告费为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山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门雪:原告张伟与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原告张伟与被告门雪离婚;二、婚生之女张雅雯,由原告张伟负责抚养,被告门雪每月负担子女抚养费800元,至张雅雯满十八周岁时止,门雪享有探视权(具体方式、时间由双方另行协商);三、个人财物归个人;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分割。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900元,由原告张伟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2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群峰:原告合肥恒东贸易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吴群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恒东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8340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7834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减半收取9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0元,由被告吴群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9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卢小科、庄黄女:本院受理原告刘云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房屋委托管理合同。2、责令被告还原告3个月零22天(2020年1月28日-2020年5月20日)的租金总计14933元。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托管期间单方面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2个月共计8000元。4、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责令以上被告承担原告提起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一切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仁忠、徐士芳:原告戴子文与你们典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胡仁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戴子文典当本金800000元、综合费用59178元及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自2019年1月8日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胡仁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戴子文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三、若被告胡仁忠不能清偿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款项,则原告戴子文对被告胡仁忠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70幢、71幢71-806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08751号)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徐士芳就折价、拍卖、变卖胡仁忠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588号大溪地·现代城70幢、71幢71-806房产(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08751号)仍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徐士芳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胡仁忠迫偿;六、驳回戴子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960元,由原告戴子文负担1080元,被告胡仁忠、徐士芳负担12880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7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梅:本院受理原告范恒兆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芜湖宝骐扬晨特种车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粤祥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建新: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2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朱建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27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0276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005元,由被告朱建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宗文:本院受理原告陈国瑞诉被告吴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尹丽丽:本院受理原告王小芬诉被告尹丽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魏小双、曹翠云: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曙光路支行诉被告魏小双、曹翠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公告
根据(2020)皖1503强清2-1-1号《民事裁定书》、(2020)皖1503强清2-2-1号《决定书》,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6日裁定受理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在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中指定褚道成、张玉文、马晨君为清算组成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办公地址:六安市皖西路与梅山路交口西南角凯鸿城市广场小区3号楼106室,联系电话:0564-3635459,18110393730)。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证明材料。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安徽省六安市侨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11月17日
公告
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本会受理的申请人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申请人合肥万福宴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汪健就租赁合同纠纷即(2020)合仲字第0820号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合仲字第0820号案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15日、15日和30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18日本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9点在本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组庭、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