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章福:本院受理原告沈小飞与被告张霞、韦章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11民初286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沈小飞在法定期间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徽院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丁正伟:本院受理原告程伟与被告合肥徽院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丁正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雷:本院受理原告李印与被告赵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2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物业管理服务费618元;2、驳回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2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冬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后田水果批发部诉被告李冬阳、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冬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后田水果批发部货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后田水果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李冬阳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冬阳: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瑶海区顺发水果商行诉被告李冬阳、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冬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顺发水果商行货款43739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顺发水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40元,由原告合肥瑶海区顺发水果商行负担45元,被告李冬阳负担1695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东:原告殷勇与被告陈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9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勇支付欠款22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2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殷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76元,保全费1645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721元,由被告陈东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冉敬: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冉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冉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8454.34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0月9日的利息4672.68元、违约金1901.7元[自2020年10月10日起的利息以38454.3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10月10日起的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如被告冉敬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冉敬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皖K38Q81传祺牌汽车)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文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1元,减半收取47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5.5元,由被告冉敬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2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方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李方云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方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1979.6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0月9日的利息3823.67元、违约金1674.11元[自2020年10月10日起的利息以31979.6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10月10日起的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如被告李方云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李方云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皖PL6411宝骏牌汽车)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74元,减半收取38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87元,由被告李方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9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永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诉被告张永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永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5971.7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2月25日的利息3199.92元、违约金1500元[自2019年12月26日起的利息以85971.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19年12月26日起的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如被告张永兰未按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张永兰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皖NEZ383大众牌轿车)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1元,由被告张永兰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91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天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永存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天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合肥天瑞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永存家具有限公司货款126592.1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6592.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8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合肥永存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1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陶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462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涂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涂畅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466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周: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沈周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458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立波: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方立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455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留格: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张留格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459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惠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李惠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465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宗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银河支行诉被告李宗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464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尚文灯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海群、周宏程: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芳彩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明:本院受理原告罗京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7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柳普战、柳红: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55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合肥骄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文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肥骄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合仲字第0808号组庭通知书、开庭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在公告期满后的第5日下午16:30时在本委二楼仲裁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开庭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1月18日
遗失声明
左琦,男,枞阳县公安局民警,警号079091,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声明作废。
遗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小型普通客车车牌一块,车牌号为皖SA275警,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