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凤: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周凤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7583. 59元、逾期保费2926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7583. 59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00元,由被告周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汪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3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53899.89元、逾期保费4476.6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3899.89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0元,由被告汪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德世:本院已受理原告施明海诉被告张德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德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施明海货款47900元及利息(以47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5月8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300元,由被告张德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亚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杨长华与被告费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费亚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 还原告杨长华借款114000元;二、 驳回原告杨长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60元,减半收取263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3430元,由被告费亚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成:本院已受理原告黄涛与被告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周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黄涛借款1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 4%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8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070元,由被告周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文建:本院已受理原告樊远东诉被告张文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文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樊远东劳务费51500元及利息(以515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年8月17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樊远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履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7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407元,由被告张文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李明:本院已受理原告邵金荣与被告潘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潘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金荣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0 年5月11日计至款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513元,由被告潘李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家钟:本院受理原告王礼民与马家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81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宝利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宝琳实业有限公司与安徽宝利珠宝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钟飞、徐丙政:本院已受理原告合肥科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钟飞、徐丙政、广西建工集团冶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松:本院受理的原告郭德宏诉被告周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500元;2.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1922.29元;(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4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679.81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2020年3月2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为1242.48元,后计算至实际清偿工程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保全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泰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东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泰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东怡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7447元及利息78869.2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4774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6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泰金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因不慎遗失银行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0010004127539900,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15日。出票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收款人颍上县集中招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最后票据持有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因不慎遗失银行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汇票,该汇票号码为0010004130200231,票面金额人民币壹万元整,出票日期2015年7月27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8月27日。出票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收款人颍上县集中招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付款行中国工商银行合肥市四牌楼支行。最后票据持有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公告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后15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意:本院受理原告倪斌诉被告陈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磊: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俊超与被告卫兵、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11民初25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晓峰(公民身份证号340102197911233015):本院受理原告张霞与被告胡晓峰离婚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本院受理原告黄尧法与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 民初82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黄尧法与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2015年11月1日签订的两份《非公开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以及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解除原告黄尧法和被告郑肖于2015年7月29日、2015年11月1日、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三份《股份委托代持协议书》;三、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黄尧法本金53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万元利息自2015年7月29日起第一年按照年利率12%,第二年按照15%,第三年及以后按照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1万元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第一年按照年利率10%,第二年按照14%,第三年及以后按照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42万元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第一年按照年利率12%,第二年按照15%,第三年及以后按照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黄尧法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本院受理原告钱巧玲与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 皖0102民初8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钱巧玲与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签订的《非公开定向增资扩股协议书》以及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二、解除原告钱巧玲和被告郑肖于2015年7月28日、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两份《股份委托代持协议书》;三、被告安徽雅可比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郑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钱巧玲本金20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万元利息自2015年7月28日起第一年按照年利率12%, 第二年按照15%,第三年及以后按照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金19万元利息自2015年11月5日起第一年按照年利率12%,第二年按照15%,第三年及以后按照1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四、驳回钱巧玲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家兴:原告龙长海与被告朱家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家兴赔偿原告龙长海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10159.34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龙长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冬阳:原告合肥瑶海区阿丰水果商行与被告李冬阳、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冬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瑶海区阿丰水果商行货款人民币4271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瑶海区阿丰水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冬阳: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旺季水果商行与被告李冬阳、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5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冬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旺季水果商行货款人民币22698元;二、驳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旺季水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红艺:原告何伟与被告唐红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唐红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原告何伟在(2015)合民终字第01941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冬阳:原告安徽寺峰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冬阳、李志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5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冬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寺峰果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54479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寺峰果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阳: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李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80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金赔款105950元以及利息损失(以105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秦家国: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标诉秦家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杨标的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企业解散清算及申报债权公告
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安庆市公司因无法继续经营,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批准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载之日起 45 日内到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联系电话:139 0966 9579
联系人:陈继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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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安庆市公司解散清算工作组
2020 年11月20日
企业解散清算及申报债权公告
安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因无法继续经营,现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已批准解散,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请有关债权人自本公告首次刊载之日起 45 日内到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联系电话:138 6601 0587
联系人:刘萍
地址:安庆市大观区蓬莱公寓西三栋四单元609室
安庆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清算组
2020 年 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