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于2020年7月27日裁定受理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合肥)律师事务所为合肥美事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0年12月14日9时在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派函。委托代理人系自然人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居住辖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单位推荐函。长丰县人民法院
郑燕兵:本院受理李传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1民初351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双墩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
苏州市金麻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苏州市金麻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威玛地毯有限公司诉你们承揽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04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苏州市金麻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威玛地毯有限公司欠款39395元;若被告苏州市金麻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则被告苏州市金麻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不足部分负有清偿义务;驳回原告合肥威玛地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2元,减半收取416元,由合肥威玛地毯有限公司负担19元,苏州市金麻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苏州市金麻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97元。现本院通知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强、张明倩: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0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82301.2 元及利息4722.73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5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82301.2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5月6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张明倩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90元,公告费800元,由王强、张明倩负担。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锐: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怀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原告合肥怀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锐签订的《发电机组租赁合同》;被告赵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合肥怀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150千瓦发电机组、支付原告合肥怀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租赁费11600元(租赁费暂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之后的租赁费按原《发电机组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被告赵锐实际返还租赁物之日止)及运费1000元;驳回原告合肥怀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3元,由原告合肥怀旭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l1元,被告赵锐负担14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锐负担。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璐璐:本院受理原告邱瑜诉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涛、董岁岁、史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中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万伦海:本院受理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陶宝骥、安徽特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金旺丝网经营部诉被告陶宝骥、安徽特别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0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经文:本院受理原告钟芸与被告杜经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杜经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钟芸11371.79元;二、驳回原告钟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杜经文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小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众汇息壤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飞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因不慎遗失银行汇票1张,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公示催告公告,现将该公告中收款人“颍上县集中招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更正为“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投标保证金专户”。现予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第一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肥西县法院(2016)皖0123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6)皖0123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上诉答辩期的期间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黄海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4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庐江县人民法院
遗失公告
安徽省文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证号:皖庆食药监械经营备20190012号。发证时间2019年12月24日,特此公告声明作废。
安徽省文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
被告单位安徽火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杨某等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以下简称“火勺”案)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火勺”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将信息核实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期限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
二、核实登记对象
信息核实登记对象为在“火勺”网络平台集资的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核实登记地点
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
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788号
四、核实登记内容
信息核实工作人员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核实、采集、登记: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3.集资信息:充值金额、提现金额(附相关证据材料);
4.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名称。
五、核实登记手续
参加核实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应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本人社保卡或纳税证明等证明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以及本人名下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到指定的核实登记地点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上述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权利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时,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风险提示
集资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现场核实登记,请上述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合法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到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进行现场核实登记,逾期未进行核实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0年 11月25日
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公告
被告单位合肥云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詹某等2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以下简称“微联盟”案)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维护受损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将依法开展“微联盟”案全国集资参与人信息核实登记工作,现将信息核实登记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实登记时间
信息核实登记工作期限自2020年11月25日至2021年1月24日。
二、核实登记对象
信息核实登记对象为在“微联盟”网络平台集资的全国受损集资参与人。
三、核实登记地点
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
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788号
四、核实登记内容
信息核实工作人员将对集资参与人以下信息逐项核实、采集、登记: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联络信息: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3.集资信息:充值金额、提现金额(附相关证据材料);
4.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号、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名称。
五、核实登记手续
参加核实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应持合法有效身份证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本人社保卡或纳税证明等证明经常居住的材料原件)以及本人名下用于收款的银行卡到指定的核实登记地点办理核实登记手续。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的,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集资参与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由其继承权利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上述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继承权利人参加现场核实登记时,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风险提示
集资参与人应按照本公告要求进行核实登记,请上述集资参与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持合法有效证件及相关材料到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经侦大队进行现场核实登记,逾期未进行核实登记的,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0年 11月25日
遗失声明
遗失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何建工作证,编号皖法S10141205;执行公务证,编号 34030633,声明作废。
梅立新,男、石台县公安局民警,遗失人民警察证,证号:066277,声明作废。
张猛遗失购买汽车起重机发票三联,发票号码:90960864发票代码:143001920660,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