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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27 10: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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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克热木·伊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肥西县人民法院

汪发海:本院受理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厚春:本院受理原告朱先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毛翠云:本院受理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5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马守业:本院受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46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本院已经受理合肥宝拓名车经营有限公司诉你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618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任刚(身份证号码341222197401260277):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运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杰(身份证号码340122198706050180)、吴跃虎(身份证号码340122197708094554)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董威伟(340104198201231514):原告陈志权与被告董威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董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志权借款本金77.2万元及利息113.2376万元;二、驳回原告陈志权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92元,由被告董威伟负担21940元,原告陈志权负担2652元。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蔡楚行(441522199210235123):原告胡晓捷与被告蔡楚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蔡楚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晓捷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20年5月1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蔡楚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志波:本院受理原告薛丽君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宇诉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宇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87400元,并支付延期付款利息4833.94元(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共425天,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款请息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和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丰日装饰有限公司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丰日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150000元及利息17250(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4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并要求被告自2020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至实际支付全部装修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皮晓君:本院受理原告文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皮晓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文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8万元。2、驳回原告文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773元,减半收取27886.5元,由被告皮晓君负担25600元,原告文一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286.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皮晓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和胜:本院受理原告孙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8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钱和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静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2、驳回原告孙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钱和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易林涛、王艳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易林涛、王艳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易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款计人民币540348. 49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540348. 49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王艳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中易林涛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9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68元,由被告易林涛、王艳霞、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泽东、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泽东、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1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汪泽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为清偿款计人民币918212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918212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时止);二、被告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诉请中汪泽东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合肥江淮汽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322元,公告费800 元,合计115122元,由被告汪泽东、唐昆、张珊珊、贵州品众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建宇华程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胡敏:本院受理原告王健与被告胡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健偿还借款46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4年2月起至款清之日止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00元,由被告胡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蔡历娜与被告文福建、杨叶松、北京金网安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舟山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书、民事裁定书、管辖权异议上诉状、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明春与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明春574795元及利息(以下欠工程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二、被告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三、驳回原告韩明春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吉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军峰诉被告合肥市吉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11 民初16171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原告任军峰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君:本院受理原告董超诉被告王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4706号民事裁定书以及原告董超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安宁:本院受理原告张孝荣、方晓梅诉被告陈安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811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安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孝荣、方晓梅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该款至2019年1月8日止的利息68000元,并按月利率0.5%的标准向原告给付本金20万元自2019年1月9日起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孝荣、方晓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060元被告陈安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卢中江,警官证号082262,不慎遗失,特此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