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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1-30 14:4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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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贤萍、安徽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迅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王欣、李伟、王俊霞、王贤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盐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们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230000.1元(详见利息支付单,暂算至2019年6月30日,此后以50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至款清时止),共计50230000.1元;2、判令被告安徽省华皖通信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74295元以及因保全产生的担保费用(待保险公司确定后明确具体数额);3、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王欣持有被告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1456万股的股权、被告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安徽神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4080万股的股权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对上述全部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安徽神州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安徽中创和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芜湖神州皖南口腔医院有限公司、王欣、李伟、王俊霞、王贤萍对上述第一、 二项清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鹏:本院受理原告周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1365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6572元(逾期利息自2018年11月14日起,以1365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息2%计算至款清日止,其中暂算至2019年9月2日利息为26572元);2、 本案律师费6000元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1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同日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安联倍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所欠材料货款577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开运:本院受理原告孙文举诉你合同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前期垫资金额5000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银行贷款利率费用2933.14元(年利率 5.3%,2019年3月15日至今共404天);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诉讼金额合计:52933.14元】、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时东: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新站区曙光塑胶制品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0000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至款清之日止。1、自2018年11月14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截至2019年8月19日,损失暂计1490.92元;2、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截至起诉之日,损失暂计 1224.46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宏伟:本院受理原告汪全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8500元及利息(以385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判决生效后尚未偿还的另计罚息。暂计至2019年11月23日为4961.67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思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梦林:本院受理原告章家强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时给付原告租房房租费12000元、物业费1600元,合计13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思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梦林:本院受理原告朱守云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1、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装修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装修费17500元并承担违约损失。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正龙、安徽经典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龙瑞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4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7937.6元合计为64424.6元(利息以56487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0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暂计算至2018年12月20日,利息确切数额以实际清偿日为准);2、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柳东: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宏诉被告柳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倪勇:本院受理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1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朱丽华、高荣花:本院受理原告高洁诉陈杨阳、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被告朱丽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洁借款本金4022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4022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4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杨阳对判决第一项在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范围内与被告朱丽华共同向原告高洁承担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高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8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00元,由被告朱丽华负担10655元,原告高洁负担2745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陶金平:本院受理原告赵安中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驳回原告赵安中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60元,由原告赵安中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德应: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国诉被告李德应、安徽海兴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056号民事判来书及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阮亮:本院受理原告解如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程序前置告知书等。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欠款人民币50000元;2、被告支付欠款利息8200元(以人民币50000元为基数,按照24%年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27日,其后顺延,款清息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陆柄成、陆敏: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4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陆柄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借款本金144645.3元,利息、罚息合计5239.24元(利、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10日,此后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顺延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若被告陆柄成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有权对被告陆柄成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裕溪路969号圣大商业广场A1区2-1009室(权证号:房权证合瑶字第8120175482号)的房产在折价、变卖或拍卖所得的价款中就上述债权优先受偿;三、被告陆敏对被告陆柄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分调裁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春(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7405101550):本院受理原告宇荣刚与被告范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5097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范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宇荣刚借款本金106万元并支付利息28360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5日,之后利息以本金10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33元,由原告宇荣刚负担610元、被告范春负担1672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贾志增:本院受理吴浩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俊林:本院受理胡欢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5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杭州纷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素丽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9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陆兵:本院受理李明娥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6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季汝和:本院受理原告王国金与被告季汝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季汝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国金5万元;二、驳回王国金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455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齐瑾煜:本院立案执行国元汇富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天津宝钜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天津宝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洪叶青、李爽、胡先宝、齐瑾煜、高凯、洪兵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城致房地产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齐瑾煜名下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河东区佛山街一段112号春锦花园房屋(产权证号:0132867 ),该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的皖城致房估字[2020]第1032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总价77.81万元,现向你方送达上述资产评估报告,送达十日内未提出异议,本院将依法进入拍卖程序,处置上述资产。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