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继莲、安徽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模祥诉被告曹继莲、安徽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决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145422元、返还原告保证金30000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6%,其中64615元从2020年5月21日开始计算,80807元从2020年6月21日开始计算,30000元从2020年7月21日开始计算,均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原告起诉时暂要求1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由现依法向被告安徽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曹继莲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卢明阳、曹继莲、安徽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薛模圣诉被告卢明阳、曹继莲、安徽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金1、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劳务费65039元、返还原告保证30000元及利息(以95039 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20年6月21日开始计算至被告付清时止,原告起诉时暂要求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由现依法向被告卢明阳、曹继莲、安徽万荷堂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明珠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王修达、黄山市兴皖铝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传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22民初56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王修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传胜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2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至本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张传胜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87036036544 )、高宏(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7608166237)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合肥龙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沈倩、高宏、卫凤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63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起诉。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辉: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向海诉被告韩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22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辉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韩向海借款本金60000元,并以3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2月29日起和2015年7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鲁立:本院受理原告谢广宇诉被告鲁立、刘艺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 皖0111民初1078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刘艺航在法定期间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唯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华诉被告安徽瑞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肥唯恒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建:本院受理原告李家彦诉被告陈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陈建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正法、刘晓春:本院受理原告沈慧与被告王正法、刘晓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王正法、刘晓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沈慧借款本佥2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60000元为基数, 以每月3000元为标准,从2019年7月1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3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反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勇:本院受理原告程孝忠与被告丁勇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丁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程孝忠偿还代偿款4442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4442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6月23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6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吾糯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远山建安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吾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上海吾糯实业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平行进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杨庆久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平行进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平行进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315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寒吟 340102197412090021:原告李多军与被告张寒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4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张寒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多军借款本金645000元及利息385816元,并自2020年7月3日起以2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息2%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以445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多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17元,由被告张寒吟负担14098元,原告李多军负担81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寒吟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伟 341222198610130537、邹玉琦 341282198808030140:原告王道龙与被告魏伟、邹玉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6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魏伟、邹玉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道龙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176000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1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王道龙对被告魏伟、邹玉琦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68号学府名都12幢104室(房地权证合蜀字第8140059996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王道龙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魏伟、邹玉琦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周洁 341222198411240522:原告周云与被告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67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周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云借款本金120000元、利息12350元及违约金14000元(此后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1.3%支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周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周云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8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周洁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健 340204198311193219:原告刘同远与被告孙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1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孙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同远借款本金150000元,并自2020年6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健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银行汇票号码为0010004121298635,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3日。出票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颍泉区会计核算中心,付款行交通银行合肥市阜阳路桥支行的银行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
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0010004121298635,票面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日期2017年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3日。出票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阜阳市颍泉区会计核算中心,付款行交通银行合肥市阜阳路桥支行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恒信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荣、沈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光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皖0123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发林、解霞: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焕箭: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7010号原告汪爱平诉被告王维杏、张焕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焕箭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传江、王邦琴: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3281号原告朱传民诉被告张传江、王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张传江、王邦琴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悔过书
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我在长江进行非法采砂活动,不仅严重破坏了长江生态环境,而且触碰法律红线,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现在,我感到十分后悔,自愿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我也将吸取教训,做遵纪守法好公民,为守护绿水青山尽自己的一份责任。
悔过人:何绪冬
公开赔礼道歉信
我们叫任苏杭、任小宝,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由于我们2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此我们两个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认罪悔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已当庭赔礼道歉,愿意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们2人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要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特此致歉
赔礼道歉人:任苏杭、任小宝
遗失声明
广德欧龙漆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27316603445)《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皖)WH安许证字【2018】07号)副本不慎遗失,现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