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本院审理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安徽国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金融不良债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0448771.74元及逾期罚息(罚息自2015年10月23日起以1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 98%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自2015年10月31日起以10448771.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 056501002013054 号)在最高债权限额5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权,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 056501002013056 号)在最高债权限额78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对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债务的部分,被告肖大启、胡桂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肖大启、胡桂兰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迫偿;六、驳回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257元,由原告嘉兴湖岸一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75257元,被告巢湖大国地板有限公司、肖大启、胡桂兰负担120000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钱昌根: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被告钱昌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钱昌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20814元及透支利息1833. 93元、违约金10381.97元、分期手续费12685. 47元,并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21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14元,由被告钱昌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能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4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仇银春、王能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63563.16元、利息5717.37元、违约金2329.16元;二、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被告仇银春、王能巧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仇银春、王能巧追偿;三、如果被告仇银春、王能巧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仇银春、王能巧提供的抵押物宝马牌牌号为皖AR8B65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9元,减半收取769.5元,由被告仇银春、王能巧、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能巧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琰、杨丽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唐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额30289.9元并支付透支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8日透支利息为49381.62元,自2019年7月19日起以透支本金30289.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以及本案诉讼费等款项,对被告唐琰名下车牌号为奥迪Q5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V5U55)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1179.5元,由被告唐琰负担90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负担279.5元;公告费800元, 由被告唐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陈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073.65元、违约金3000元并支付利息(计算至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为3978.62元,此后利息以剩余透支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44.5元,由被告陈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张菊华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任敏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童润松、王银仙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季必好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袁柏林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僕兴彦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李震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汤德芳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许全方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培培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熊熊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徐红霞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倪丽娜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76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南京宁润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本院受理原告华国岭、姚海玭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南京宁润房地产经纪服务中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3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孙思齐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3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吴永熹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柏路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尹慧与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0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杨利花的申请,于2020年11月23日裁定受理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11月27日指定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为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向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地址:六安市皖西路与梅山路交口西南角凯鸿城市广场小区3号楼106室,联系电话:0564 3635459, 18110393730) 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安徽佑逸管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间另行通知。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遗失声明
赵忠习遗失2005年1月4日登记的皖濉离字040500004号离婚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