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维政: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政发汽车经营部诉被告李维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李维政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6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薇:本院已受理原告浙江佳源安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让、唐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11民初79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华荣:本院已受理原告赵华与被告李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5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孟海舟: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军与被告孟海舟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 皖0111民初162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国松:本院受理原告顾菁诉被告潘国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红梅:本院受理原告音旭勤诉被告陆红梅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凌前斌、合肥山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正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正向本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装饰合同》并退还原告支付的装修款65000元-25000元=40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总预算造价的10%违约金9123元以及逾期竣工的所应支付的违约金200元×151天=30200元(暂自2019年12月31日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后续违约金按照200元/天计算至款清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房屋未如期装修完成,原告因此支出的房屋租赁费7520元;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杰(公民身份号码: 320722199006291673):本院受理原告谢小飞与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34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谢小飞借款本金179000元及利息11265.17元,二项合计190265.1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5日,之后利息以179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顺延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6元,公告费660元,二项合计4766元,由被告张杰负担。被告张杰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谢小飞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经本人申请,本院予以退回。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秦群:340121197909093710:原告陈娟与被告秦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秦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娟借款本金88000元,并自2020年7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娟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娟负担300元,被告秦群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秦群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莉、焦家勇、焦强: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镇、高祥、合肥垒哥文化艺术品有限公司、高四磊:本院受理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4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牛进武、吴寿芳:本院受理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6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垒垒、杨林、王正: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谢登成、王学霞、陈长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6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夏娟:本院受理杨徽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40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昊:本院受理原告李孝勇、杨安冬诉被告安徽省根途生房地产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杨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7527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购房委托代理合同》,两被告连带返还两原告的代理定金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共计65000元(已扣除被告二返还的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凤阳县凤城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根、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皖0102民初13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郑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郑根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上诉状。现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跃洋:本院受理原告刘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夏跃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刘然借款本金22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被告夏跃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跃洋:本院受理原告朱晓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11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夏跃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朱晓婷借款本金445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夏跃洋负担500元,原告朱晓婷负担1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成:本院受理原告吕维付与被告杨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8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杨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吕维付支付油款218660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1%的标准分段计算:以3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计算至2019年3月3日止;以21866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4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0元,减半收取26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410元,由被告杨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由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由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05元,由原告合肥信地红星美凯龙家居生活广场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青阳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清算组清算公告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2020)皖1723清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李俊、黄朝向、张谦、陈郁、王珏、李建亭对被申请人安徽青阳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华新材料公司”)的清算申请。同日,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依法以(2020)皖1723清(算)字第1号决定书、2020年11月12日作出(2020)皖1723清(算)字第2号决定书,指定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为安徽青阳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下称“清算组”)。现在公告如下:
一、九华新材料公司的债权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申报债权应书面明确债权数额、有无担保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申报债权的,自行承担法律后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01月15日09时在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
二、九华新材料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20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归还财产;逾期清偿或返还的,清算组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行动。
三、九华新材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积极配合清算组进行清算,承担移交公章、证照、账册、资产等法定义务;怠于履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清算组通讯方式:杨群,联系电话:13155665888;金媛,13856676021;地址: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中心城4栋3层,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
安徽青阳九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0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