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军
在古代的一些官衙中,悬挂有“天理国法人情”的匾额。如何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矛盾冲突,实现三者的协调统一,不仅体现出一个官员的履职能力,而且反映出他的智慧,考验着他的良知。
明末清初之际,合肥人龚鼎孳声名远扬,人称“龚合肥”。龚鼎孳在诗歌方面颇有造诣,与钱谦益、吴伟业并称为“江左三大家”。清顺治年间,龚鼎孳曾任刑部侍郎、都察院左都御史,康熙年间官至兵部、刑部、礼部三部尚书。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重大案件由三方共同审理,即俗称的“三堂会审”。作为一名司法高官,龚鼎孳在朝野颇负声望。
顺治十一年(1654)五月,龚鼎孳升任都察院左都御史(别称“总宪”),成为监察机构的长官。任职一年期间,龚鼎孳上奏疏章过百篇,提出了许多洞察时局、革除政弊、改善民生的主张。
当时,周亮工授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成为龚鼎孳的副手。其《祝龚芝麓总宪序》云:“某亲见先生日必平反数十事,事虽奏,当有毫发疑,必推驳至尽。至辍匕箸,展转含毫,获有生机后已。”
案件审理中,只要发现疑点,龚鼎孳绝不放过。即使已经定案上报,也要彻底推究。甚至吃饭时放下碗筷,研究分析案情。落笔作出结论,则慎之又慎,务求为蒙冤者寻求生机。
康熙三年(1664)十一月,龚鼎孳主政刑部。刑部尚书别称大司寇,是掌管全国司法和刑狱的大臣。龚鼎孳曾经说过:“予天性好生,非刑官不能生人。使吾为宰相,不如为是官之足以遂吾志也。”
他常怀恻隐怜悯之心,审核案件反复参详,发现冤情必为之昭雪。“每与同官争一案,自朝至暮不得当不止,而罪疑者往往得减死。尝岁终缄印,有诗云:‘万事喜看人乍活,一年追数憾无余。’所喜足遂其志者,为此也。”(钱澄之《龚端毅蕲水县生祠重新碑记》)
显然,主张“疑罪”从无、从轻、从宽发落,有益于维护民众权利,防止朝廷“苛政”的严重化与扩大化。
古代的国法,也称“王法”,体现的是帝王的意志。入清之初,社会矛盾趋于复杂,民族矛盾异常激烈。在此背景下,如何做到既通晓律令、奉法办案,又能把儒家思想中慎刑、重民的思想融入到具体事务中,成为司法官员无法回避的一道难题。
在当时的法制体系中,是公正严明、执法如山,还是听命权贵、枉法徇私,是法外施恩、网开一面,还是严惩不贷、绝不姑息,或者是罗织罪名、严刑逼供,如此等等,司法官员的品行、思想观念以及在实际操作中对“自由裁量权”尺度把控的宽严程度,对当事人造成的影响非同小可。
其时,由于不与满清政权合作,遗民人士时常因涉嫌“谋反”“叛乱”而受到打击迫害。在清廷看来,遗民问题“事涉满汉”,是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
龚鼎孳明知为遗民说话办事、触犯满族权贵的利益可能受到严厉惩处,但是,他依然把善待他人、护佑生命作为自己的选择。一些遗民逸士在遭遇牢狱之灾甚至性命之虞时,得到过龚鼎孳营救,如傅山、陶汝鼐、阎尔梅、丁耀亢等。因为此类事件,龚鼎孳曾受到顺治皇帝“点名批评”,官职曾连降八级。
乱世之中,众生皆苦。龚鼎孳以一己之力冒险救助“弱势群体”,与那些刻意迎合帝王意图的“奴才”以及心狠手辣的“酷吏”形成了鲜明的反差。
为官期间,龚鼎孳一直关注民生,屡屡为民请命。“安边筹策耕桑急,天意分明厌鼓鼙”(《送袁九叙少司马开府滇南》)、“揭竿扶杖尽赤子,休兵薄敛恩须终。”(《岁暮行,用少陵韵》)、“健吏救时心欲细,遗民望活眼全枯”(《送园次出守吴兴次仲调韵》)等诗句也表达出他的忧国忧民之情。
在《王铁山司马奏议小序》中,龚鼎孳写道:“论人于今日不难,救吾民则圣贤,虐吾民则寇盗,两言决耳。”由此可见,不昧良心、尽责尽力“救吾民”是龚鼎孳内心一直坚持的为官准则,不仅身体力行,而且积极倡导。
值得关注的是,龚鼎孳的义善之举通过其官员身份为之(某些时候甚至被清廷默许),客观上起到了缓和朝野关系以及满汉之间民族矛盾、促进社会稳定的效果,有利于形成“双赢”乃至“多赢”的局面。这种应对之策,不仅顺应民心,也符合大清王朝的根本利益。
实际上,化解敌对情绪、争取异己分子与无情打压、严酷威逼,可谓殊途同归。康熙年间,先前一再遭贬的龚鼎孳再获朝廷重用,可能与他这种擅长“统战工作”的特殊影响不无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