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芝伟、胡萍:本院受理原告李安林诉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芝伟、胡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金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王芝伟、胡萍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34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亚:本院受理原告吴杰诉被告程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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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章寅:本院受理原告蒋海龙诉被告时章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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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本院受理原告王莉诉被告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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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成友:本院受理原告易代荣诉庄成友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庄成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易代荣借款本金45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4月8日起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元,减半收取5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40元,由被告庄成友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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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传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诉蒋传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传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代偿款43433元。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0元,由被告蒋传明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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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兵、合肥开阔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孟力诉被告诉你们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6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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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子俊(身份证号码340123199703143315) :本院受理的原告聂爱薛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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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估李昱奇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李昱奇培训服务费5560元;2、驳回原告李昱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74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月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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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启明:原告刘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赵启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刘丛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刘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0元由被告赵启明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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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跃:原告祝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张跃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祝馨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9年6月16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65元由被告张跃跃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104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木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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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家:原告李谋龙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原告李谋龙与被告王庆家之间的委托合同于2019年7月15日解除;2、被告王庆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谋龙委托费用13000元;3、被告王庆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谋龙执行款110000元,并自2019年8月15日起支付利息( 2019年8月1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4、驳回原告李谋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14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45元由被告王家庆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104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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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熊玲玲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退还原告熊玲玲培训服务费12000元;2、驳回熊玲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5元,由被告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98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华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二建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返还工程保证金196200元,并依法支付相应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斌:本院受理的原告周传德与被告刘斌、崔继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崔继生在举证期限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019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崔继生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崔继生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葛德磊:本院受理原告王丽琼与被告葛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葛德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丽琼借款10万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4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孝生: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应川与被告陈孝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被告陈孝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应川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18年12月19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应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0元,减半收取43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35元,由被告陈孝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有超:本院已受理原告卢广芹与被告孙有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统010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被告孙有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卢广芹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9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卢广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减半收取46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260元,由被告孙有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 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俊春、童平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军诉被告张俊春、童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641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俊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军借款本金100000.00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照年利率12%以10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含被告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驳回原告王军对被告童平平的诉求;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85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张俊春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俊春、童平平:本院受理的原告童家贤诉被告张俊春、童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820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俊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至2014年1月29日仍下欠原告童家贤的利息款860.00元;被告张俊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童家贤借款本金60000.00元,逾期利息自2014年1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12%以60000.00元为基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含被告在去年已支付的10000元利息);驳回原告童家贤对被告童平平的诉求;依法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850.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张俊春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向本院(桃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高爱侠:本院受理原告张文娟诉被告高爱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文娟的起诉。原告张文娟不服本院(2020) 皖0102民初4526号民事裁定书,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张文娟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526号民事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民事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新梅:本院受理原告张立省诉被告叶新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叶新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张立省已付的款项10.5万元;二、驳回原告张立省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叶新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叶新梅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公告
甄茂东:你方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原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及抵押权等权利义务,经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宁波合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再由宁波合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转让至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方),再由青岛海盈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转让至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后,现根据重庆际艾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转让方)与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受让方) 签订的《不良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编 号:CQJA-ZYX-HF-202007),你方上述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及实现和执行该债权资产相关的全部权利等已经依法转让给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据此,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取得债权人的地位。
请你方立即向受让方履行上述债权所涉及的全部义务。
受让方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王总
电话: 13856088866
天津中焱信三号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