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海:本院受理石金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自锐:本院受理陆伟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富通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胡育生: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敬波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确认你与朱敬波就肥西县上派镇名邦·西城国际小区18#2306室房屋达成的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4日解除;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该房屋腾退给朱敬波并向朱敬波支付租金25800元。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0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俞平:本院受理原告胡伟诉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映梅:本院受理原告汪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孙大华: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大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575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575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为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26元,减半收取1763元,由被告孙大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与被告程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判决,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一、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计算方式,改判判决书生效后的罚息按照月利率 7. 42187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三、判令上诉费由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冯军: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冯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军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借款本金260652.96元;并支付利息[对判决书生效之日前到期款项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对判决书生效后的利息应以260652.9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息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若被告冯军不能按照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对被告冯军抵押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龙岗经济开发区云河湾D39幢202室房屋[不动产登记证号:皖(2016)合不动产证明第0060553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75元,减半收取为2788元,公告费800元, 共计3588元,由被告冯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云:本院已受理原告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大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1540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154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4.35%为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计付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7元,减半收取1334元,由被告朱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先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确认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先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办公楼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6日解除;二、安徽先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租赁房屋;三、安徽先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金8540元以及截至2020年3月25日的占有使用费42700元(之后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8540元支付至返还房屋之日止);四、安徽先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3月25日的物业管理费7320 元(之后物业管理费按照每月1220 元计算至房屋返还之日止);五、安徽先锋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124元;六、驳回原告安徽省日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锡山区云林一电汽车空调压缩机配件厂: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易斯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锡山区云林一电汽车空调压缩机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合肥易斯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货款246025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易斯特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义亮:本院受理原告阮建军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阮建军股权转让(退伙)款247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20年7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阮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吴国红、代云琴、王平、胡金华、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徐艳、肖扬及第三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吴国红、代云琴、王平、胡金华、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徐艳、肖扬及第三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付代偿款200万元;二、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提供抵押的被告王平、胡金华名下位于安庆市大观区玉琳路金城大厦301室、302室房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 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吴国红、代云琴、王平、胡金华、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徐艳、肖扬对被告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8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600元,由被告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吴国红、代云琴、王平、胡金华、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徐艳、肖扬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郑升运:本院受理原告孙忠与被告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郑升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被告合肥市络和门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孙忠借款15万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3月31日的108540元利息(注:之后的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中9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20%标准计算利息,其余6万元本金按照年利率15%标准计算利息);被告郑升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5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华付:本院受理安徽金农饲料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2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凯、胡平: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锦翔驰塑业有限公司、孟凡杰诉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2民初61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判令:一、被告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锦翔驰塑业有限公司、孟凡杰代偿款4000000元;二、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凯、胡平各自在333333元范围内对债务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安徽省锦翔驰塑业有限公司、孟凡杰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安徽省皖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砀山同泰食品有限公司、安徽万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亳州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安徽昊辉置业有限公司、合肥市和平糖酒饮料有限责任公司、王文芹、丁少辉、胡凯、胡平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同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追偿。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东县人民法院
胡为民:本院受理原告程广亮诉被告胡为民、王虎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19)皖0111民初20408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告王虎飞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鑫光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安徽龙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921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九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启龙:本院受理原告宇天翔诉被告韩启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2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胡继玲、汪玮玮诉被告安徽海拓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48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修强:本院受理原告阮贞爱诉被告修强、全椒县铭豪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十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薛锋然:本院受理原告吴季宇诉被告薛锋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和平:本院受理原告陈邦俊诉被告夏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1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胜、许俊林: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胜、许俊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滨湖法庭第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世柱:本院受理的贺思品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1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律师函
致:祝庆田(帅康集成厨房):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受合肥营尚致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合肥晖腾聚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你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运营服务费等事宜,特向你方致函如下:
经查,截至目前你方已经欠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运营服务费合计337671元。两公司曾多次向你方催缴拖欠费用,你方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鉴于此,本律师特公告此函,请于见报后七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并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逾期不履行,你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赵鹏鑫律师
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电话:15955130071
2020年12月8日
律师函
致:郭宏松(恒洁卫浴):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受合肥营尚致创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及合肥晖腾聚家房屋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就你方拖欠租金、物业管理费、运营服务费等事宜,特向你方致函如下:
经查,截至目前你方已经欠付租金、物业管理费、运营服务费合计255195.24元。两公司曾多次向你方催缴拖欠费用,你方以种种借口拒不支付。鉴于此,本律师特公告此函,请于见报后七日内履行付款义务,并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逾期不履行,你方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赵鹏鑫律师
安徽景森律师事务所
电话:15955130071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