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艳、陶凯:本院受理原告樊远付诉被告胡艳、陶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有琴:本院受理原告乔雪梅诉被告孙有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下午15:4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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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杰:本院受理原告徐俊诉被告吴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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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希萍:本院受理原告吴本生诉被告王希萍、胡明明、吴杰、刘迎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6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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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特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力梅诉被告合肥中特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扩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81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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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特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杜传忠诉被告合肥中特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扩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67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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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继柱: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安驾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继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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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扬:本院受理原告李佳怡诉被告刘扬、邹杰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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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特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睿诉被告合肥中特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扩天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合肥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16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良俊:本院受理原告张保云诉被告孔良俊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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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为兵:本院受理的周兴中、王庆云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16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肖春(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10045012):原告王文新诉被告肖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5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肖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文新借款本金186000元并支付利息1034.4元(以18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5月1日起计算至2020年6月22日,之后利息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文新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7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安徽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有限公司与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房屋租赁合同》解除;二、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有限公司房租149337元,并承担以149337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和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大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有限公司水电费等47110.5元;四、驳回安徽恋爱婚姻家庭杂志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阮红斌 340111196707317037:原告彭德付与被告阮红斌、吴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阮红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彭德付借款394657.53元及利息153561元,并自2020年6月16日起以2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0.74%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彭德付对被告吴辉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0元,由被告阮红斌负担10140元,原告彭德付负担32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阮红斌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春彬、郭玲玲:本院受理原告赵业平与被告胡春彬、郭玲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2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业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8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赵业平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高玉林: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中睿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2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华明、方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华明、方晋、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64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金俊: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俊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6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宋成富:本院受理原告顾俊美诉被告宋成富劳务合司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宋成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顾俊美劳务报酬20253.6元;二、驳回原告顾俊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0元,由原告顾俊美负担220元,由被告宋成富负担1110元。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水香、黎富英、刘艺青、刘艺豪:本院受理原告魏啟俊诉被告付水香、黎富英、刘艺青、刘艺豪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家事法庭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春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锂能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东春佳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23民初58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乐:本院受理的原告严婧与被告杨乐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4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严婧与杨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严婧负担;公告费800元,由严婧承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艳(公民身份号码342124197005102822):本院受理原告李民与被告刘振杰、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886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刘振杰、张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民借款本金23万元并支付利息75011.51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月9日,之后利息以本金23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97元,由原告李民负担2759元、被告刘振杰、张艳共同负担5438元;公告费800元,其中400元由被告刘振杰、张艳共同负担,剩余400元由被告张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家宏与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81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家宏货款26290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26290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点五倍自2020年1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周家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98元、财产保全费1862元,合计7360元,由原告周家宏负担367元,由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99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卞修国与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8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卞修国货款211098.5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211098.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点五倍自2020年1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卞修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4元、财产保全费1611元,合计6325元,由原告卞修国负担391元,由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93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金士虎与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79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金士虎货款2452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24524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点五倍自2020年1月1日起顺延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金士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22元、财产保全费1774元,合计6996元,由原告金士虎负担360元,由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6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绪文:本院受理原告高杰与被告王绪文、圣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40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王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杰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3419.1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月23日,之后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顺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高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2元,由原告高杰负担443元,被告王绪文负担2389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绪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原告王宏柱、何维珍诉被告王莺、孙瑞、张冲、权循勇、陈飞飞、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王宏柱、何维珍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追加五被告为(2019)皖0103民初9302号民事判决的被执行人,对安徽省玖美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尚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依法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朱广英、白如勤、靳永龙、靳永康: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大伟、张德英诉被告朱广英、白如勤、靳水龙、靳永康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张大伟、张德英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一、二赔偿款33156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各两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另,本案已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云追偿权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光荣、吴余德: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光荣、吴余德、孙太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光荣、吴余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97231.64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97231.6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应扣除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28440元);二、被告孙太平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骏合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永龙: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龙与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永龙借款本金983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838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李永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瑞:本院受理原告高银与被告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徐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银借款本金47015.65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7015.65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2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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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胜能:本院受理原告张申青与被告廖胜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廖胜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申青借款本金67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7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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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军:本院受理原告凌能菊与被告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凌能菊借款本金37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46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31日,之后以3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5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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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瑞:本院受理原告申礼明与被告徐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徐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礼明借款本金45988.58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45988.58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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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潘滢滢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李明自2020年4月22日起每月20日前支付原告潘滢滢抚养费1000元至潘滢滢年满18周岁时止;二、驳回原告潘滢滢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80元,由被告潘李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1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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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陆佳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学开:本院受理原告刘朝付与被告合肥陆佳壹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陆学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陆学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朝付劳务费3000元,并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朝付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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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正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丁正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丁正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货款34300元,并自2019年2月5日起以343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徽润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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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平:本院受理原告苏家利与被告杨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苏家利的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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奚光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奚光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奚光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500.94元、利息4953.88元、违约金4099.22元,合计46554.04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抵押物(皖PU5961号众泰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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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军: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刚与被告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梁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晓刚借款本金10000元,并自2017年8月30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晓刚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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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加快:本院受理原告杨继亮与被告王加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加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继亮货款225000元,并自2020年5月18日起以2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计付逾期利息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继亮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2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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窦思海:本院受理原告王彬与窦思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窦思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彬劳务费16400元,并自2020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彬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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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彬彬:本院受理原告胡新燃与被告李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李彬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新燃借款本金5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5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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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唐中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唐中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321.55元、利息950.37元、违约金1843.61元,合计15115.53元;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对抵押物(传祺牌皖MX1781号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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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国权:本院受理原告程德贵与被告秦国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秦国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程德贵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自2015年6月4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付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程德贵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2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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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华、陈正江、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刘明华、陈正江、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明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778.8元,利息2791.09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37569.89元;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4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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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强、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张强、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0125.01元,利息8042.73元,违约金2000元,合计50167.74元;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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