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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10 10: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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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毅、陈磊: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郑毅、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院0102民初68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郑毅、陈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617308.43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6月10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95424.4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617308.43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郑毅、陈磊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郑毅名下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3号万豪广场A座2604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4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郑毅、陈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史欢欢、闫大鹏: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史欢欢、闫大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8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史欢欢、闫大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1066796.69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18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126137.78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1066796.69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百分之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史欢欢、闫大鹏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史欢欢名下位于合肥市肥东新城区东方花园东方绿洲24幢3-601室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史欢欢、闫大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庭友、张文方: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汪庭友、张文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8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汪庭友、张文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311182.29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18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37952.99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311182.29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百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汪庭友、张文方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汪庭友,张文方名下位于合肥市经济区烟墩路东、轩辕路南南湖春城小区63幢1003室房屋(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202992号、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20299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汪庭友、张文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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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明科、姚郭玲: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秦明科、姚郭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秦明科、姚郭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591854.58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54676.93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591854.58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下浮百分之七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秦明科、姚郭玲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秦明科、姚郭玲名下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6278号包河苑A区31幢208室房屋(产权证号:合包字第8150107986号、合包字第815010798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17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秦明科、姚郭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陆寿荣、张应美: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陆寿荣、张应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6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陆寿荣、张应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本金1847654.53元及借款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0年3月23日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计221340.91元,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1847654.53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如被告陆寿荣、张应美未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陆寿荣名下位于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29幢604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肥东1008240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陆寿荣、张应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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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友仁: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友仁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6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友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97691.28元,并支付费用(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5月16日为16639元,之后以尚欠本金197691.28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18元,减半收取2309元,由王友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内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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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超、胡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德兰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陈发超、胡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德兰机械有限公司货物损失234000元。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205元,由被告陈发超、胡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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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义亮:本院受理原告梁其飞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9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义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梁其飞退伙款247000 元及利息(以247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19年12月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时止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5010元,减半收取25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3305元,由被告王义亮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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