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亮:本院受理的原告罗志华与被告夏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夏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志华借款本金18000元。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25元,由被告夏亮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欢: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敬平与被告王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敬平借款本金20000元;二、被告王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敬平借款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江敬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王欢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业:本院受理的原告倪仁慧诉被告许高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典权: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小胖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典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丰原医药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德百姓缘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告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楠: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小胖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5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黄建:本院受理原告李建周诉被告黄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美春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麦克斯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陶李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0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成山、吴善明:本院受理的原告胡国珍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胡国珍如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支付油菜、玉米款共886908元;2、判决被告共同支付自起诉之日起以88690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的时间为公告送达期限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韩晓冬(身份证号码341225199212084356):本院受理的原告汪云兰诉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余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4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李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4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凤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凤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永举: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永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4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曹昌权: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曹昌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沈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沈岳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由权: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袁由权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张峰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4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秦素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秦素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0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蜀丫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景衡诉被告合肥蜀丫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5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谦、金笑火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谦、金笑火向本院起诉请求:孙谦:1、确认被告和原告之间对涉案房产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涉案房产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108室);2、判决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过户登记义务,并提供办理过户登记应由被告提供的有关材料。(涉案房产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108室);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金笑火:1、确认被告和原告之间对涉案房产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涉案房产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107室);2、判决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产不动产权过户登记义务,并提供办理过户登记应由被告提供的有关材料。(涉案房产位于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99号新华大厦1107室);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魏然:本院受理原告蒋梦柔与被告魏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蒋梦柔诉讼请求如下: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9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3月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孟凡兰(公民身份证号码341602198001124226):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庐阳区蒂仙烟酒商行与被告孟凡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皖0103民初9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孟凡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庐阳区蒂仙烟酒商行货款人民币847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以84780.00元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其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2.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孟凡兰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晋飞(公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07191497):本院受理尹若龙与被告晋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2020)皖0103民初103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晋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尹若龙加工款人民币87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日起以87000.00元加工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至其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36.00元,公告费800.00元,由被告晋飞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公开赔礼道歉信
我叫马延海,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23196909084615,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人,由于我法律意识淡薄,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长江禁采区盗采江砂,破坏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对此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认罪悔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已当庭赔礼道歉,愿意积极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的法律责任,现通过媒体向广大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严格遵守法律,不要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
特此致歉
赔礼道歉人:马延海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