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安徽网讯 亳州一男子刘某醉酒后乘坐出租车,不仅对出租车司机“言语威胁”,还趁出租车司机下车报警时将车开走,后被民警追赶拦截查获。近日,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了该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乘坐出租车沿亳州市谯城区药王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过程中,对出租车司机“言语威胁”,出租车驾驶员下车报警,刘某趁机将车开走,后被园区派出所民警追赶拦截抓获。经检测,刘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86.83毫克/100毫升。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以惩处,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刘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王毅怡 韩冷 安徽法制报、法治安徽网记者 常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