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姚花、周先明:本院受理原告沈俊杰诉被告高明、姚花、周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61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蔡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74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蔡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代偿款计人民币149748.21 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以149748.21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蔡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未付保费9242.36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5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859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负担1059元,由被告蔡莹负担48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菲菲、周建、郑自敏、付俊: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0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菲菲、(2020) 皖0111民初180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建、(2020)皖0111民初180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自敏、(2020) 皖0111民初180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付俊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军、徐杨、王钱、倪沛: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0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军、(2020) 皖0111民初180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杨、(2020)皖0111民初180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钱、(2020) 皖0111民初1804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倪沛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华苗、张坤、陈松、曹鑫: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0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华苗、(2020) 皖0111民初180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坤、(2020)皖0111民初1805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松、(2020) 皖0111民初1806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鑫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本琴、王小三、石纯松、程圣: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0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本琴、(2020) 皖0111民初180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小三、(2020)皖0111民初180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石纯松、(2020) 皖0111民初180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圣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朋礼兵、张清清、江秀英、郑严: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07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朋礼兵、(2020) 皖0111民初182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清清、(2020)皖0111民初1807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江秀英、(2020) 皖0111民初1807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严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绪双、严飞、朱小浩、李城新: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0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方绪双、(2020) 皖0111民初1808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严飞、(2020)皖0111民初180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小浩、(2020) 皖0111民初1808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城新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曦、孙雪娇、夏维勤、朱秀芳: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09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曦、(2020) 皖0111民初1809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雪娇、(2020)皖0111民初180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夏维勤、(2020) 皖0111民初1810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秀芳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德年、张喻、吴文进、陈志焰: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1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夏德年、(2020) 皖0111民初181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喻、(2020)皖0111民初181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文进、(2020) 皖0111民初181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志焰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美连、王海强、林菊华、陈科: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1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美连、(2020) 皖0111民初181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海强、(2020)皖0111民初1812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林菊华、(2020) 皖0111民初1812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科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郭国庆、甘新爱、林博群、齐麟: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12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郭国庆、(2020) 皖0111民初181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甘新爱、(2020)皖0111民初1813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林博群、(2020) 皖0111民初1813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齐麟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子茵、苏晓飞、李景、曾熠: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1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子茵、(2020) 皖0111民初1814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苏晓飞、(2020)皖0111民初181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景、(2020) 皖0111民初1814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曾熠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唐志强、王慧君、吴军、杨俊勤: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15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唐志强、(2020) 皖0111民初1815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慧君、(2020)皖0111民初1815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军、(2020) 皖0111民初1816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俊勤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俊勤、彭俊、韦丽、游世秋: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1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俊勤、(2020) 皖0111民初181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彭俊、(2020)皖0111民初181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韦丽、(2020) 皖0111民初181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游世秋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玉坤、卜永鹏、李占海、陈建国:本院受理的(2020) 皖0111民初181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玉坤、(2020) 皖0111民初1817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卜永鹏、(2020)皖0111民初181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占海、(2020) 皖0111民初181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建国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红扬、陈云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红扬、陈云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你们未及时到法院领取你们抵押给案件申请执行人的位于安庆市集贤南路140-144号宏祥山庄8#楼1单元101室房产的评估报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你们所有的上述房产市场价格评估报告书:1、评估报告书编号为皖安和房地估报字(2020)FH-0019号;2、房产的评估市场价值为100.1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如你们对评估报告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书面提出意见回复本院,逾期不回复,则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房产。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徐飞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诉被告徐飞飞、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98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徐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违约金、透支利息合计82521. 95元;二、被告徐飞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律师费2500元;三、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被告徐飞飞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债务后有权向被告徐飞飞追偿;四、如果被告徐飞飞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徐飞飞提供的抵押物别克小型轿车(车牌号为皖AAE145)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42元,由被告徐飞飞负担。 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爱梅:本院受理的原告钟如玲、唐钟源与被告王爱梅继承纠纷一案,钟如玲、唐钟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王爱梅一起分割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2019)皖0103民初843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唐飞燕欠唐宽华16万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判令钟如玲分12万元及借款利息,唐钟源分3万元及借款利息,王爱梅分1万元及借款利息;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王爱梅承担。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并定于2021年4月7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陈传军 341125198101134517:原告苏连花与被告陈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4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陈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连花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31500元(以1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9日按年利率15%暂计算至2020年6月18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苏连花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9000元(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5日按年利率15%暂计算至2020年8月24日,之后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陈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苏连花律师代理费6000元;四、驳回原告苏连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2元,由原告苏连花负担44元,被告陈传军负担433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陈传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翟新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新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4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翟新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安徽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房租349934.8元、管理费11288.2元、履约保证金10000元,合计371223元;二、驳回安徽世纪愿景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立友:本院受理广州九五年动画有限公司诉你方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判令: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红小豆动画形象”系列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 日内,逾期未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独任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周洁:本院受理原告郑晓峰与被告周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晓峰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30600元(其中30万元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7月25日为30600元,此后以8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息至付清时止)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1年3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华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敏荣诉被告范华强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 民初1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范华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敏荣服务费16411.8元及违约金(以16411.8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19日起按照年利率6%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敏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0元,由原告李敏荣负担290元,被告范华强负担10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段银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段银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21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蔡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蔡铭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210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彭强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彭强森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6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常元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常元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68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守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周守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68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汪培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汪培源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80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广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广振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80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祁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祁宾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6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夫观、翟继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刘夫观、翟继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6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楠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包河支行诉被告陈楠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16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鲁千乐:本院受理原告林刚与被告鲁千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鲁千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刚广告牌定作费103000元;二、被告鲁千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刚逾期付款利息(注:利息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73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卫韩、叶冰生: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6159号原告李红岩诉被告卫韩、叶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桂法:本院受理(2020)皖0111 民初16256号原告贾科进诉被告陈桂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储丽: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2913号原告马安想诉被告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费伟(340103198109180017):本院受理原告张钰与被告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398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被告费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钰借款本金4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费伟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费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杨庆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金盈钢铁有限公司、杜安金诉被告杨庆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合肥金盈钢铁有限公司、杜安金向本院起诉: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54548元及利息和违约金1000元(暂定,利息及违约金从2017年11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财产保全等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娟:本院受理原告徐从江诉被告曾俊林、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徐从江诉被告曾俊林、王娟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书, 由于被告曾俊林在上诉期限内不服本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家钟、钱代弟、吴凤杰:本院受理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于行稳:本院受理于行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6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文涛:本院受理原告周宽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芹、赵斌高、周有华:本院受理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50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廖京京:本院受理张自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梅文: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平诉被告姜学伍、梅文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德奎、李维才: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中友钢管扣件槽钢租赁站诉被告王德奎、李维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金成、任红福、王勤林:原告万军诉你们与被告合肥市金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科创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王其童、王忠玉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合肥市金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于莘耀、崔海峰、刘万君:原告王汝梅与被告于莘耀、崔海峰、刘万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681号民事判决书:一、确认王汝梅与于莘耀签订的《车辆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9日解除;二、于莘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汝梅皖A5957F路虎揽胜小型汽车(发 动机号为10052704544509PN);三、于莘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汝梅租金228000元(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每月12000 元标准延续计算);四、于莘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王汝梅违约金20000元;五、驳回王汝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的孙晓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孙晓东称,申请人孙晓东与下落不 明人孙必杰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孙必杰于1995 年因出门旅游未归,至今下落不明。失踪人:孙必杰,男,193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69号平房19号。下落不明人孙必杰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孙必杰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孙必杰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孙必杰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双胜、李小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淑芹诉被告李双胜、李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 上午09 时0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剑:本院受理原告李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99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梅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8元,由被告杨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公安分局
关于安徽天合联盟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公告
2018年12月28日,安徽天合联盟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判决生效,现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在案件执行阶段,发现部分集资参与人未依法申报权利,部分审计数据有误。依据合肥市包河区委政法委召开的联席会议精神,因本案涉及投资人众多、地域广泛,为依法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处置涉案资产,请未申报投资人(不含已审计在册投资人)主动、如实、全面申报自身投资信息,详细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登记时间
投资信息申报工作2020年12月15日至2020年12月30日,逾期不再接受申报。
二、核实登记对象
安徽天合联盟科技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不在案有损集资参与人。
三、投资信息申报地点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经侦大队,电话: 0551-63359816,邮寄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118号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经侦大队。
四、核实登记内容
1、身份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2、联络信息: 通讯地址、手机号码或固定电话号码; 3、集资信息:投资 金额、实际损失金额; 4、账户信息:集资参与人本人的收款账户、开户行及开户网点名称。(见附件1)
五、注意事项
1、请及时、全面申报核对登记,避免影响自己及其他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故意编造虚假信息,干扰办案、损害集资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公安分局
2020年11月10日
遗失声明
安徽省涡阳县石公镇六湾行政村六湾自然村刘远宝身份证遗失,证号:341223196706152519,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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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2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