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被告刘建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刘建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保费25100.83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5100.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4月2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2、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建飞、张腊枝: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郭建飞、张腊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郭建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4264.8元及违约金61717.8元(违约金以34264.8为基数,按日万分之六计算,自2011年5月25日计算至2019年8月12日止,后期违约金按上述基数、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00元,由被告郭建飞、张腊枝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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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拥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唯客天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武里山天街商铺租赁合同》,原告不返还被告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4678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新站区武里山路与扶疏路交口天街商业中心2幢楼105号商铺,并返还原状;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铺租金12618元、综合服务费8412元、物业费906元(详见计算清单);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商铺占有使用费6028.6元(详见计算清单);5、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2555.84元(详见计算清单);6、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解除违约金6309元(详见计算清单);(上述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诉请,合计76829.44元。其中第4项诉请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之后直至返还房屋之日止;第5项诉请暂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之后款清息止);7、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法院保全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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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皖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金雅迪置业有限公司:原告邱云诉被告合肥中皖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金雅迪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中皖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邱云支付2016年7月14日至2017年1月13日半年租金22620元及租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22620元为基数,前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1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后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合肥中皖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邱云支付2010年7月15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租金差额30424元;三、被告合肥金雅迪置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在抵押财产范围内向原告邱云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65元,由被告合肥中皖辉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金雅迪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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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育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张燕、蒋琪、刘永秋、李权峰、陈焱、叶莹、王玉红、李玉楠诉你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八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判决。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394、13395、13414、13414、13415、13417、13418、134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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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家庆:本院受理原告倪庆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后利息顺延至实际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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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磊:本院受理原告余川水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转款错误给付的款项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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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坤: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1503195元和违约金77000元(违约金按挖掘机本金1540000元的5%计算);二、被告张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向原告安徽中建机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850元,由被告张坤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3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海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旭宏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施海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旭宏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施海兵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施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旭宏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502474元。三、被告施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旭宏钢管租赁站返还租赁的钢管4593.1米、扣件37440只(其中十字扣25984只、转接11456只)及插头1422只(10公分424只、20公分589只、30公分409只)。四、驳回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旭宏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928元,减半收取5464元、保全费4083元,合计9547元,由被告施海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晓洁: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2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海燕: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1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朝权: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2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道平: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2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峰: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2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顺萍:本院受理原告福建省诚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林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石林艳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全部欠款合计人民币123176.43元,(截至2020年05月20日,其中本金97682.76元,利息3197.63元,费用22296.04元),并承担自2020年0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违约金及相关费用等;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3500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钱昌升:本院受理原告钱昌云与被告钱昌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钱昌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钱昌云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涛、杨春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丁涛、杨春红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共结,本院判决如下:一、丁涛、杨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8694.45元及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透支本金18694.4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1月30日为2306.56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对登记在丁涛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AY0828、车架号LSGGJ5454HS036616上汽通用雪佛兰迈锐宝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洪光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洪光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洪光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41969.81元、利息94783.33元、违约金40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利娜、杜成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与被告王利娜、杜成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利娜、杜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3765元、利息8707.78元、违约金6764.5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7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如果被告王利娜、杜成涛不能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有权请求法院对被告王利娜、杜成涛提供的抵押物江淮瑞风S3车牌号为皖ADU836小型轿车进行拍卖或者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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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天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杨天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5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秋枫、袁海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王秋枫、袁海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5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建支行诉被告陈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5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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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声明
合肥敏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慎将底盘合格证遗失,合格证印刷号:No.IV7102399合格证编号:WAG1X3205291050,发动机号:76579214,发动机型号:F2.8NS6B131,车架号:LVBV3JBB5KY064527,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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