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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18 10:5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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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亮:本院受理原告许超诉被告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 民初10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许超借款本金6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许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王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军:本院受理原告景露露诉被告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景露露借款本金10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景露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元,减半收取45. 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5. 5元,由被告陈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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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萍萍: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萍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5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韩萍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8327.2元;二、驳回原告安徽新长江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9元,减半收取13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34.5元,由被告韩萍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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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义:本院受理原告孙德宏诉被告郑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3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郑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孙德宏借款本金1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郑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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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301.76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刘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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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芳芳:本院受理原告张家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08:5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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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林玉:本院受理原告安国成与被告牛林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57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牛林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安国成劳务款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借款实际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国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2.5元,由被告牛林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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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秀红: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秀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曹秀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0023. 74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5元,由被告曹秀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 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林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1215.61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75元,由被告林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曹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曹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2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曹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8004.49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曹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顾伟: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顾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 皖01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顾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786.4元;二、驳回原告南京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顾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果果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新亮诉被告安徽果果食品有限公司、姚桂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果果食品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4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凡: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闽洋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凡、余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王凡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06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宜城:本院受理原告江加霞诉王宜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宜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江加霞借款2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元,由被告王宜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霍绍仁:本院受理原告陶新林与被告霍绍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解除陶新林同霍绍仁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霍绍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陶新林定金2万元、房款281000元,合计301000元;三、霍绍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陶新林违约金144000元;四、陶新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霍绍仁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新蚌埠路24号未来家园1幢607室房屋,并协助霍绍仁办理该房屋网上备案登记撤销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04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音进与被告安徽省众城夕彩养老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中安健康养老服务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肥润邦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市维捷养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9857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新华(大庆)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城西支行、信天瑞(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琦琏诉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转为普通改程序审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案件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转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春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刘春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230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刘春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18266元及透支利息38059.23元、违约金11407.16元、手续费及其他费用36220.3元,以上合计303952.69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向原告给付利息(以本金218266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59元,公告费800元,以上共计6659元,由被告刘春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施海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旭宏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施海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3164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旭宏钢管租赁站与被告施海兵于2015年6月15日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解除;二、被告施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旭宏钢管租赁站支付租金502474元;三、被告施海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旭宏钢管租赁站返还租赁的钢管4593.1米、扣件37440只(其中十字扣25984只、转接11456只)及插头1422只(10公分424只、20公分589只、30公分409只);四、驳回原告安庆市宜秀区旭宏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928元,减半收取5464元、保全费4083元,合计9547元,由被告施海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安庆易森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令友、戴兵:本院受理原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易森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孟令友、戴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2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20元,减半收取6310元,由原告御胜汽车(上海)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齐锦: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齐锦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廉政跟踪卡、转换程序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5547.32元、利息16629.31元,违约金6437.43元,已入账手续费19425元,未入账本金100000元,未入账手续费18500元(截至2020年6月19日合计256539.06元)以及自2020年6月20日至实际支付日产生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5148元、公告费800元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吴红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安庆分行”)诉被告吴红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14660.52元、利息7477.84元、分期手续费11562.5元,合计133700.86元,并自2019年8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欠款额114660.52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46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46元,由被告吴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戴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诉被告戴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戴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9980.6元、利息15687.97元、分期手续费17881.69元,合计213550.26元,并自2019年8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以欠款额179980.6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4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642元,由被告戴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崔林: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晨星冷冻食品商行与被告崔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崔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市瑶海区晨星冷冻食品商行货款26199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619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墩寿:原告姚小妹诉被告孙墩寿扶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墩寿每月支付姚小妹扶养费1500元,自2019年10月起计算至婚姻关系终结之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传世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方娟与被告安徽传世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安徽传世工坊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方娟返还投资款75000元,并支付投资分红15000元,合计人民币9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婷婷、胡宏左、胡宏江:原告宋飞与被告张婷婷、胡宏左、胡宏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宋飞与被告张婷婷、胡宏左于2017年9月27日《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场地使用协议》;二、被告张婷婷、胡宏左返还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与物流大道交口乐活广场(三)层(商铺号:311-320,368-375,367的一半共18间及附图红线内区域)部分承租的房屋,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张婷婷、胡宏左支付尚欠原告宋飞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的租金313493元,自2020年2月1日起,至返还房屋时止的租金依合同约定的数额计算,并支付违约金(以应付租金金额数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自应支付租金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四、驳回原告宋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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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罗耕早:原告沈建武诉被告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罗耕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徽润汇禽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沈建武尚欠的工程款289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890000元为基数,按利率4.75%计算,自2012年11月1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沈建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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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承担的代偿款共计人民币46638.46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分期付款服务合同、第十一条违约处理的第一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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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鑫:本院受理原告王权威诉被告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557.75元(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自2019年1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20年6月25日,计234天,金额为20000×4.35%×234/365-557.75元)以上暂总计20557.75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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