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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2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22 1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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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振、温科、崔利琴、栗浩亚: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2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赵军振、(2020)皖0111民初1928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温科、(2020)皖0111民初1928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崔利琴、(2020)皖0111民初1928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栗浩亚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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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玲、王润琴、崔丽红、韩立恒: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29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俊玲、(2020)皖0111民初1929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润琴、(2020)皖0111民初192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崔丽红、(2020)皖0111民初192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韩立恒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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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刚、张凤军、孟庆梅、佘贤宇: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0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志刚、(2020)皖0111民初193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凤军、(2020)皖0111民初193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孟庆梅、(2020)皖0111民初193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佘贤宇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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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向波、卞梦远、郑飞龙、梁宁: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费向波、(2020)皖0111民初193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卞梦远、(2020)皖0111民初193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飞龙、(2020)皖0111民初193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梁宁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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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宇、朱向云、臧艳、丁延顺: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红宇、(2020)皖0111民初193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向云、(2020)皖0111民初193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臧艳、(2020)皖0111民初193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丁延顺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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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以国、陈晓琴、赵怀山、张海云: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2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以国、(2020)皖0111民初193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晓琴、(2020)皖0111民初193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赵怀山、(2020)皖0111民初1932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海云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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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建武、潘志武、徐定超、顾美娟: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倪建武、(2020)皖0111民初1932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潘志武、(2020)皖0111民初1933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定超、(2020)皖0111民初193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顾美娟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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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水琴、马加荣、叶挺、俞渊: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3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柳水琴、(2020)皖0111民初1933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加荣、(2020)皖0111民初1933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叶挺、(2020)皖0111民初1933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俞渊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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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润、王建、王红、李峰: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4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陶润、(2020)皖0111民初1934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建、(2020)皖0111民初193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红、(2020)皖0111民初193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峰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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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兵、谢华磊、谢曦、周宇: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4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文兵、(2020)皖0111民初1934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华磊、(2020)皖0111民初193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曦、(2020)皖0111民初1935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宇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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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汉冰、陆涛、吴有玲、唐继红: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5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罗汉冰、(2020)皖0111民初1935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陆涛、(2020)皖0111民初1935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有玲、(2020)皖0111民初1935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唐继红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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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玮、葛辉、陈华兵、赵馨: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6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玮、(2020)皖0111民初1936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葛辉、(2020)皖0111民初193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华兵、(2020)皖0111民初1936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赵馨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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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虎、郑海军、郑海军、杨志雄: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晓虎、(2020)皖0111民初193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海军、(2020)皖0111民初193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海军、(2020)皖0111民初193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志雄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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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金红、王鑫、杜立宝、肖景柱: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8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储金红、(2020)皖0111民初1948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鑫、(2020)皖0111民初1949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杜立宝、(2020)皖0111民初1949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肖景柱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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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其玖、陈宏翠、黄德龙、谢长分: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其玖、(2020)皖0111民初1949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宏翠、(2020)皖0111民初1949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黄德龙、(2020)皖0111民初194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长分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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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蕾、陈飞、郑凌伟、李娟: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蕾、(2020)皖0111民初194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飞、(2020)皖0111民初194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凌伟、(2020)皖0111民初195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娟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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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娟、胡恒喜、程苗苗、王振宇: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5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子娟、(2020)皖0111民初195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恒喜、(2020)皖0111民初195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苗苗、(2020)皖0111民初195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振宇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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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云、郭辉、马翠翠、邵旭东: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50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云、(2020)皖0111民初195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郭辉、(2020)皖0111民初195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翠翠、(2020)皖0111民初195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邵旭东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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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亮亮、耿强、谢磊、李辉: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5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靳亮亮、(2020)皖0111民初195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耿强、(2020)皖0111民初195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谢磊、(2020)皖0111民初195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辉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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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颍、何海: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5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颍、(2020)皖0111民初195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何海信用卡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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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东、曹邦桃、郑盼攀、葛迎秋: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7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晓东、(2020)皖0111民初1937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曹邦桃、(2020)皖0111民初1937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郑盼攀、(2020)皖0111民初1937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葛迎秋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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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磊、马军、夏小林、商君杰: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尹磊、(2020)皖0111民初1938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军、(2020)皖0111民初193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夏小林、(2020)皖0111民初1938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商君杰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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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艳、余明丽、王华辉、纪德俊: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9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艳、(2020)皖0111民初1939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余明丽、(2020)皖0111民初1939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华辉、(2020)皖0111民初1939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纪德俊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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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松付、刘学元、张香华、梁道艳: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9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何松付、(2020)皖0111民初1939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学元、(2020)皖0111民初1939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香华、(2020)皖0111民初1939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梁道艳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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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成程、吴和建、陶花、唐业玲: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39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徐成程、(2020)皖0111民初1939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和建、(2020)皖0111民初1940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陶花、(2020)皖0111民初1940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唐业玲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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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章海、胡世荣、马凤芸、何伟: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0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余章海、(2020)皖0111民初1940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世荣、(2020)皖0111民初1940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凤芸、(2020)皖0111民初1940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何伟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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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光耀、范育姐、邵世峰、陈发金: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0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解光耀、(2020)皖0111民初1940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范育姐、(2020)皖0111民初1940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邵世峰、(2020)皖0111民初1941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发金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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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华军、刘凡、朱力、陈德翠: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1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程华军、(2020)皖0111民初1941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凡、(2020)皖0111民初1941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力、(2020)皖0111民初1941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德翠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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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燕茹、王营、管欣欣、侯海东: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1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燕茹、(2020)皖0111民初194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营、(2020)皖0111民初1941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管欣欣、(2020)皖0111民初1941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侯海东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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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俊旺、董源、高斌、高建强: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2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金俊旺、(2020)皖0111民初1942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董源、(2020)皖0111民初1942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高斌、(2020)皖0111民初1942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高建强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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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显云、尚健、杨会美、孙浩: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2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显云、(2020)皖0111民初1942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尚健、(2020)皖0111民初1942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会美、(2020)皖0111民初1942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孙浩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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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小克、鲍永祥、计迪、戚奇: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2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陈小克、(2020)皖0111民初1943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鲍永祥、(2020)皖0111民初1943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计迪、(2020)皖0111民初1943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戚奇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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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冉婷、王庆、董义勇、赵虹雅: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3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张冉婷、(2020)皖0111民初1943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庆、(2020)皖0111民初1943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董义勇、(2020)皖0111民初194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赵虹雅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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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颖、杨春晨、彭旺云、董海燕: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4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汪颖、(2020)皖0111民初1944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春晨、(2020)皖0111民初1945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彭旺云、(2020)皖0111民初1945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董海燕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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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惠、朱峰、李书荣、杨勤: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5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马惠、(2020)皖0111民初1945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朱峰、(2020)皖0111民初1945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书荣、(2020)皖0111民初19463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勤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建国、董万云、查勇、赵鹏: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6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周建国、(2020)皖0111民初19468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董万云、(2020)皖0111民初1947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查勇、(2020)皖0111民初1947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赵鹏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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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翔、刘前进、杨基群、胡鹏飞: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7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苏翔、(2020)皖0111民初19474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刘前进、(2020)皖0111民初1947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杨基群、(2020)皖0111民初1947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胡鹏飞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静萍、吴伟伟、李小兵、孟含春: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79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静萍、(2020)皖0111民初19480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吴伟伟、(2020)皖0111民初1948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李小兵、(2020)皖0111民初19482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孟含春信用卡纠纷四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石爱平、廖定华、王炜:本院受理的(2020)皖0111民初19485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石爱平、(2020)皖0111民初1948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廖定华、(2020)皖0111民初19487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合肥分中心诉被告王炜信用卡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惠世玲、陈家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6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及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显贵: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沈大能与被执行人王显贵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对被执行人王显贵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石笋路与棋石路交口禹州华侨城二期柳园13A#楼205室[产权证号: 2013000072] 房屋进行网络询价,平均询价金额为1239317 元,如对该询价报告漏评、少评部分有异议,你在收到询价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并缴纳重新评估相关费用,逾期本院将不予受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陆凤平:原告樊宗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樊宗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6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90元,由原告樊宗海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福财:本院受理原告缪向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8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确定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经理:原告安徽省旺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张经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旺盛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0269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4026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1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0元,减半收取15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55元,由被告张经理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1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众驰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合肥精耕贸易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众驰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合肥精耕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400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5元,由被告合肥众驰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1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堂胜:原告潘传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程堂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潘传磊支付货款110000 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0 元,减半收取13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15元,由被告程堂胜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73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梵谷置业有限公司: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梵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青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478.07元及违约金873.9元(按欠款17478.07元的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5元,由被告安徽梵谷置业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贻飞: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传友鲜肉批发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谢贻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市瑶海区传友鲜肉批发部支付货款12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125000元为基数,前期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后期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40元,减半收取15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20元,由被告谢贻飞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7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宜跃华:原告韩光勇诉你与孔祥才、安徽圣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孔祥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韩光勇支付货款319650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3196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3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90元,减半收取31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95元,由原告韩光勇负担100元,被告孔祥才负担3895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飞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原告宜昌汇鑫磷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合肥飞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宜昌汇鑫磷化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778947.3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778947.3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9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0元,减半收取63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7145元,由被告合肥飞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2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天宇:原告合肥杰诚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毕学永、毕东东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黄天宇、毕学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合肥杰诚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74576元及资金被占用期间的利息(以474576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宰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杰诚食品有限公司对毕东东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90元,减半收取424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045元,由被告黄天宇、毕学永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23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道传:原告佘长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朱道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佘长周偿还借款8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借款本金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0元,由被告朱道传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4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宏:原告合肥格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格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8000 元及违约金(以203000元为基数,前期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后期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5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张宏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张宏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0元,减半收取37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525元,由原告合肥格讯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宏负担4475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21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白若木: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娜诉被告白若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9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李娜与被告白若木买卖合同关系解除;二、被告白若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娜货款118000元;三、被告白若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娜定金人民币1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白若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宝文:本院受理的原告郑培诉被告张宝文、郑家宏、肖健、张照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3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郑培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576元,由郑培负担。公告费800元,由郑培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孙鹏(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502176611):原告王雯雯诉被告孙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孙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雯雯借款本金188496元及利息40212元(暂计算至2020年7月14日,之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8849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鸿信通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魏亮、王策: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融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东升、安徽义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辉诉被告贺建亮及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85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舒勇:本院受理原告钟小玲诉被告舒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恒:本院受理原告曹子瑞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160000元; 2、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1000元,以上合计221000元; 3、 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冲:本院受理原告合肥政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120000元;2、 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没收被告支付的定金计人民币50000元整;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大地美粮农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合肥品冠生活家居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0)皖0121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长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