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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23 14: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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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叮购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蓝马创城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合肥逸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绿地集团合肥紫峰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62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左全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左全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887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发:本院受理合肥泰和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9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佘汉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金徽飞龙餐饮有限公司诉佘汉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5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殷锁柱:本院受理原告朱克翠诉殷锁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25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万宏、袁继玉: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令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共同偿还48399.98元,并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从各笔代偿款实际代偿之日起支付利息至代偿款还清之日止。因你们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6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余明弟:本院受理范家权诉你承揽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8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洪光绪、合肥中秀网咖:本院受理合肥市包河区风客电子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3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延寿县寿山乡振兴粮米加工厂、付刚:本院受理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9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殷锁柱:本院受理朱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江海:本院受理原告楚善成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丁力:本院受理孔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3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玲、缪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杨玲、缪松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72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克萍、李孝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刘克萍、李孝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72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刘克萍、李孝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诉刘克萍、李孝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谈家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谈家骏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72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唐开春、王良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唐开春、王良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72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邹运平、乔广琴、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史大伟、李玥、徐家斌、严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邹运平、乔广琴、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史大伟、李玥、徐家斌、严晗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2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谟卿、徐微、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史大伟、李玥、徐家斌、严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程谟卿、徐微、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史大伟、李玥、徐家斌、严晗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924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晓莉、李宝、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史大伟、李玥、徐家斌、严晗: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望江路支行诉被告朱晓莉、李宝、安徽百莫行贸易有限公司、史大伟、李玥、徐家斌、严晗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82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郑齐艳、戴明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郑齐艳、戴明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4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程礼超、荣晴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程礼超、荣晴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4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阿垒、王修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阿垒、王修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4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4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敏贯、刘小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李敏贯、刘小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24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骏驰: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诉被告孔骏驰、郭佳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露森娱乐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居间协议;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费用6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180000元;4、请求依法判决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穆长春: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穆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8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穆长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1344965.89元,61051.26元(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月9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1344965.89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若被告穆长春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穆长春抵押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凤阳路澳澜宝邸1405室房产(合瑶字第8120147516号)变卖或拍卖,并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17490元,由被告穆长春负担17438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5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穆长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长成、高珍: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吴长成、高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81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长成、高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749744.53元,利息合计35193.55元(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月9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749744.53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若被告吴长成、高珍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吴长成、高珍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西县桃花镇长安大道以东桃花苑住宅小区1幢306室房产(肥西桃花字第2015035079号)变卖或拍卖,并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11720元,由被告吴长成、高珍负担11615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10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长成、高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贝贝: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黄贝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81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贝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662695.87元,利息合计22978.59元(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月9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662695.87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若被告黄贝贝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黄贝贝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6号琥珀山庄北村113幢408室房产(合产字第8110309159号)变卖或拍卖,并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10720元,由被告黄贝贝负担10624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9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黄贝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辉: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0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明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8627.35元。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8元,由被告陈明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温怀: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与被告赵温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681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赵温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借款1546809.47元,56960.16元(借款利息、罚息、复利已计算至2019年1月9日,之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本判决生效后的借款利息、罚息及复利,以尚欠借款本金1546809.47元为基数,合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42.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若被告赵温怀未能按上述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有权对被告赵温怀抵押的位于合肥市肥东县新城区聚龙阳光都市花园3幢602室房产(肥东10083177)变卖或拍卖,并就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19280元,由被告赵温怀负担19222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负担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赵温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凌必东、陈晓艳: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凌必东、陈晓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凌必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4755.6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44755.6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6月14日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凌必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费218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凌必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涛、王美玲: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王涛、王美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涛、王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理赔款67651.5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7651.53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9年4月28日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王涛、王美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保费6618.44元;三、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7元,减半收取829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涛、王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亚军、鲍晶晶: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诉被告张亚军、鲍晶晶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5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亚军、鲍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理赔款94906.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94906.89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8月20日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张亚军、鲍晶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保险费7470.65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0元,减半收取1175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张亚军、鲍晶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九浔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铂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加烨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熠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严光裕:本院受理原告谢丰洲诉被告严光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34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严光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谢丰洲货款28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0元,公告费400元,两项合计650元,由被告严光裕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王云、汪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王云、汪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汪波、王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5378.38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2日的利息6080.7元、违约金2000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的利息以45378.3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11月3日起的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如被告汪波、王云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对被告汪波、王云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MR1066别克牌SGM65310AAA车辆)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3元,减半收取57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71.5元,由被告汪波、王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苏宁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苏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1161.1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2日的利息10470.29元、违约金2500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的利息以81161.19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11月3日起的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如被告苏宁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对被告苏宁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AW3E59宝马牌BMW7154AC车辆)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1元,减半收取1155.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55.5元,由被告苏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艳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徐艳萍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徐艳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981.6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2日的利息及违约金6161.91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的利息以34981.6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11月3日起的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如被告徐艳萍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对被告徐艳萍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SX867A大众汽车牌SVW71612KH车辆)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9元,减半收取429.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29.5元,由被告徐艳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周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7835.83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11月2日的利息4492.9元、违约金1915.69元[自2020年11月3日起的利息以37835.8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20年11月3日起的违约金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如被告周猛未按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有权以本判决书第一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对被告周猛提供的抵押物(车牌号为皖S8S880哈弗牌CC6462RM01C车辆)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65元,由被告周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邵建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邵建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邵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94794.26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为34222.2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邵建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0元,减半收取31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邵建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木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李木辉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92596.31元,并支付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为38334.87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李木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0元,减半收取24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240元,由被告李木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阮余斌:本院受理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阮余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5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阮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04921.5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04921.55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阮余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律师费13000元;三、如被告阮余斌未按本判决书第一、二项确定的期限清偿债务,则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有权以本判决书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请求法院对被告阮余斌提供的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88号中铁广园8幢3202室(房地权证合庐字第130057369号)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并对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154元,由被告阮余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高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夏高葛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夏高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49335.19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为31179.84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夏高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0元,减半收取10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65元,由被告夏高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道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王道福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皖0102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道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269545.38元,并支付利息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1日为107818.15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被告王道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支付律师费4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465元,由被告王道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市庐阳区三十岗乡堰稍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张艳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一、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二、判令被告立即返还租赁土地陆拾亩、房屋二间;三、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19950元(自2020年1月1日起暂计至2020年7月31日,自2020年8月1日起按年租金34200元(2021年1月1日起按年租金37200元)标准,支付至实际向原告交付土地、房屋之日止);四、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7500元(逾期支付租金的利息损失700元、律师费损失6800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乔宗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闫金芳诉被告乔宗斌、合肥碳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工程欠款7604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5116.86元,合计81156.86元(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75%自2019年2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7月4日,后续利息支付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应城融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1MA48GGF911):本院受理原告曹学俊与被告何继富、应城融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应城融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学俊货款72637.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6284.84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72637.6元为基数, 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曹学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应城融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左从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7309181817):本院受理原告施梅与被告左从明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施梅与被告左从明之间的婚姻关系;二、未成年儿子左保存由被告左从明直接抚养,原告施梅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左保存抚养费500元至左保存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施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施梅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左从明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386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王琳:本院受理的原告方瑾浩与被告王琳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3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王琳于2020年9月起每月支付方瑾浩抚养费1000元,直至方瑾浩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方瑾浩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琳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王琳负担。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胡春彬、郭玲玲:本院受理的原告赵业平与被告胡春彬、郭玲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0年12月3日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赵业平不服,在上诉期内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占和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占和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41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占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29635.93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为10708.19元,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12月2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3元,减半收取43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36.5元,由被告占和华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华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诉赵华柱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赵华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569元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为417.82元,之后的利息以欠付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12月2日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长江东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赵华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丰杰:本院受理原告汪芳诉田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田丰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汪芳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5元,由被告田丰杰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俞平:本院受理卫金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7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俞红:本院受理合肥市楚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9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陈邦翠:本院受理李先成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邓帅:本院受理原告姚琼诉被告邓帅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00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邓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琼41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1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4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姚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165元,由被告邓帅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卞国飞:本院受理原告吕春帅诉被告卞国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卞国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春帅5767元及利息(利息以5767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吕春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卞国飞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永谨:本院受理原告陶英霞诉被告谢永谨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陶英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陶英霞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厚品: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荣祥与被执行人郭厚品(郭厚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网络询价报告、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被执行人郭厚品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方郢队[产权证号: 0000497] 房屋平均价格为447112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复核鉴定费。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公开拍卖该房产。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凯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董雅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0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合肥凯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雅山五金货款29540元。案件受理费53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39元,由被告合肥凯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仲渊: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徐仲渊信用卡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3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徐仲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4980元、利息6538.3元、消费手续费478. 2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931.94元( 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徐仲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31777. 5元、分期利息3785. 32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716. 89元、分期手续费3024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分期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徐仲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2000元。案件受理费19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730元,由被告徐仲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培勇: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沈培勇信用卡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培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2346元、利息849. 66元、消费手续费207.40元、逾期还款违约金683. 99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沈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11979元、分期利息296.14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199. 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分期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沈培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00元,由被告沈培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钟鸣明: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与被告钟鸣明信用卡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1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钟鸣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481. 49元、利息1410.61 元、消费手续费149.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939. 9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钟鸣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信用卡分期本金18648 元、分期利息243.54元、分期逾期还款违约金279.71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7月5日,之后的利息以分期本金为基数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钟鸣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支行律师费1500元。案件受理费8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70元,由被告钟鸣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姜家祥:本院受理原告曹西艳诉被告姜家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1386 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特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倩诉被告安徽特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夏美:本院受理原告合肥万达城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夏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欣欣富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凌庆龙诉被告合肥欣欣富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九点(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六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遗体认领启事

2020年9月27日在铜陵市工人新村内发现一具男性遗体,死者姓名代和信,铜陵人,1953年12月12日出生,请家人七日内与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山派出所联系,电话:0562—2832062,于警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