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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4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24 14: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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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公告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原告南京倍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意物流有限公司、孔令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因为文字上有遗漏,现在予以更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倍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天意物流有限公司、孔令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上海享骑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纯阳诉被告安徽享骑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享骑电动车服务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60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卡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安徽卡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心志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卡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包河分公司、安徽卡罗动物园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41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蒋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44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旭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费37600元。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70元,由被告蒋勇负担。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方正英、邓少武:本院受理原告梁道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陈海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谭杰:本院受理的匡光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91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谭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匡光磊借款本金169900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以1699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9日起按年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匡光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本案给付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86元,由原告匡光磊负担1009元,被告谭杰负担3576元;财产保全费16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15元,由被告谭杰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锋: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锋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锋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租金66044.37元及违约金(以租金66044.3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按照年利率1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05元,由原告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5元,被告李锋负担16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谢科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谢科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租金40010.76元及违约金、滞纳金(以40010.7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8年7月3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二、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谢科云名下皖AKY832号君越牌2010款2.4L豪雅版汽车一辆(发动机号:102920349。车架号:LSGGF53XXBH010076)的折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920元,由被告谢科云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02民初566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柏顺诉被告合肥千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安徽千城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杨昌群:本院受理原告王明清诉被告许高胜、杨昌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7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周冰洁:本院受理原告尹队诉被告周冰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玉莹:本院受理原告刘翠娥诉被告杨玉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1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执行程华存、程邦荣、程磊与安徽盛欣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华存、程邦荣、程磊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追加温州市黄河清洁有限公司、周彪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证据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逾期未提出答辩将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瑞本科技集团(合肥)特殊玻璃有限公司: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瑞本科技集团(合肥)特殊玻璃有限公司、南京大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立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瑞本科技集团(合肥)特殊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6年12月2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付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南京大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吴立红对判决第一项被告瑞本科技集团(合肥)特殊玻璃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江苏双楼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平新:原告合肥森林木业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平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77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范平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森林木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50440元;二、驳回原告合肥森林木业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汤化见:原告姚德安诉被告汤化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20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姚德安与被告汤化见于2019年2月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汤化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德安合同款80000元;三、驳回原告姚德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迎新: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迎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迎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47062.84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9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聂峰华:原告张中文诉被告聂峰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04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聂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中文支付装修款34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市场报价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中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袁侨:原告卫一凡诉被告张袁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袁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卫一凡借款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蒯斌:原告余永海诉被告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27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蒯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余永海90800元;二、驳回原告余永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安徽杰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3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轩博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安徽杰冠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33000元,并自2018年8月1日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始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崔新宇:原告徐必成诉被告崔新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崔新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必成劳务费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捷达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康瑞高科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捷达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捷达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康瑞高科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55596.5元及其违约金(至2020年1月31日止违约金为6220元,自2020年2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至付清为止,以货款255596.5元为基数);二、驳回原告安徽康瑞高科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96元,减半收取3548元,由原告安徽康瑞高科新材料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28元,被告安徽捷达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20元;财产保全费2452元,由被告安徽捷达通信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梅地玖: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地玖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0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梅地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3798.23元、违约金124.31元;二、被告梅地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滞纳金以3922.54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梅地玖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梅地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蒋冠亚:本院受理原告张得林诉被告蒋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03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蒋冠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得林借款10000元及其利息(自2020年8月3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由被告蒋冠亚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会英: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响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许会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997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许会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理赔款40862.93元;二、被告许会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费2664元;三、被告许会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43526.93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日起按日利息0.065%为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元,减半收取644元,由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50元,由被告许会英负担5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宣圣国、宣正、赵善晓:本院受理原告张军诉被告宣圣国、宣正、赵善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7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宣圣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军购房款340000元,并支付原告张军定金84600元;二、被告宣正、赵善晓对本判决第一项被告宣圣国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9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69元,由被告宣圣国、宣正、赵善晓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迎春、夏拥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沈迎春、夏拥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1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沈迎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支付代偿款29168.0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9168.0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0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4元,减半收取467元,财产保全费31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579元,由被告沈迎春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金从政、王美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金从政、王美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1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金从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代偿款24809.2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24809.2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7元,财产保全费26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55元,由被告金从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铭:本院受理原告彭章平诉被告吴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3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彭章平货款85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盛球、陈小鸿:本院受理原告杨庆年诉被告夏盛球、陈小鸿、郭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880号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状:一、被告夏盛球、陈小鸿、郭世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庆年借款300000元及其利息(自2017年2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杨庆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5元,财产保全费3483元,合计13208元,由被告夏盛球、陈小鸿、郭世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夏盛球、陈小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大进诉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38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大进123500元及其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113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张大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0元,减半收取14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215元,由被告浏阳市英华锋体育运动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兵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06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本金2927.13元、违约金106.91元;二、被告刘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滞纳金(滞纳金以3034.0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喇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兵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刘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陈峰、薛寒:本院受理原告杨秀红诉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陈峰、薛寒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811民初360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秀红偿还代偿款93500元;二、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杨秀红偿还利息(以935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三、被告陈峰、薛寒对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的第一项确定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部分各按五分之一的比例向原告杨秀红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杨秀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8元,由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陈峰、薛寒各自对其中584元承担共同给付的义务)。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庆市安丰农资有限公司、陈峰、薛寒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黄海川(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3199403044010):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绪平与被告黄海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98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黄海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许绪平购房定金共400000元;二、驳回许绪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范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玉梅与坡告范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4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范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玉梅6257元;二、驳回原告陈玉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玉梅负担75元,被告范燕负担75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燕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谢冬生、高珊珊: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谢冬生、高珊珊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谢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6682. 69元及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4年5月8日起以理赔金额26682. 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谢冬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530.69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由谢冬生负担255元。公告费800元,由谢冬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世明、尹国萍: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王世明、尹国萍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7325.92元及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4年2月7日起以理赔金额47325.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王世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2596.08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由王世明负担515元。公告费800元,由王世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建军、汪清霞: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汪建军、汪清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汪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34057.7元及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7年2月3日起以理赔金额34057.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汪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4157.67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90元,减半收取39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由汪建军负担365元。公告费800元,由汪建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楚瑞宝、余敏: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楚瑞宝、余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楚瑞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56950.88元及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6年2月14日起以理赔金额56950.8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楚瑞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3166.67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由楚瑞宝负担640元。公告费800元,由楚瑞宝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田慧兰、曾立: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田慧兰、曾立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田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28243.97元及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5年12月1日起以理赔金额28243.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田慧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1066.5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由田慧兰负担255元。公告费800元,由田慧兰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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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刘正大与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大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公告费400元,共计525元,由刘正大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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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方:本院受理李道文与被告王绍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王绍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道文工资款63000元。案件受理费1375 元,减半收取687.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487.5元,由王绍方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黎明:本院受理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范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1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10506.7元;二、驳回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3元,减半收取131.5元,由合肥宇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范黎明负担71.5元。公告费800元,由范黎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训康:本院受理合肥双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程训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程训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双赢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以6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377元,减半收取688.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488.5元,由程训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军、沈玉群、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王军、沈玉群、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69743.02元;二、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王军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521元, 由王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康奇: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康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高康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货款13464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一年期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安徽惠多利农资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1533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333元,由高康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军与被告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胡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田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元,由被告胡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海: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被告王立海、圣龙恒基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6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柳、吴涛、杨昊诉被告安徽方圆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顺意、厉德红、吴国生、吴厉思、谢婷婷、孟凡平: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陆顺意、厉德红、吴国生、吴厉思、谢婷婷、孟凡平、张国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1765、 11766、117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41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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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何东升: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安徽乐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东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合仲字第0938号应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选定仲裁员、提出反请求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7日、7日、10日和15日内。公告期满后的第8日本委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委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上述期限期满日如遇节假日,均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合肥仲裁委员会

202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