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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5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25 09:3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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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成涛: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蒋成涛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蒋成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物业费5605元;二、驳回原告安徽双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蒋成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红:本院受理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张红物业服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3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张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5030元;二、驳回原告安徽东方蓝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张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曹健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曹健与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付呗推广合作协议》,安徽景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曹健合同价款30000元;二、驳回曹健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道贵、许曾全:本院受理原告孙永凤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许曾全、叶道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孙永凤借款本金3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6年8月19日计算;第二部分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自2016年8月24日计算;第三部分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6年11月30日计算;第四部分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16年12月2日计算;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已付息14500元从中扣除);二、驳回孙永凤的其它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昊、许梦薇: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睿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1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王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睿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费64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6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3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睿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暮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承斌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暮恩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承斌商标注册服务费21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张承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峰、赵玉芳、吴兰方、李操、五河县征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4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峰、赵玉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5974.62元、律师费6000元和利息8035.64元,并自2020年6月1日起以65974.62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继续支付利息至代偿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吴兰方、李操、五河县运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确认被告李峰、赵玉芳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容川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三梅:本院受理原告王昌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马三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昌海借款60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范德红(340121197812165239):本院受理原告李德兵与被告范德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634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范德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德兵货款51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1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15%自2020年1月2日起顺延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德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6元,由原告李德兵负担28元,由被告范德红负担109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范德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董文海(342101198205204217):本院受理原告王吉清与被告董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585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董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吉清借款本金150万元并支付利息110909.5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8日,之后以借款本金15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董文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王吉清律师费3万元;三、原告王吉清对被告董文海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与王岗路交口恒大城50幢-51幢50-1601房产(权证字号:合瑶8120094265)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36元,由原告王吉清负担1100元,由被告董文海负担1903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董文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孝青(342423197501166112)、曹玉勤(342423196907126140):本院受理原告刘志付与被告吕孝青、曹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846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吕孝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付借款本金50676.66元并支付利息19493.1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之后利息以本金50676.6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刘志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2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9002元,由原告刘志付负担6984元、被告吕孝青负担20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吕孝青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吕孝青(342423197501166112)、合肥庐阳区龙鑫烟酒商行(经营者:吕孝青)、曹玉勤(342423196907126140):本院受理原告胡传伟与被告吕孝青、合肥庐阳区龙鑫烟酒商行、曹玉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6348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吕孝青、曹玉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胡传伟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87189.04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8日,之后利息以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顺延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胡传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29元、财产保全费2470元,合计9599元,由原告胡传伟负担35元、被告吕孝青、曹玉勤共同负担956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吕孝青、曹玉勤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环境资源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军(340123198710064899):原告徐步涛与被告张军、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0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军、张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步涛借款本金446283元及利息41830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446283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原告徐步涛对被告张军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嘉应茗阳水岸D1幢503室房产(房地权证肥东字第100017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徐步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75元,由被告张军、张云负担4311元,原告负担26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军、张云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顾忠伦:本院受理原告张翠娥与被台顾忠伦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张翠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00元,由原告张翠娥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余先鸿:本院已受理原告刘宗和、钱民与被告贾良军、余先鸿、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淝河镇贾大郢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指定你为被告贾良军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00(遇节假日顺延)灵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赵保兵、合肥庐鹏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聂艳结诉被告赵保兵、合肥庐鹏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限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均为本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08时30分(遇到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国峰:本院受理原告白玲与被告孙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98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原告白玲的起诉。”和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韩立新:本院受理原告曹冬冬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韩立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曹冬冬劳动报酬43000元。案件受理费9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718元,由被告韩立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卫:原告郑贤军与被告胡传好、郑卫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书:驳回郑贤军的诉讼请求。本院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握算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义超诉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2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上海握算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郑义超保证金2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郑义超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助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大观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55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利平:本院受理原告于言与张利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合计人民币5000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骏:本院受理的安徽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恒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被执行人刘骏名下皖AJJ338的中华小型汽车(VIN码:LSYYDBDC0DC029574)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33647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3900元。上述房产以全部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出具结果的平均值为参考价,本院已裁定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询价报告及本院(2020)皖0103执5372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5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沈丽丽诉被告张建军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213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驳回原告沈丽丽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为200元,由原告沈丽丽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沈丽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汪俊启:本院受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汪俊启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992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勇:本院受理原告李林诉被告方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179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童庆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73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304833.48元并支付利息1458803.83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6日,2020年6月17日之后的利息以货款1304833.48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童庆慧对本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730元,由原告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238元,由被告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童庆慧负担2749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裕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42元,由被告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童庆慧负担395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安徽丰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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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圣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众城电子系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圣珠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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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醉文:本院受理原告储效成诉被告张醉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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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冬:本院受理原告魏俊杰诉被告刘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23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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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智健:本院受理原告夏玉凤诉被告韦智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00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蔚:本院受理原告王玉忠诉被告孙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遁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义兰:本院受理原告车凤霞诉被告吕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2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继军、孙自然:本院受理安徽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大为:本院受理原告廖更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1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卞:本院受理的原告陆玉宝诉被告合肥龙辰服饰有限公司及你加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与合肥龙辰服饰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陆玉宝支付加工费212500元及利息。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23民初36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亚兵:本院受理原告赵强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出票人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江东路支行,收款人为颍上县集中招投标交易中心招投标保证金专户,付款单位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12日,票号为30202171, 票面金额为5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出票人为中国工商银行长江东路支行,收款人为阜阳市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付款单位安徽省淮阜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4年3月25日,票号为27535540,票面金额为60000元。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起美:本院受理原告王付宏与被告张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81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起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王付宏借款本金21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7年12月20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给付期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付宏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6820元,由被告张起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裴鸣:本院受理原告朱飞诉被告裴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利息暂计410000元,合计910000元(以5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3月24日起,按月息2%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之后的部分顺延至款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担保等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东平:本院受理原告周诗强诉被告黄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 1.被告偿还欠款壹万壹仟元及利息伍仟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国中:本院受理原告王飞诉被告潘国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0年10月4日开始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彬与被告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彬借款本金3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93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王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判决如下:一、 王奎于本判决生放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9399.67元、利息6362.4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46. 35元、消费手续费889.1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之后以49399.67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王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 民初560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陈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陈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87400元、利7118.3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42.32元、分期手续费1970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之后以87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陈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5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唐劲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被告唐劲东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唐劲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9981.08元.利息1406. 18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52.76元、消费手续费147.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7日,之后以9981.0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唐劲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5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因《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终结安徽博大新能源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霍山县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5日

我公司诉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此案宜秀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现处执行阶段,依据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执行案号(2018)皖0811执572号之七冻结被执行人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和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公司保证金(56万元、25 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现对安庆市冰冰服装有限公司和安庆市鑫森商贸有限公司缴存保证金分别为56万元和25万元已抵扣我公司代偿款。

安徽伟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25日

遗失声明

安徽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叶秀娟律师执业证(执业证号13401201411210928)遗失,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