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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8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28 14: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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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红:本院受理原告章城乡诉被告汪文红、方立宏、高柱、肖军、合肥市无为商会、陆忠亮、李辉国、第三人邢献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章城乡诉请:一、请求依法撤销贵院于2019年8月19日作出的(2018)皖0111执恢350号《财产分配方案》,并重新制作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二、请求依法确认原告章城乡对邢献友被执行财产的分配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吴永熹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 皖0111民初63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益林:本院受理原告季必好诉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王益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 皖0111民初642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安徽德恒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瑶海区中翔盛景名苑小区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诉你单位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烨: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烨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 民初2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烨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15408. 46元人民币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15408.46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30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王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1630.58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9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0元,被告王烨负担128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小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小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小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64591. 42元人民币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4591.42 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王小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8240.17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0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80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80元,被告王小莉负担33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东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王东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东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75114. 34元人民币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75114.34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王东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5210.4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88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38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88元,被告王东明负担4300元。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干超、徐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干超、徐敏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22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干超、徐敏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31382.16 元人民币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31382.16元为基数,自2015 年3月17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干超、徐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207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1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31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8元,被告干超、徐敏共同负担23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芳芳、靳长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徐芳芳、靳长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徐芳芳、靳长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64756.81 元人民币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64756.81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徐芳芳、靳长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928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32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22元,被告徐芳芳、靳长清共同负担3300 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束从英、张友香: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束从英、张友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22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束从英、张友香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90426.52 元人民币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以90426. 52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时止);二、被告束从英、张友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费6114.6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938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738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8元,被告束从英、张友香共同负担4700元。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你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71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春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生力农机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徐尚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23民初51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杨、田静:本院受理原告周扬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鹏:本院受理原告张爱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吴善明、梁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吴善明、梁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272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明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聂培茹诉被告合肥明轩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301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晋之政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明: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晋之政汽车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陈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489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包军、马俊英、颜丹丹、颜士民、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军、马俊英、颜丹丹、颜士民、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47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高存、郑晓辉、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存、被告郑晓辉、被告安徽金徽金服财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447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阳阳:本院受理的原告夏义兰与被告李阳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4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李阳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夏义兰借款本金40700元及利息(自2020年9月20日至付清款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利息总额不超过8000元);二、驳回原告夏义兰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夏义兰负担580元,被告李阳阳负担57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阳阳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