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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30 1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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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绪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席绪文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7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席绪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42550.11元;二、被告席绪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利息6823.49元;三、被告席绪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违约金2645.36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1元,减半收取570.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370.5元,由被告席绪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超、孙萌萌、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周超、孙萌萌、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2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周超、孙萌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32971.51元、违约金2378.73元、利息2654.05元;二、被告安徽尚好家家居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4元,减半收取38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人民币1182元,由被告周超、孙萌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雅平: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体元食品经营部诉被告王雅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体元食品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91元,由原告合肥长江批发市场体元食品经营部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299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杨保祖: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保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杨保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垫付款136000元;二、被告杨保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利息(利息以136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二点五的标准,算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610元,由被告杨保祖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2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秋英、田子山: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秋英、田子涛、田子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4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高秋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8319.35元及违约金(暂计算至2014年6月30日为4045元,以后至付清款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三计算);二、被告田子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45元,被告高秋英、田子山、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高秋英、田子山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伟强:本院受理原告唐倩诉被告李伟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唐倩与被告李伟强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李伟强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伟强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3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鲁抗抗:本院受理原告王嫚诉被告鲁抗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王嫚负担。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王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9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晓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德付诉被告朱晓武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张德付与被告朱晓武于2017年11月19日签订的《宾馆转让协议》;二、被告朱晓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德付转让款19万元;三、驳回原告张德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张德付负担450元,被告朱晓武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朱晓武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94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伟、陶陈陈、陶有芝、陶有章: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伟、陶陈陈、陶有芝、陶有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被告吴伟、陶陈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608195.92元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3月19日为230523.74元,之后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被告陶有芝、陶有章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190元,由被告吴伟、陶陈陈、陶有芝、陶有章共同负担;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伟、陶陈陈、陶有芝、陶有章共同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辉诉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3382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汪辉和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二、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汪辉定金4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安徽爱尚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家武:本院受理原告胡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01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家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胡刚借款本金59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59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自2020年7月7日计算至款清时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胜林、葛玉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与被告张胜林、葛玉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张胜林、葛玉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7768.97元及利息、违约金【判决生效之前的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利息以透支本金17768.9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2月6日为2000元,此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规定的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就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对登记在张胜林名下车辆(车牌号为皖AZ934X、车架号L6T7944Z1GN473148吉利美日牌汽车)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和平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2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铺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刘修宇诉你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合肥铺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刘修宇服务费601元;二、驳回原告刘修宇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肥铺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1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朱泽伟:本院受理原告邢风致诉被告朱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皖0111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泽伟:本院受理原告邢风致诉被告朱泽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原告邢风致不服我院作出的(2019)皖0111民初7780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故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及相关诉讼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马红:本院受理原告徐明柱诉被告安徽华宿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马红、凌必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宗贤:本院受理原告杨福来诉被告王宗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388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佰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会美:本院受理原告韦斌诉被告安徽佰汇企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杨会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8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余马平、吴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与被告余马平、吴琼追偿权纠纷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余马平、吴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代偿本息计62945.62元;二、被告余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保险费用3344.6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6290.24(62945.62+3344.6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7.125%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计868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268元,由被告余马平、吴琼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闫文军: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闫文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闫文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95252.36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为22479.56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22.5元,由闫文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桑俊华: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桑俊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桑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38537.77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为21519.5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7元,减半收取1638.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438.5元,由桑俊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奕斌: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徐奕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徐奕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89424.05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为16096.33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45元,减半收取112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922.5元,由徐奕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佳佳: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汪佳佳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汪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01343.21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为23984.56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65元,减半收取133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132.5元,由汪佳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思秀: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刘思秀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刘思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透支本金158789.97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为35039.65元,之后以欠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驳回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03元,减半收取2051.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851.5元,由刘思秀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廖昌龙: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庐阳支公司与廖昌龙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廖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68089.5元及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9年9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廖昌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公司逾期保费6232.98元;三、驳回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67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公司负担50元,由廖昌龙负担1317元。公告费800元,由廖昌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黄君子: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与黄君子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黄君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借款本金90822.33元及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2020年11月30日前利息为15524.4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904.69元,之后的利息和违约金,自2020年12月1日起以90822.3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黄君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新站高新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75元,减半收取1287.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087.5元,由黄君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潘国凤、陈从兴:本院受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潘国凤、陈从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潘国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61262.8元及违约金(自代偿之日即2016年9月26日起以理赔金额6126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二、潘国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逾期保费5472元;三、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由潘国凤负担815元。公告费800元,由潘国凤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罗桂英、周萍:本院受理徐俊与罗桂英、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罗桂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俊借款本金40000元;二、周萍对罗桂英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806元,减半收取403元,由徐俊负担;公告费800元,由罗桂英、周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赵凯、谢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凯、谢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赵凯、谢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27281.37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80元,由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被告赵凯、谢云负担1280元。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彭洋洋: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洋洋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彭洋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1124.54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彭洋洋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窦维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窦维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院0102民初62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窦维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垫付款34937.44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2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10元,由被告窦维刚负担。现限你公司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群、张路:本院受理原告季德凤诉被告李群、张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6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贺宗义: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唯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宗义、杨文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潘中兵:本院受理原告臧照伟诉被告潘中兵、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9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受理原告臧照伟诉被告潘中兵、刘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986-2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更正公告

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在安徽法制报刊登的原告合肥泰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可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皖0123民初1665号)公告中,其中“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应为“判决书”,特此更正。

肥西县人民法院

倪良元、陈邦翠: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支公司与你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7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毛广岭、郑燕:本院受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们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石纯松、舒婷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仁:本院受理郑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6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颜善照:本院受理范恒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时章寅: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7573号原告蒋海洋诉被告时章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江龙: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7852号原告阮胜权诉被告江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夏传海、夏传梅:本院受理原告郭本贵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6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实创家居装饰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实创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天毅诉你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3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青松:本院受理原告任玲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0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燕:本院受理原告王文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浩:本院受理原告高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9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海客租房杭州瑜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顾臣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5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翟荣丰:本院受理原告韦俊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21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孔令玉、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1517号原告田广辉诉被告孔令玉、安徽金灿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吕萌: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7241号原告黄才忠诉被告吕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刘军:本院受理原告王生高与被告王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811民初32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刘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王生高支付货款82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2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以82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生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440元由被告王刘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镜湖区思妍服装店、施娟、黄维: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镜湖区思妍服装店、施娟、黄维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请: 1、判令被告镜湖区思妍服装店偿还原告代偿款582086.84元、代偿款利息41910.25元(自2020年4月20日起,以582086. 84元为基数,按照年24%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款清息止),合计623997.09 元;2、判令原告对被告黄维、被告施娟名下位于芜湖市鸠江区伟星城4- 20#楼3-401 (皖2019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63095号、第063096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施娟、被告黄维对被告镜湖区思妍服装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欧阳、孙丽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欧阳、孙丽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请:1、判令被告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偿还原告代偿款562223.56 元、代偿款利息46851. 96元(自2020年4月3日起,以562223.56元为基数,按照年24%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款清息止), 合计609075. 52元; 2、判令被告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欧阳名下位于巢湖市巢湖景苑5幢101室【皖(2019)巢湖市不动产权第5453581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欧阳、被告孙丽丽对被告巢湖市欧阳建材经营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定: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47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陆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658919.44 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24日起,以代偿款658919. 4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如被告陆定未能偿还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陆定名下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东一环路与临淮路交口临淮苑2、3幢1802室及1805室共计2套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07063号、皖(2018)合肥市不动产权第20007061号],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3、驳回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正、高平霞: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正、高平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64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李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616137.48元及利息; 2、如被告李正未能偿还诉讼请求第一项的债务,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或变卖被告李正、高平霞名下所有的抵押财产:位于巢湖市篆池河路东侧山水华庭2号楼26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为:皖(2017)巢湖市不动产权证字第1902760号、1902761 号],所得价款在诉讼请求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3、被告李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元;4、驳回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骆君夏: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骆君夏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原告安徽新安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请: 1、判令被告骆君夏偿还原告代偿款454022.23元、代偿款利息23003. 79元(自2020年5月22日起,以454022. 23元为基数,按照年24%标准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款清息止),合计477026.02元; 2、判令被告骆君夏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 3、判令原告对被告骆君夏名下位于芜湖市三山区伟星金域国际5#楼2单元203室【皖(2018)芜湖市不动产权第0439204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戴璐:原告赖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戴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鑫偿还借款28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4月1日至款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 元,减半收取27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戴璐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79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马静:原告张兵诉你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马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排除妨碍,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临泉东路海洲景秀世家85幢17层1704室进入门恢复原位,并将1703室与1704室之间过道北侧共有部分( 原过道南玻璃隔断与北护栏、楼梯东边墙体、马静房屋西边墙体之间形成的空间)恢复原有状态。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40元,由被告马静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 民初1241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瑞之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原告安徽麦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你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安徽瑞之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麦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制作价款4万元及资金被占用的利息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50元,由原告安徽麦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50元,被告安徽瑞之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0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司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界复字〔2020〕34号

穆萍(身份证号:3421291958****0143)、牛书丽(身份证号:3421291972****0131)、牛书强、牛书慧:申请人牛洪德、牛少云、牛莉华不服被申请人界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房产登记提起行政复议一案与你们有利害关系,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根据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行政复议文书。从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界首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9日

悔过书

我已经深刻认识到在长江非法采矿行为的危害性,不仅对长江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也为自己和家人带来伤害,我现在感到非常后悔,愿意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现公开向社会赔礼道歉,同时我也将吸取教训,不再做违法乱纪的事。

悔过人:何永会

2020年12月29日

遗失声明

铜陵市公安局民警骆后来(警号028002)遗失人民警察警官证,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