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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0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30 16: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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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永亮:本院受理原告李尚意诉被告李景龙、被告优估(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第三人汪永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 民初12160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俊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俊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11 民初14092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全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鹏诉被告合肥全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7448号民事判决书。本庭限你方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传奇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黄维玲诉被告周燕乔、李翠红、合肥传奇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何朝霞: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何朝霞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2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朝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41044.58元及逾期保费3415.51 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1044.58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75元,由被告何朝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晓海: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陈晓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7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晓海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73065.67元及逾期保费4069.3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73065.67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685元,由被告陈晓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沈莉: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沈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7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沈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金额44179. 46元及逾期保费127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4179. 46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2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70元,减半收取48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85元,由被告沈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建民、顾从容: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吴建民、顾从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吴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8430. 46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8430.46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5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 。被告吴建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760.8元。案件受理费700元,由被告吴建民负担67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建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施萍、李清: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施萍、李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2299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22997.7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至款清时止)。被告施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159. 67元。案件受理费540元,由被告施萍负担51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施萍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雁林、卢庆荣: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李雁林、卢庆荣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02 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雁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33080.0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33080.04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0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被告李雁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2761.33元。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李雁林负担80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李雁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孙毅、王春红: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孙毅、王春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孙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理赔款119142. 9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理赔款119142.92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至款清时止)。被告孙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保险费9075元。案件受理费3180元,由被告孙毅负担3146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3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翟春应:本院受理的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翟春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39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翟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合肥绿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431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翟春应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胡东:本院受理的原告田军与被告胡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巳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田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50 元,由被告胡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雍远西:本院受理原告李伟诉被告雍远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38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坤、合肥坤泰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智慧诉被告杨坤、合肥坤泰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645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贾哲:本院受理原告金敏、胡远骥诉被告北京水孩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贾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民初136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夹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李毅: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雨晨美容店诉被告李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 皖0111 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风磊、孙桂军、李桂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孙风磊、孙桂军、李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就(2020) 皖0102民初8443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浩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被告王浩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就(2020)皖0102民初8444号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青林、许文武、袁增珍: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解除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袁青林、许文武、袁增珍在2016年4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2、被告袁青林、许文武、袁增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返还挖掘机一台(现代牌,机型:R385LC9T ,产品编号:H38L90382T);3、被告袁青林、许文武、袁增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每月4万元的标准自2016年12月26日起向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租金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4、被告袁青林、许文武、袁增珍自2016年12月26日起以当月欠付租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5、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746 元,公告费800元,合计24546元由被告袁青林、许文武、袁增珍负担16800元,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7746元。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317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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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本公司开发建设的嘉禾园一、二、三期项目位于安庆市宜秀区文苑路,根据有关文件配套要求,建设人民防空地下室17280.07平方米,按照《人民防空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平时作为业主地下停车使用,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按照《人民防空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偿使用、用管结合”的原则,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全体业主负责。由于该项目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该人防地下室目前由安庆市天勤物业有限公司、安庆市兵千物业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并接受属地宜秀区大桥办事处监督。待业主委员会成立后无偿移交业主委员会。

安庆市荣成投资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