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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0-12-31 1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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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美玲诉被告汪家好、合肥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佳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一、被告合肥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王美玲各项损失95963元;二、安徽佳构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富安建设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王美玲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0元,由原告王美玲负担1568元,被告合肥柳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352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王美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任良勤(34082319730819631X):原告支素芹诉被告任良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9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任良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支素芹借款本金37500元,并自2020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支素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被告任良勤负担880元,原告支素芹负担20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任良勤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方傲(342426198911151611):原告林飞飞与被告方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9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方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飞飞借款本金244232.99元,并自2020年7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12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方傲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桃花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邹杰诉被告安徽桃花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安徽桃花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菜籽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袁莲诉被告合肥菜籽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菜籽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54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袅袅炊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浩然诉被告合肥袅袅炊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合肥袅袅炊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6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格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唯宾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皖0111民初623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雷: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威格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唯宾达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飞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恩伏:本院受理原告尹俊诉被告张恩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复印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届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艳:本院受理原告李中诉被告杜舟、陈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统0102民初7839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所借原告的借款1710000元(大写:壹佰柒壹拾万元整)并支付利息371900元(暂计至2020年6月4日),款清息止;2、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滞纳金)298146元(暂计至2020年6月4日),直至付清所有金额(以上合计2380046元);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秀春、陆枝群:本院受理原告郑广琴诉被告张秀春、陆枝群民间借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0)皖0102民初1165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万元整及逾期还款利息22133元(利息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自2020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8月30日),并将利息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8:30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帮友:本院受理原告杨祖龙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皖0102民初7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周帮友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祖龙运输费96496.26元;二、驳回原告杨祖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830元,由原告杨祖龙负担890元,被告周帮友负担2940元。限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夏夏:本院受理原告刘洪涛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龚中波:本院受理原告张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0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龚中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亮借款本金4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亮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234元,由被告龚中波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奕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奕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305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廖伟: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翔威汽车维修服务部诉被告廖伟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675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宏山(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304060015):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国能兆元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宏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10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确认合肥国能兆元置业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宏山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20年9月22日解除。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吴梦恬申请宣告徐世德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徐世德,男,1950年9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立新巷5号,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立新巷5号,身份证号码340103195009260016。徐世德女儿吴梦恬称,徐世德自1992年离开合肥市庐阳区立新巷5号至今未归,下落不明。2020年8月25日,吴梦恬向本院申请宣告徐世德失踪。2020年9月23日,本院发出寻找徐世德的公告,公告期已经届满,但徐世德仍无下落。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判决,宣告徐世德失踪并指定吴梦恬为失踪人徐世德的财产代管人。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刘利:本院受理原告刘旺达诉被告刘利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5988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驳回原告刘旺达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旺达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刘旺达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代忠余、张勇:本院受理原告王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4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亚东:本院受理原告陈广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周丽丽:本院受理的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支付赔偿款9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治刚(身份证号码410224197101124636):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珍爱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40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杜晓虎、田守龙:本院受理原告顾华东诉被告杜晓虎、田守龙、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800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已驳回原告顾华东追加王振强为共同被告的申请,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苏华东: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送达本院(2020) 皖0111民初572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建国、牛珍凤: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院现已审理终结。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徐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60万元;2、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700 元由被告徐建国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司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104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郑志高(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11197902107515):本院受理原告程光与被告郑志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9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郑志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程光办理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清源路舒鑫花园二期(六水厂复建点)6幢602/602上室的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志恒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省景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志恒水产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刘学琴(2020) 皖0102民初1145号债权人撒销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徽省景辉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玉芹:本院受理(2020)皖0111民初18815 号原告张旭诉被告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刘东学:本院受理(2020) 皖0111民初17517号原告合肥居然之家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东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合肥焱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冯德生与被告合肥焱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冯德生如下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届时有权发表陈述并提交证据,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9:00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预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陶玉祥:本院受理原告安徽文欣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陶玉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陶玉祥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38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西市中建石材装饰工程部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91 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西市中建石材装饰工程部支付石材款636825 元、利息(以636825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合肥西市中建石材装饰工程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0元,减半收取为5625元,由被告安徽世纪瑞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肥欧哲门窗有限公司、陈浩:本院受理原告贾键诉被告合肥欧哲门窗有限公司、陈浩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业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院生、罗斌:本院受理原告蒯渊明诉被告安徽力王建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丁院生、第三人罗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5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道明:本院受理原告陈银春与被告张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银春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7800元,合计107800元。二、驳回原告陈银春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8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游振宇:本院受理原告张玉娟诉被告游振宇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8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0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雪峰、葛文言、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程雪峰、葛文言、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0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林利成、张丹花、温卫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利成、张丹花、温卫辉、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4806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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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松:本院受理原告张礼保与被告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8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05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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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祥龙: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祥龙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711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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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德春、云淑兰、李亦、袁静、徐小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德春、云淑兰、李亦、袁静、徐小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8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26057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 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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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红、张袁荣、郑红光、姚继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南亚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红、张袁荣、郑红光、姚继华、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78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1554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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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兵、孙云:本院受理原告安徽平祥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6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748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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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双双:本院受理原告曹玲玲、朱道成与被告戈双双、方克平、胡纪武、米华宏、米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胡纪武收到本院送达( 2020)皖0102民初1013民事判决书后,在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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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双双:本院受理原告曹玲玲、朱道成与被告戈双双、方克平、胡纪武、米华宏、米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4820元,逾期不缴纳上诉费视为放弃上诉。(收款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合肥四牌楼支行,账号:176736762969; 转账时备注栏须注明:诉讼费053101)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戈双双:本院受理原告吴伟诉被告戈双双、方克平、安徽英豪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方克平收到本院送达( 2020)皖0102民初1056民事判决书后,在15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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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筑润实业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审计结果公告

我局于2020年3月25日对安徽筑润实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立案侦查, 并于2020年5月19日依法委托安徽一通源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公司非法吸公众资金情况进行审计鉴定,依据该公司交通服务补助协议、银行帐户明细单、记帐凭证及加油卡返卡台帐等现有财务资料,安徽一通源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皖一通源审字[2020]139号审计报告,现将该审计报告鉴定意见公告如下:

一、涉案公司基本情况

安徽筑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8日注册成立,法人:王丙祥,注册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1栋办公楼701室,经营范围:农业投资项目;新能源产业;信息网络产业;汽车销售等。

二、涉案公司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情况

该公司自2019 年8月成立以来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投资)总额224.65万元,吸收存款(投资)涉及投资人共有137户。

三、资金去向及盈亏情况

该公司成立以来,累计收入2,186,500.00元,累计支出1,036,642.76,经统计该公司加油卡返卡数量和返现情况,合计兑付1,085,700.00元,该公司无正规主营业务,收入均来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支出主要用于购买加油卡及日常运营。

该案投资报案群众如对该审计报告及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依法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

合肥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