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于琛:本院受理原告陶静保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6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金于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陶静保各项损失合计1620元;二、驳回陶静保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万晓东:340121196907285239:原告代照根、梁玲、刘义俊与被告万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5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万晓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照根借款本金81649元及利息2316.4元,并自2020年8月6日起按年利率4.75%继续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梁玲、刘义俊的起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5元,保全费1036元,由被告万晓东负担2795元,原告代照根负担606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万晓东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张继平:本院审理的原告侯守荣与被告张继平、陈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皖010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侯守荣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800元,由原告侯守荣负担。本院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计3份),上诉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另,原告侯守荣不服本判决,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庐阳区人民法院(2020)皖0103民初2084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2.判令两被上诉人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及自借款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承担利息至款清息止;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现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等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于答辩期满后将本案卷宗材料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袁满:本院受理原告汤振诉被告袁满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8139号民事判决书,并宣判如下:驳回原告汤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汤振负担。公告费800元,由原告汤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吴学艺:350582197402282017:原告陈国庆与被告合肥市沃达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学艺、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10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合肥市沃达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庆借款本金146.25万元及利息300300元(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146.2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15.4%计付至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吴学艺、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陈国庆对被告合肥市沃达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3号春天大厦3005室(房产证号:合产字第113063号)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陈国庆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825元,由原告陈国庆负担4492元,被告合肥市沃达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吴学艺、安徽东艺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0333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学艺负担。
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徐可、陈正云: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徐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代垫款1245394.99元和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法:分别以原告每期垫付金额为基数,从实际垫付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2、被告陈正云对徐可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驳回原告安徽南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382元,减半收取9691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491元由被告徐可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141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汪计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汪计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30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罗法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罗法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23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吴悦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吴悦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23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孙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孙斌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30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徐利、王伟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徐利、王伟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30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陆阳林、刘盼盼: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陆阳林、刘盼盼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23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韦龙、韦利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韦龙、韦利芳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24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朱行吉、孟凡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朱行吉、孟凡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30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玉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王玉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3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杨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杨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23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小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丁小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30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梅果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梅果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30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陈静、尹兵: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陈静、尹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2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俞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俞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23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袁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被告袁浩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11民初130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方勇:本院受理原告王荣诉方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1、被告方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荣借款本金7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7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息止); 2、驳回原告王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4元,减半收取1072元,由被告方勇负担800元,原告负担27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费斌:本院受理原告郑振诉费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 民初10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费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振借款本金30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075元,由被告费斌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送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李玉刚:原告牛今东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李玉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牛今东欠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8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牛今东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被告李玉刚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 )皖0102民初1202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学伟、高道武、刘焕霞、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安徽肥西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韩荣军:本院受理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路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1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聂宗明:本院受理王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永:本院受理原告姚先金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36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张永:本院受理原告张自立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德记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3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内来肥西法院民一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涂成安、杨文娟:本院受理原告翟小菊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许理春:本院受理原告吴正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8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肥西县上派镇海艳超市、赵海燕、王海燕:本院受理合肥瑶海区良田食品商行、合肥合明硕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市康润食品有限公司、台州市美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毕东东、刘光喜、合肥翔睿轩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纳得香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金长付、合肥源融商贸有限公司、合肥粒味坊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系列案已审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3857号、(2020)皖0123民初3858号、(2020)皖0123民初3859号、(2020)皖0123民初3860号、(2020)皖0123民初3862号、(2020)皖0123民初3863号、(2020)皖0123民初3864号、(2020)皖0123民初3865号、(2020)皖0123民初3866号、(2020)皖0123民初3867号、(2020)皖0123民初3868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民事判决书的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肥西县人民法院
赵绍迎:本院受理原告庞大乐业租赁有限公司诉赵绍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李飞飞:本院受理原告刘桂林诉李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45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曹清萍:本院受理曹清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安徽森灵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州裕昌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森灵海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14758民事判决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任立彩:本院受理原告徐卫华与被告任立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11民初19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鹏堂:本院受理原告丁丽丽诉被告王鹏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11民初924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张昆:本院受理原告温为民诉被告张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龙大伟、汪友芬、龙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诉被告龙大伟、汪友芬、龙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811民初23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龙大伟、汪友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代偿款本息共计145360元;二、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有权就被告龙大伟、汪友芬提供抵押的牌号为皖HJN555车辆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龙腾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依据本判决第二项未受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07元,公告费800元,合计4007元,由被告龙大伟、汪友芬、龙腾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刘成斌、张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刘成斌、张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刘成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2604.89元、逾期保费3031.52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12604.8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0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梁伟、李晓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梁伟、李晓娟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梁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76629元、逾期保费1064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76629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0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邓少武、方正英: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邓少武、方正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邓少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45432.07元、逾期保费4910.97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45432.07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0月09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卫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程卫国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1、被告程卫国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实际支出的理赔款19909.46元、逾期保费2994.63元,并支付违约金(以未付理赔款19909.4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8月4日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此后按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起计算至实际偿还全部理赔金之日止);2、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顺跃诉你方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91民初2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李顺跃与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签订的《沙鱼湾专卖店委托管理经营合同》及《合作协议》;二、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顺跃支付经营收益51515.39元;三、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顺跃返还货款保证金1万元;四、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顺跃赔偿损失78229元;五、驳回原告李顺跃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收取为2827元,由原告李顺跃负担1466元,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361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安徽沙鱼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张粉云(340211196210080666)女士、严时勇(340203195809030011)先生:
你们以芜湖市滨江区滨江花园1-1102室房产(房产证号:芜房地权证镜湖字第2014830159号/2014830160号)提供抵押担保,向本人王仪(340203198701061514)借款贰拾伍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本人也领取了《(2016)芜湖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891号》他项权证。2017年5月15日借款到期后,因你们夫妻没有及时偿还借款,本人依法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2017)皖0202民初5797》,现案件已经判决并生效,并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人已经依法将对你们两人享有的债权、抵押权等权益一并转让给: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此后,安徽安达易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新的债权人,有权向案件执行法院申请变更申请人,并要求你们及时偿还所有债权,并承担判决中所确定的全部义务,请知悉。
特此郑重通知!
转让人:王仪
时间:2020年12月24日
遗失公告
鲁传安,人民警察证(警号000898)不慎遗失,特此声明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