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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6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08 14: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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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骏: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02民初97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家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代偿款5350 元;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负担17元,张家骏负担33元。公告费800元,由张家骏负担。现本院通知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仲东:本院受理原告宋秀娟诉被告王仲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811 民初25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 被告王仲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宋秀娟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30万为基数,自2014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15. 4%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宋秀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650元,由原告宋秀娟负担11300 元,由被告王仲东负担735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吕学林:本院受理原告张彪与被告吕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彪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截至2018年11月1日的利息合计36万元整,后续利息计至款清时止; 2、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龙与被告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李永龙借款本金98387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9838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李永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 皖010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本院受理原告冀杨与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柴松、叶红侠、叶泰山、王洪影、王新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3民初24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冀杨代偿款5355787.5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冀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4元,由原告冀杨负担8004元,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42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四方金丰钢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1600元,由原告冀杨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万龙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孙守英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安徽万龙置业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项玲菊:本院受理蔡家升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桃花法庭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侯泽然: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运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偿还代偿款214286.2元,并给付利息(其中4313. 69元从2019年12月19日起计息、3179.29元从2020年1月20日起计息、106683.05元从2020年3月24日起计息、100110. 17元从2020年3月27日起计息,均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0)皖0123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腾耀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如皋蓝天光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5829号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桃花法庭(肥西玉兰大道38号)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肥西县人民法院

杨甫中:本院受理原告张立保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 皖0123民初50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程先华、张荣芬: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51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王义兵: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西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23民初457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谷业武:本院受理原告谷培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2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山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肥西县人民法院

合肥春光好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颍与被告合肥春光好农贸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邢朝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吴颍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天使苑市场中心摊位租赁经营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支付的租金156000 元,利息8134 元(按156000元本金,年息6%自2020年1月21日计算至款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30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由于无法向你公司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留置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克贵:本院已受理原告沈华社与被告王克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9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克贵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沈华社货款47000元及利息(以4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自2020年8月25 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沈华社的其他诉请。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569元,由被告王克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程辉、安徽稀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冬明与被告程辉、安徽稀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25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程辉、安徽稀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吴冬明借款81177元及利息(以81177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自2017年8月8日计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冬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0元,减半收取125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055元,由被告程辉、安徽稀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明友:本院已受理原告葛子春与被告陈明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明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葛子春欠款8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7月3日计至款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陈明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辉:本院已受理原告崔兆林诉被告王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崔兆林劳务费158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8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辉: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先涛诉被告王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先涛劳务费17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立辉: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守忠诉被告王立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9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立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守忠劳务费1005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6元,公告费800元,均由被告王立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义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熊家格与被告安徽义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561号民事刘决书,判决:一、 被告安徽义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家格支付租金16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二、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25元,由被告安徽义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成军、徐梅:本院已受理原告张玲与被告合肥市庐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成军、徐梅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市庐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成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玲就业安置培训费20000元;二、被告合肥市庐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成军自2020年5月8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原告张玲逾期利息至款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玲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970元,由被告合肥市庐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杨成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闫宇鹏:本院已受理原告朱盼盼与被告闫宇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朱盼盼、闫宇鹏于2019年12月21日签订的《合肥市正式租房合同》;二、被告闫宇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朱盼盼租金4200元;三、驳回原告朱盼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25元,由被告闫宇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姚大祥:本院已受理原告王献书与被告姚大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 被告姚大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献书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自2018 年7月9日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姚大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献书律师费5000 元;三、驳回原告王献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在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640元,由被告姚大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陈瑶瑶:本院已受理原告欧敏晟与被告谢丙奎、陈瑶瑶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谢丙奎、陈瑶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欧敏晟加盟费109800 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109800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1月9日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欧敏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 元,减半收取125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050元,由被告谢丙奎、陈瑶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高胜:本院受理原告刘明跃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1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许高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日内支付原告刘明跃劳务费1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8月19日开始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9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3775元,由被告许高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上诉。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袁孝永:本院受理原告郑静与被告袁孝永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准予郑静与袁孝永离婚;二、婚生子袁郑均由郑静抚养,袁孝永按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至袁郑均独立生活之日止;三、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合肥市颍河路与龙门岭路交口安粮双景佳苑8幢310室房屋归郑静所有;郑静补偿袁孝永房款4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付清;四、驳回郑静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74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嘉骏诉被告合肥华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华迪装饰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院0102民初2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整装合同书》及《住宅装饰装修材料合同书》;2、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项36950.1元,并支付违约金739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美恩化妆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长丰申通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美恩化妆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2021)皖0102民初20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快递费用20500.9元(利息自起诉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周华发、张泳梅:本院受理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兴支行诉被告周华发、张泳梅、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23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2、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65250.0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3617.3元(暂时计算至2020年3月18日,此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顺延计算至款清),合计378867.31元;3、被告一、被告二支付原告为主张债权支付的律师费6000元;4、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被告一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以抵押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340016116910)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6、原告对被告安徽力迈商贸有限公司交存到522006871151000002账户的贷款保证金享有优先受偿权,优先用于偿还原告的债权及实现债权的费用;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白湖监狱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付健:本院受理原告牛振华诉被告付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皖0102民初12号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欠款金额65300元整;2、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949.38元(2020年1月13日开始计算截至2020年10月10日),之后以65300元为本金按照6%每年的标准支付至全部款清之日止;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壹客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丁进:本院受理的原告安徽万创创客云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点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法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王团圆、王丽:本院受理原告吴家桂诉被告王团圆、王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复印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丁有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丁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友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垫资款16273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6273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友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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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解光荣诉被告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76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安徽省爱思达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代合肥市爱佳建筑幕墙系统有限公司向解光荣支付款项2140909元及逾期利息39321元(之后以2140909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214090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9日起按日万分之1.75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律师代理费100000元;二、驳回解光荣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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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刚:本院受理原告合肥超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甘滋源商贸有限公司、潘阿飞、陈蓝:本院受理原告钟继浩、李骏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何姗、安徽汇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韶毅、刘亚子、李强、陈思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东支行与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郭传武:本院受理原告丁剑霆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安徽臻公道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安徽聚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道武、刘焕霞:本院受理原告司志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国红、代云琴、王平、胡金华、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徐艳、肖扬及第三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吴国红、代云琴、王平、胡金华、安庆市建海建材有限公司、徐艳、肖扬及第三人安徽金宝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上诉人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上诉人安庆市丰茂贸易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支付800元公告费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合肥三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梁磊诉被告合肥三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合肥三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皖0121民初122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双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长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