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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7日公告
来源:法治安徽网 阅读量:10000 2021-01-08 14: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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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胜龙:原告方玉诉被告罗胜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0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罗胜龙偿还原告方玉借款人民币26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26000元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方玉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上海民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告合肥快来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民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上海民利农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快来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金47130.03元、物业费1458元、水费495.60元、恢复隔墙的施工费7200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56283.6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合肥快来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龙禧传媒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原告方惠敏与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龙禧传媒数据技术有限公司、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9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方惠敏办理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743号新东城大厦1层商1119号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书;二、被告合肥中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方惠敏违约金5028.38元;三、驳回原告方惠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高尚彬、崔艾梅、高田氏、上海高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原告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尚彬、崔艾梅、高田氏、上海高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9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高尚彬、高田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神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9月1日的代垫租金723143.99元,并支付违约金(以实际垫付金额为基数,自实际垫款次日起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崔艾梅、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上海高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高尚彬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崔艾梅、上海高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瑞穗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尚彬追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浩: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与被告赵善豪、张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58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善豪、张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垫付款1019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刘伟、姚文涛: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姚文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05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伟、姚文涛于2015年5月6日签订的《租赁协议》;被告刘伟、姚文涛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将承租的挖掘机一台(机型:R215-9,机号:H21C90951)返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二、被告刘伟、姚文涛支付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租金1295000元(2015年6月30日起至2020年7月1日租金,之后租金计算至返还挖掘机之日)及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标准,以实际欠付租金数为基数,自实际欠款之日起分段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履行;三、驳回原告安徽巨能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春: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李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

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合肥振鹏冷暖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及支付利息(利息自2020年6月30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10日,之后以4000000元为基数,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时止);2.判令被告李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本院受理余友奎诉被告安徽天安力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经贸旅游学校、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有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31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丁有贵: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友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85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丁有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友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车垫资款162730元以及利息(利息计算以16273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合肥友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葛金鹏: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姚德安与被告葛金鹏于2018年9月26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葛金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德安合同款35000元;三、驳回原告姚德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姚德安负担150元,被告葛金鹏负担70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葛金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楚乐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徽邦尔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合肥楚乐家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邦尔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833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欠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7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安徽邦尔富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6元,减半收取133元,由被告合肥楚乐家居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杜慧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杜慧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贷款本金203692.95元,手续费及违约金17278元,并自2020年3月24日起以本金203692.95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1元,由被告杜慧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恒俊:本院受理原告席俊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8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恒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席俊德借款本金62000元及利息(以6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此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席俊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475元,由被告王恒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吴辉:本院受理原告姚德安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姚德安与被告吴辉于2018年6月1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二、被告吴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姚德安合同款100000元;三、驳回原告姚德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姚德安负担450元,被告吴辉负担225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吴辉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爱理原告正前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王萌与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2019年3月17日签订的《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于2020年6月22日解除;二、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萌房屋租金39120元;三、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萌违约金20000元;四、驳回原告王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8元,由原告王萌负担460元,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担1318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南京乐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楚武、段霞:本院已受理原告周多国与被告魏楚武、段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贵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周多国各项损失16681.8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周多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87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魏楚武、段霞:本院已受理原告梁廷芹与被告魏楚武,段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102民初4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梁廷芹各项损失162160.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梁廷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70元,减半收取1885元,公告费800元,共计268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合肥瑶海区高塔阀门经营部:本院受理原告合肥市包河区立禄阀门经营部与被告合肥瑶海区高塔阀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合肥瑶海区高塔阀门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包河区立禄阀门经营部货款1252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1252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自2016年3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93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途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晓晨:本院受理的原告杨玲与被告王晓晨银行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王晓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玲53400元;二、驳回原告杨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2元,减半收取951元,由原告畅玲负担347元,被告王晓晨负担604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王晓晨负担。现限你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王有财:本院受理原告孙永海与被告王有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有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孙永海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永海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1255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徐春牛:本院受理原告杨金华诉被告徐春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007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给付之日止时间段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许根修、董家勇:本院受理原告丁波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1)皖0102民初7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诉清: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返还10万元款项及损失15000元(该损失自2016年9月25日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5日,款清息止);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8时30分在本院新站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张健、史苗苗: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伟诉被告张健、史苗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皖0102民初6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驳回原告陈小伟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1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815元,由原告陈小伟负担。现限你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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